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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发布:2020年光伏电价与电网电价相当

日期:2016-12-17    来源:国家发改委

国际新能源网

2016
12/17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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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光伏电价 风电电价 可再生能源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6]2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机构、有关中央企业,各可再生能源学会、协会:

为实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15%的目标,加快建立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12月10日

附件

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

(公开发布版)

前言

可再生能源是能源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全球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模不断扩大,应用成本快速下降,发展可再生能源已成为许多国家推进能源转型的核心内容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推动能源转型的重要措施。

“十二五”期间,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迅速,为我国能源结构调整做出了重要贡献。“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期,更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发展战略的关键时期。为实现2020 年和2030 年非化石能源分别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15%和20%的目标,加快建立清洁低碳的现代能源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制定《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包括了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明确了2016 年至2020 年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优化资源配置、创新发展方式、完善产业体系及保障措施,是“十三五”时期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指南。

一、发展基础和形势

(一)国际形势

随着国际社会对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等问题日益重视,加快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共识和一致行动,国际可再生能源发展呈现出以下几个趋势:

一是可再生能源已成为全球能源转型及实现应对气候变化目标的重大战略举措。全球能源转型的基本趋势是实现化石能源体系向低碳能源体系的转变,最终进入以可再生能源为主的可持续能源时代。为此,许多国家提出了以发展可再生能源为核心内容的能源转型战略,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IPCC)、国际能源署(IEA)和国际可再生能源署(IRENA)等机构的报告均指出,可再生能源是实现应对气候变化目标的重要措施。90%以上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巴黎协定》签约国都设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欧盟以及美国、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都把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温室气体减排的重要措施。

二是可再生能源已在一些国家发挥重要替代作用。近年来,欧美等国每年60%以上的新增发电装机来自可再生能源。2015 年,全球可再生能源发电新增装机容量首次超过常规能源发电装机容量,表明全球电力系统建设正在发生结构性转变。特别是德国等国家可再生能源已逐步成为主流能源,并成为这些国家能源转型、低碳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可再生能源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也逐年提高,印度、巴西、南非以及沙特等国家也都在大力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三是可再生能源的经济性已得到显著提升。随着可再生能源技术的进步及应用规模的扩大,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成本显著降低。风电设备和光伏组件价格近五年分别下降了约20%和60%。南美、非洲和中东一些国家的风电、光伏项目招标电价与传统化石能源发电相比已具备竞争力,美国风电长期购电协议价格已与化石能源发电达到同等水平,德国新增的新能源电力已经基本实现与传统能源平价,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补贴强度持续下降,经济竞争能力明显增强。

四是可再生能源已成为全球具有战略性的新兴产业。许多国家都将可再生能源作为新一代能源技术的战略制高点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新领域,投入大量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和产业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国际竞争加剧,围绕相关技术和产品的国际贸易摩擦不断增多。可再生能源已成为国际竞争的重要新领域,是许多国家新一代制造技术的代表性产业。

(二)国内形势

1、发展基础

“十二五”期间,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开始全面规模化发展,进入了大范围增量替代和区域性存量替代的发展阶段。

一是可再生能源在推动能源结构调整方面的作用不断增强。2015 年,我国商品化可再生能源利用量为4.36 亿吨标准煤,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10.1%;如将太阳能热利用等非商品化可再生能源考虑在内,全部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达到5.0 亿吨标准煤;计入核电的贡献,全部非化石能源利用量占到一次能源消费总量12%,比2010 年提高2.6 个百分点。到2015 年底,全国水电装机为3.2 亿千瓦,风电、光伏并网装机分别为1.29 亿千瓦、4318 万千瓦,太阳能热利用面积超过4.0 亿平方米,应用规模都位居全球首位。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量1.38 万亿千瓦时,约占全社会用电量的25%,其中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5%。生物质能继续向多元化发展,各类生物质能年利用量约3500 万吨标准煤。

