一、政策简介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150号),提出了风电、光伏项目的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
早在2016年3月24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中提出:
1)该保障性利用小时数是针对“大型地面电站”,分布式光伏、风电是不参与竞争性售电,要全额保障性收购。
2)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年发电量分为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和市场交易电量部分,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通过优先安排年度发电计划、与电网公司签订优先发电合同,保障全额按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市场交易电量部分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参与市场竞争方式获得发电合同;如果达不到保障小时数,电网要对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补偿费用。
大概意思如下图
二、保障性收入对比分析
保障小时数的提出,为业主确定性收入预期提供了保证。各地风电、光伏的保障性收入如表1、表2所示。
表1:不同资源区风电保障性收入
从上表可以看出,
1)1万kW的风电项目,年保障性收入在893~1140万元之间,平均值为937万元。
2)IV 类资源区中的山西地区,保障性收入最高,Ⅰ类资源区中的新疆地区,保障性收入最低。
3)总的来说,IV 类资源区的投资吸引力会更高一些。
表2:不同资源区光伏保障性收入
从上表可以看出,
1)1万kW的光伏项目,Ⅰ类、Ⅱ类资源区的保障性收入差异不大,在1144~1276万元之间,平均值为1198万元。
2)Ⅱ类资源区的青海、甘肃是保障性收入最高的地区,东三省是保障性收入最低的地区。
3)Ⅲ类资源区的项目收益要想达到Ⅰ类、Ⅱ类资源区的保障性收入,则利用小时数在1167~1302h之间,平均利用小时数达到1222h。 然而,Ⅲ类资源区即使满发,能达到该利用小时数的地区不多。
三、政策的综合分析
这一政策对于风电、光伏无疑都是重大利好,诸多好处不再赘述。单就光伏,说一些这个政策的不足吧。
1、保障小时数相对偏乐观
该保障小时数是否能落实?如果不落实,有谁能真正去向电网索赔?
总的来说,保障小时数还是比较高,估计是十分乐观的。然而,4月11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公布关于同意甘肃、内蒙古、吉林三省区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方案的复函。根据复函中反映的情况,我对这三省能否达到保障小时数不持乐观态度。
另外,以东三省为例,保障小时数都是1300h。然而,根据东三省的资源情况,即使在满发的情况下,很多地区是否能达到1300h还存在疑问。
2、对降低度电成本的不利影响
通过跟踪等新技术、提高项目的单瓦发电量,是降低光伏度电成本的重要手段。然而,既然给出利用小时数上限,多发部分收益可能很低,甚至被限掉,那通过增加小量投资,实现单瓦发电量大幅提高是否还有意义?
从这个层面来看,这个政策对跟踪式等新技术的推广并不是利好。
3、Ⅲ类资源区就不会限电?
由于光伏的Ⅲ类资源区都处于东南部沿海,消纳条件好,且并未出现限电。因此,光伏的表中并未提出Ⅲ类资源区的保障性小时数。然而,光伏从出现偶尔几个项目限电到大面积限电也就是2年的发生的。谁能保证,在竞价上网背景下,Ⅲ类资源区就不会限电?
另外,Ⅲ类资源区由于土地成本较高,项目的投资明显高于其他地区,从保障性收益来看,并不会比其他地区高。根据这个发电小时数,Ⅰ类资源区仍然会以较低的造价更具有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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