二是可再生能源技术装备水平显著提升。随着开发利用规模逐步扩大,我国已逐步从可再生能源利用大国向可再生能源技术产业强国迈进。我国已具备成熟的大型水电设计、施工和管理运行能力,自主制造投运了单机容量80 万千瓦的混流式水轮发电机组,掌握了500 米级水头、35 万千瓦级抽水蓄能机组成套设备制造技术。风电制造业集中度显著提高,整机制造企业由“十二五”初期的80 多家逐步减少至20多家。风电技术水平明显提升,关键零部件基本国产化,5-6兆瓦大型风电设备已经试运行,特别是低风速风电技术取得突破性进展,并广泛应用于中东部和南方地区。光伏电池技术创新能力大幅提升,创造了晶硅等新型电池技术转换效率的世界纪录。建立了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光伏发电全产业链,突破了多晶硅生产技术封锁,多晶硅产量已占全球总产量的40%左右,光伏组件产量达到全球总产量的70%左右。技术进步及生产规模扩大使“十二五”时期光伏组件价格下降了60%以上,显著提高了光伏发电的经济性。各类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和可再生能源配套储能技术也有了长足进步。

三是可再生能源发展支持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十二五”期间,我国陆续出台了光伏发电、垃圾焚烧发电、海上风电电价政策,并根据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情况适时调整了陆上风电和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明确了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政策,公布了太阳能热发电示范电站电价,完善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管理体系。根据《可再生能源法》要求,结合行业发展需要三次调整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扩大了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资金规模,完善了资金征收和发放管理流程。建立完善了可再生能源标准体系,产品检测和认证能力不断增强,可再生能源设备质量稳步提高,有效促进了各类可再生能源发展。

2、面临的形势与挑战

随着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和产业化步伐的加快,我国可再生能源已具备规模化开发应用的产业基础,展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但也面临着体制机制方面的明显制约,主要表现在:

一是现有的电力运行机制不适应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需要。以传统能源为主的电力系统尚不能完全满足风电、光伏发电等波动性可再生能源的并网运行要求。电力市场机制与价格机制不够完善,电力系统的灵活性未能充分发挥,

可再生能源与其它电源协调发展的技术管理体系尚未建立,可再生能源发电大规模并网仍存在技术障碍,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难以有效落实,弃水、弃风、弃光现象严重。

二是可再生能源对政策的依赖度较高。目前,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等的发电成本相对于传统化石能源仍偏高,度电补贴强度较高,补贴资金缺口较大,仍需要通过促进技术进步和建立良好的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降低发电成本。可再生能源整体对政策扶持的依赖度较高,受政策调整的影响较大,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受到限制。

此外,全国碳排放市场尚未建立,目前的能源价格和税收制度尚不能反映各类能源的生态环境成本,没有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是可再生能源未能得到有效利用。虽然可再生能源装机特别是新能源发电装机逐年快速增长,但是各市场主体在可再生能源利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不明确,利用效率不高,“重建设、轻利用”的情况较为突出,供给与需求不平衡、不协调,致使可再生能源可持续发展的潜力未能充分挖掘,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与先进国家相比仍较低。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能源发展“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战略方向,坚持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发展方针,顺应全球能源转型大趋势,完善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统筹各类可再生能源协调发展,切实缓解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加快推动可再生能源分布式应用,大幅增加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生产和消费中的比重,加速对化石能源的替代,在规模化发展中加速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促进可再生能源布局优化和提质增效,加快推动我国能源体系向清洁低碳模式转变。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目标管控,促进结构优化。把扩大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规模、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作为各地区能源发展的重要约束性指标,形成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能源发展共识,积极推动各类可再生能源多元发展。

2、坚持市场主导,完善政策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鼓励以竞争性方式配置资源,加快成本降低,实施强制性的市场份额及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制度,逐步减少新能源发电的补贴强度,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提升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水平。

3、坚持创新引领,推动转型升级。把加快技术进步和提高产业创新能力作为引导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主要方向,通过严格可再生能源产品市场准入标准,促进先进技术进入市场,完善和升级产业链,逐步建立良性竞争市场,淘汰落后产能,不断提高可再生能源的经济性和市场竞争力。

4、坚持扩大交流,促进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政策对话和技术交流,充分利用国际、国内市场和资源,吸引全球技术、资金、开发经验等优势资源,鼓励企业由单纯设备出口或投资项目转向国际化综合服务,积极参与全球能源治理和产业资源整合。

三、发展目标

为实现2020、2030 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分别达到15%、20%的能源发展战略目标,进一步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加快对化石能源的替代进程,改善可再生能源经济性,提出主要指标如下:

1、可再生能源总量指标。到2020 年,全部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7.3 亿吨标准煤。其中,商品化可再生能源利用量5.8 亿吨标准煤。

2、可再生能源发电指标。到2020 年,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6.8 亿千瓦,发电量1.9 万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27%。

3、可再生能源供热和燃料利用指标。到2020 年,各类可再生能源供热和民用燃料总计约替代化石能源1.5 亿吨标准煤。

4、可再生能源经济性指标。到2020 年,风电项目电价可与当地燃煤发电同平台竞争,光伏项目电价可与电网销售电价相当。

5、可再生能源并网运行和消纳指标。结合电力市场化改革,到2020 年,基本解决水电弃水问题,限电地区的风电、太阳能发电年度利用小时数全面达到全额保障性收购的要求。

6、可再生能源指标考核约束机制指标。建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次能源消费总量中可再生能源比重及全社会用电量中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比重的指标管理体系。到2020 年,各发电企业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与燃煤发电量的比重应显著提高。


注:商品化可再生能源包含发电、生物天然气和燃料三类。

四、主要任务

“十三五”时期,要通过不断完善可再生能源扶持政策,创新可再生能源发展方式和优化发展布局,加快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进一步扩大可再生能源应用规模,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推动我国能源结构优化升级。

(一)积极稳妥发展水电

积极推进水电发展理念创新,坚持开发与保护、建设与管理并重,不断完善水能资源评价,加快推进水电规划研究论证,统筹水电开发进度与电力市场发展,以西南地区主要河流为重点,积极有序推进大型水电基地建设,合理优化控制中小流域开发,确保水电有序建设、有效消纳。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抽水蓄能电站建设。

1、积极推进大型水电基地建设。在做好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工作和统筹电力市场的基础上,继续做好金沙江中下游、雅砻江、大渡河等水电基地建设工作;适应能源转型发展需要,优化开发黄河上游水电基地。到2020 年,基本建成长江上游、黄河上游、乌江、南盘江红水河、雅砻江、大渡河六大水电基地,总规模超过1 亿千瓦。积极推进金沙江上游等水电基地开发,着力打造藏东南“西电东送”接续基地。“十三五”期间,新增投产常规水电4000 万千瓦,新开工常规水电6000 万千瓦。

加快推进雅砻江两河口、大渡河双江口等调节性能好的控制性水库建设,加快金沙江中游龙头水库研究论证,积极推进龙盘水电站建设,提高流域水电质量和开发效益。统筹协调水电开发和电网建设,加快推动配套送出工程建设,完善水电市场消纳协调机制,促进水能资源跨区优化配置,着力解决水电弃水问题。

2、转变观念优化控制中小流域开发。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统筹全流域、干支流开发与保护工作,按照流域内干流开发优先、支流保护优先的原则,严格控制中小流域、中小水电开发,保留流域必要生境,维护流域生态健康。水能资源丰富、开发潜力大的西部地区重点开发资源集中、环境影响较小的大型河流、重点河段和重大水电基地,严格控制中小水电开发;开发程度较高的东、中部地区原则上不再开发中小水电。弃水严重的四川、云南两省,除水电扶贫工程外,“十三五”暂停小水电和无调节性能的中型水电开发。加强总结中小流域梯级水电站建设管理经验,开展水电开发后评价工作,推行中小流域生态修复。

支持边远缺电离网地区因地制宜、合理适度开发小水电,重点扶持西藏自治区,四川、云南、青海、甘肃四省藏区和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小水电扶贫开发工作。“十三五”期间,全国规划新开工小水电500 万千瓦左右。

3、加快抽水蓄能发展。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各地区核电和新能源开发、区域间电力输送情况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加快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抓紧落实规划站点建设条件,加快开工建设一批距离负荷中心近、促进新能源消纳、受端电源支撑的抽水蓄能电站。“十三五”期间新开工抽水蓄能电站约6000 万千瓦,抽水蓄能电站装机达到4000 万千瓦。做好抽水蓄能规划滚动调整工作,统筹考虑区域电力系统调峰填谷需要、安全稳定运行要求和站址建设条件,开展部分地区抽水蓄能选点规划启动、调整工作,充分论证系统需求,优选确定规划站点。根据发展需要,适时启动新一轮的全国抽水蓄能规划工作。加强关键技术研究,推动建设海水抽水蓄能电站示范项目。积极推进抽水蓄能电站建设主体多元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加快建立以招标方式确定业主的市场机制。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电站运营管理体制和电价形成机制,加快建立抽水蓄能电站辅助服务市场。

研究探索抽水蓄能与核能、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一体化建设运营管理的新模式、新机制。


4、积极完善水电运行管理机制。研究流域梯级电站水库综合管理体制,建立电站运行协调机制。开展流域综合监测工作,建立流域综合监测平台,构建全流域全过程的实时监测、巡视检查、信息共享、监督管理体系。研究流域梯级联合调度体制机制,统筹考虑综合利用需求,优化水电站运行调度。制定梯级水电站联合优化调度运行规程和技术标准,推动主要流域全面实现梯级联合调度。探索各大流域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统一规范的流域公司,逐步推动建立流域统一电价模式和运营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流域梯级水电开发的整体效益。深化抽水蓄能电站作用、效益形成机制及与新能源电站联合优化运行方案和补偿机制研究,实行区域电网内统一优化调度,建立运行考核机制,确保抽水蓄能电站充分发挥功能效用。

5、推动水电开发扶贫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发展生产脱贫一批的精神,积极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充分尊重地方和移民意愿,科学谋划,加快推进贫困地区水电重大项目建设,更好地将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和扶贫优势。进一步完善水电开发移民政策,理顺移民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移民社会管理,提升移民安置质量。探索贫困地区水电开发资产收益扶贫制度,建立完善水电开发群众共享利益机制和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政策,将从发电中提取的资金优先用于本水库移民和库区后续发展,增加贫困地区年度发电指标,提高贫困地区水电工程留成电量比例。研究完善水电开发财政税收政策,探索资产收益扶贫,让当地和群众从能源资源开发中更多地受益。

(二)全面协调推进风电开发

按照“统筹规划、集散并举、陆海齐进、有效利用”的原则,严格开发建设与市场消纳相统筹,着力推进风电的就地开发和高效利用,积极支持中东部分散风能资源的开发,在消纳市场、送出条件有保障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大型风电基地建设,积极稳妥开展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完善产业服务体系。到2020 年底,全国风电并网装机确保达到2.1 亿千瓦以上。

1、加快开发中东部和南方地区风电。加强中东部和南方地区风能资源勘查,提高低风速风电机组技术和微观选址水平,做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植被恢复等工作,全面推进中东部和南方地区风能资源的开发利用。结合电网布局和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完善分散式风电的技术标准和并网服务体系,考虑资源、土地、交通运输以及施工安装等建设条件,按照“因地制宜、就近接入”的原则,推动分散式风电建设。

到2020 年,中东部和南方地区陆上风电装机规模达到7000万千瓦,江苏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贵州省等地区风电装机规模均达到500 万千瓦以上。

2、有序建设“三北”大型风电基地。在充分挖掘本地风电消纳能力的基础上,借助“三北”地区已开工建设和明确规划的特高压跨省区输电通道,按照“多能互补、协调运行”的原则,统筹风、光、水、火等各类电源,在落实消纳市场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输送可再生能源,扩大风能资源的配置范围,促进风电消纳。在解决现有弃风问题的基础上,结合电力供需变化趋势,逐步扩大“三北”地区风电开发规模,推动“三北”地区风电规模化开发和高效利用。到2020 年,“三北”地区风电装机规模确保1.35 亿千瓦以上,其中本地消纳新增规模约3500 万千瓦。另外,利用跨省跨区通道消纳风电容量4000 万千瓦(含存量项目)。

3、积极稳妥推进海上风电开发。开展海上风能资源勘测和评价,完善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加快推进已开工海上风电项目建设进度,积极推动后续海上风电项目开工建设,鼓励沿海各省(区、市)和主要开发企业建设海上风电示范项目,带动海上风电产业化进程。完善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政策,加强部门间的协调,规范和精简项目核准手续,完善海上风电价格政策。健全海上风电配套产业服务体系,加强海上风电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设备检测认证、信息监测工作,形成覆盖全产业链的设备制造和开发建设能力。到2020 年,海上风电开工建设1000 万千瓦,确保建成500 万千瓦。

4、切实提高风电消纳能力。加强电网规划和建设,有针对性地对重要送出断面、风电汇集站、枢纽变电站进行补强和增容扩建,完善主网架结构,减少因局部电网送出能力或变电容量不足导致的弃风限电问题。充分挖掘电力系统调峰潜力,提升常规煤电机组和供热机组运行灵活性,鼓励通过技术改造提升煤电机组调峰能力,化解冬季供暖期风电与热电的运行矛盾。结合电力体制改革,取消或缩减煤电发电计划,推进燃气机组、燃煤自备电厂参与调峰。优化风电调度运行管理,建立辅助服务市场,加强需求侧管理和用户响应体系建设,提高风电功率预测精度并加大考核力度,在发电计划中留足风电电量空间,合理安排常规电源开机规模和发电计划,将风电纳入电力平衡和开机组合,鼓励风电等可再生能源机组通过参与市场辅助服务和实时电价竞争等方式,逐步提高系统消纳风电的能力。

(三)推动太阳能多元化利用

按照“技术进步、成本降低、扩大市场、完善体系”的原则,促进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及成本降低,推动太阳能热发电产业化发展,继续推进太阳能热利用在城乡应用。到2020年底,全国太阳能发电并网装机确保实现1.1 亿千瓦以上。

1、全面推进分布式光伏和“光伏+”综合利用工程。继续支持在已建成且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用电集中区域规模化推广屋顶光伏发电系统;积极鼓励在电力负荷大、工商业基础好的中东部城市和工业区周边,按照就近利用的原则建设光伏电站项目;结合土地综合利用,依托农业种植、渔业养殖、林业栽培等,因地制宜创新各类“光伏+”综合利用商业模式,促进光伏与其他产业有机融合;创新光伏的分布利用模式,在中东部等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人人1千瓦光伏”示范工程,建设光伏小镇和光伏新村。

2、有序推进大型光伏电站建设。在资源条件好、具备接入电网条件、消纳能力强的中西部地区,在有效解决已有弃光问题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光伏电站建设。积极支持在中东部地区,结合环境治理和土地再利用要求,实施光伏“领跑者”计划,促进先进光伏技术和产品应用,加快市场优胜劣汰和光伏上网电价快速下降。在水电资源丰富的地区,利用水电调节能力开展水光互补或联合外送示范。

3、因地制宜推进太阳能热发电示范工程建设。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思路,积极推进太阳能热发电产业进程。太阳能热发电先期发展以示范为主,通过首批太阳能热发电示范工程建设,促进技术进步和规模化发展,带动设备国产化,逐步培育形成产业集成能力。按照先示范后推广的发展原则,及时总结示范项目建设经验,扩大热发电项目市场规模,推动西部资源条件好、具备消纳条件、生态条件允许地区的太阳能热发电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太阳能热发电的调峰作用,实现与风电、光伏的互补运行。尝试煤电耦合太阳能热发电示范的运行机制。提高太阳能热发电设备技术水平和系统设计能力,提升系统集成能力和产业配套能力,形成我国自主化的太阳能热发电技术和产业体系。到2020 年,力争建成太阳能热发电项目500 万千瓦。

4、大力推广太阳能热利用的多元化发展。持续扩大太阳能热利用在城乡的普及应用,积极推进太阳能供暖、制冷技术发展,实现太阳能热水、采暖、制冷系统的规模化利用,促进太阳能与其他能源的互补应用。继续在城镇民用建筑以及广大农村地区普及太阳能热水系统,到2020 年,太阳能热水系统累计安装面积达到4.5 亿平方米。加快太阳能供暖、制冷系统在建筑领域的应用,扩大太阳能热利用技术在工农业生产领域的应用规模。到2020 年,太阳能热利用集热面积达到8 亿平方米。

5、积极推进光伏扶贫工程。充分利用太阳能资源分布广的特点,重点在前期开展试点的、光照条件好的建档立卡贫困村,以资产收益扶贫和整村推进的方式,建设户用光伏发电系统或村级大型光伏电站,保障280 万建档立卡无劳动能力贫困户(包括残疾人)每年每户增加收入3000 元以上;其他光照条件好的贫困地区可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因地制宜推进光伏扶贫工程。

(四)加快发展生物质能

按照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提高效率的思路,建立健全资源收集、加工转化、就近利用的分布式生产消费体系,加快生物天然气、生物质能供热等非电利用的产业化发展步伐,提高生物质能利用效率和效益。

1、加快生物天然气示范和产业化发展。选择有机废弃物资源丰富的种植养殖大县,以县为单位建立产业体系,开展生物天然气示范县建设,推进生物天然气技术进步和工程建设现代化。建立原料收集保障和沼液沼渣有机肥利用体系,建立生物天然气输配体系,形成并入常规天然气管网、车辆加气、发电、锅炉燃料等多元化消费模式。到2020 年,生物天然气年产量达到80 亿立方米,建设160 个生物天然气示范县。

2、积极发展生物质能供热。结合用热需求对已投运生物质纯发电项目进行供热改造,提高生物质能利用效率,积极推进生物质热电联产为县城及工业园区供热,形成20 个以上以生物质热电联产为主的县城供热区域。加快发展技术成熟的生物质成型燃料供热,推动20 蒸吨/小时(14MW)以上大型先进低排放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的应用,污染物排放达到天然气锅炉排放水平,在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鲁等地区工业供热和民用采暖领域推广应用,为工业生产和学校、医院、宾馆、写字楼等公共设施和商业设施提供清洁可再生能源,形成一批生物质清洁供热占优势比重的供热区域。到2020 年,生物质成型燃料利用量达到3000 万吨。

3、稳步发展生物质发电。在做好选址和落实环保措施的前提下,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重点在具备资源条件的地级市及部分县城,稳步发展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到2020 年,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装机达到750 万千瓦。根据生物质资源条件,有序发展农林生物质直燃发电和沼气发电,到2020 年,农林生物质直燃发电装机达到700 万千瓦,沼气发电达到50 万千瓦。到2020 年,生物质发电总装机达到1500 万千瓦,年发电量超过900 亿千瓦时。

4、推进生物液体燃料产业化发展。稳步扩大燃料乙醇生产和消费。立足国内自有技术力量,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大力发展纤维乙醇。结合陈次和重金属污染粮消纳,控制总量发展粮食燃料乙醇。根据资源条件,适度发展木薯、甜高粱等燃料乙醇项目。对生物柴油项目进行升级改造,提升产品质量,满足交通燃料品质需要。加快木质生物质、微藻等非粮原料多联产生物液体燃料技术创新。

推进生物质转化合成高品位燃油和生物航空燃料产业化示范应用。到2020 年,生物液体燃料年利用量达到600 万吨以上。

5、完善促进生物质能发展的政策体系。加强废弃物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制定生物天然气、液体燃料优先利用的政策,建立无歧视无障碍并入管网机制,研究建立强制配额机制。完善支持生物质能发展的价格、财税等优惠政策,研究出台生物天然气产品补贴政策,加快生物天然气产业化发展步伐。

(五)加快地热能开发利用

坚持“清洁、高效、可持续”的原则,按照“技术先进、环境友好、经济可行”的总体要求,加快地热能开发利用,加强全过程管理,创新开发利用模式,全面促进地热能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1、积极推广地热能热利用。加强地热能开发利用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将地热供暖纳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在用地、用电、财税、价格等方面给予地热能开发利用政策扶持。在实施区域集中供暖且地热资源丰富的京津冀鲁豫及毗邻区,在严格控制地下水资源过度开采的前提下,大力推动中深层地热供暖重大项目建设。加大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推广力度,积极推动技术进步,进一步规范管理,重点在经济发达、夏季制冷需求高的长江经济带地区,特别是苏南地区城市群、重庆、上海、武汉等地区,整体推进浅层地热能重大项目。

2、有序推进地热发电。综合考虑地质条件、资源潜力及应用方式,在青藏铁路沿线、西藏、四川西部等高温地热资源分布地区,新建若干万千瓦级高温地热发电项目,对西藏羊八井地热电站进行技术升级改造。在东部沿海及油田等中低温地热资源富集地区,因地制宜发展中小型分布式中低温地热发电项目。支持在青藏高原及邻区、京津唐等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开展深层高温干热岩发电系统关键技术研究和项目示范。

3、加大地热资源潜力勘察和评价。到2020 年,基本查清全国地热能资源情况和分布特点,重点在华北地区、长江中下游地区主要城市群及中心城镇开展浅层地热能资源勘探评价,在松辽盆地、河淮盆地、江汉盆地、环鄂尔多斯盆地等未来具有开发前景且勘察程度不高的典型传导型地热区开展中深层地热资源勘察工作,在青藏高原及邻区、东南沿海、河北等典型高温地热系统开展深层地热资源勘察。建立国家地热能资源数据和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地热能基础信息数据库,对地热能勘察和开发利用进行系统监测。

(六)推进海洋能发电技术示范应用

结合我国海洋能资源分布及地方区位优势,妥善协调海岸和海岛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因地制宜开展海洋能开发利用,使我国海洋能技术和产业迈向国际领先水平。完善海洋能开发利用公共支撑服务平台建设,初步建成山东、浙江、广东、海南等四大重点区域的海洋能示范基地。

加强海洋能综合利用技术研发,重点支持百千瓦级波浪能、兆瓦级潮流能示范工程建设,开展小型化、模块化海洋能的能源供给系统研发,争取突破高效转换、高效储能、高可靠设计等瓶颈,形成若干个具备推广应用价值的海洋能综合利用装备产品。开展海岛(礁)海洋能独立电力系统示范工程建设;在浙江、福建等地区启动万千瓦级潮汐能电站建设,为规模化开发海洋能资源奠定基础。

(七)推动储能技术示范应用

配合国家能源战略行动计划,推动储能技术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示范应用,实现储能产业在市场规模、应用领域和核心技术等方面的突破。

1、开展可再生能源领域储能示范应用。结合可再生能源发电、分布式能源、新能源微电网等项目开发和建设,开展综合性储能技术应用示范,通过各种类型储能技术与风电、太阳能等间歇性可再生能源的系统集成和互补利用,提高可再生能源系统的稳定性和电网友好性。重点探索适合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储能技术类型和开发模式,探索开展储能设施建设的管理体制、激励政策和商业模式。

2、提升可再生能源领域储能技术的技术经济性。通过示范工程建设培育稳定的可再生能源领域储能市场,重点提升储能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可靠性和适用性,逐步完善储能技术标准、检测认证和入网规范,通过下游应用带动上游产品技术创新和成本下降,推动实现储能技术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商业化应用。

(八)加强可再生能源产业国际合作

结合经济全球化及国际能源转型趋势,充分发挥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比较优势,紧密结合“一带一路”倡议,推进可再生能源产业链全面国际化发展,提升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国际竞争水平,积极参与并推动全球能源转型。

1、加强对话,搭建国际合作交流服务平台。继续加强与重要国际组织及国家间的政策对话和技术合作,充分掌握国际可再生能源发展趋势。整合已有的多边和双边合作机制,建立可再生能源产业国际合作服务和能力建设平台,提供政策对接、规划引领、技术交流、融资互动、风险预警、品牌建设、经验分享等全方位信息和对接服务,有效支撑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国际化发展。

2、合理布局,参与全球可再生能源市场。紧密结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发展规划和建设需求,巩固和深耕传统市场,培养和开拓新兴市场,适时启动一批标志性合作项目,带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咨询、设计、承包、装备、运营等企业共同走出去,形成我国企业优势互补、协同国际化发展的良好局面。

3、提升水平,参与国际标准体系建设。支持企业和相关机构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在领先领域主导制修订一批国际标准,提升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技术水平。加大与主要可再生能源市场开展技术标准的交流合作与互认力度,积极运用国际多边互认机制,深度参与国际电工委员会可再生能源认证互认体系(IECRE)合格评定标准、规则的制定、实施和评估,提升我国在国际认证、认可、检测等领域的话语权。

4、发挥优势,推动全球能源转型发展。充分发挥我国各类援外合作机制的支持条件,共享我国在可再生能源应用领域的政策规划和技术开发经验,为参与全球能源转型的国家,特别是经济技术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提供能力建设、政策规划等帮助和支持。

五、优化资源配置

充分利用规划、在建和已建输电通道,在科学论证送端电网调峰能力、受端电网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的基础上,尽量提高输送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结合大气污染防治,促进京津冀周边地区可再生能源协同发展,有序推动可再生能源跨省消纳。发挥水电、光热等可再生能源调节能力,促进水电、风电、光伏、光热等可再生能源多能互补和联合外送。

(一)有序推进大型可再生能源基地建设

借助已建的特高压外送输电通道,加快新疆哈密、宁夏宁东等地区配套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确保2020 年前可再生能源项目全部并网发电。结合在建输电通道的建设进度,有序推进甘肃酒泉、内蒙古、山西、新疆准东等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有效扩大消纳范围,最大限度的提高外送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

(二)加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可再生能源协同发展

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要求,结合“绿色奥运”、“京津冀一体化”发展战略等,积极推进河北张家口、承德等地区可再生能源基地建设,研究论证并适时推动内蒙古乌兰察布、赤峰等地区可再生能源基地规划建设,加强配套输电通道的规划建设,提高京津冀地区电网协同消纳新能源能力,推广普及可再生能源清洁供暖,实现清洁能源电能替代,显著提高可再生能源在京津冀地区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三)开展水风光互补基地示范

利用水风光发电出力的互补特性,在不增加弃水的前提下,在西南和西北等水能资源丰富的地区,借助水电站外送通道和灵活调节能力,建设配套的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协同推进水风光互补示范项目建设。重点推进四川省凉山州风水互补基地、雅砻江水风光互补基地、金沙江水风光互补基地、贵州省乌江和北盘江流域风水联合运行、青海海南州水风光互补基地等可再生能源基地建设。

(四)论证风光热综合新能源基地规划

在风能、太阳能资源富集地区,统筹考虑送端地区风电、光伏、光热、抽水蓄能等各类资源互补调节能力,研究规划新增外送输电通道,统筹送端资源和受端市场,充分发挥受端调节作用,实现高品质新能源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的优化配置。研究探索内蒙古阿拉善盟、青海海西州、甘肃金昌武威等地区以可再生能源电量为主的外送方案。

六、创新发展方式

结合电力市场建设和电力体制改革,选择适宜地区开展各类可再生能源示范,探索可再生能源集成技术应用、规模化发展路径及商业运营模式,为加快推动可再生能源利用、替代化石能源消费打下坚实基础。

(一)可再生能源供热示范工程

按照“优先利用、经济高效、多能互补、综合集成”的原则,开展规模化应用的可再生能源供热示范工程。在城镇规划建设过程中,做好区域能源规划与城市发展规划的衔接,树立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理念,将可再生能源供热作为区域能源规划的重要内容。推进建筑领域、工业领域可再生能源供热,启动生物质替代城镇燃料工程,加快供热领域各类可再生能源对化石能源的替代。统筹规划建设和改造热力供应的基础设施,加强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优化设计供热管网,建立可再生能源与传统能源协同互补、梯级利用的综合热能供应体系。到2020 年,各类可再生能源供热和民用燃料总计可替代化石能源约1.5 亿吨标准煤。
 

(二)区域能源转型示范工程

在继续做好绿色能源示范县、新能源示范城市等工作基础上,支持资源条件好、管理有基础、发展潜力大、示范作用显著的地区,以推进新能源应用、显著提高新能源消费比重为目标,以省级、市级、县级或园区级为单位,开展区域能源转型综合应用示范工程建设,促进新能源技术集成、应用方式和体制机制等多层面的创新,探索建立以可再生能源为主的能源技术应用和综合管理新体系。在“三北”地区开展就近消纳试点,发展与可再生能源配套的高载能工业,探索风电制氢、工业直供电等新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模式。争取到2020 年,在一些地区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增量或存量的能源消费中,率先实现高比例可再生能源应用。


(三)新能源微电网应用示范工程

为探索建立容纳高比例波动性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发输(配)储用一体化的局域电力系统,探索电力能源服务的新型商业运营模式和新业态,推动更加具有活力的电力市场化创新发展,最终形成较为完善的新能源微电网技术体系和管理体制,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技术先进、创新机制”的原则,推进以可再生能源为主、分布式电源多元互补的新能源微电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

七、完善产业体系

逐步完善可再生能源产业体系建设,坚持将科技创新驱动作为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动力,不断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效率,提升可再生能源使用品质,降低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和运行成本,增强可再生能源的技术经济综合竞争力。

(一)加强可再生能源资源勘查工作

根据能源结构调整需要,对重要地区的可再生能源资源量进行调查评价,适时启动河流水能资源开发后评价工作。

全面完成西藏水能资源调查,组织发布四川水力资源复查成果。加大中东部和南方复杂地形区域的低风速风能资源、海域风能资源评价。加大中东部地区分布式光伏、西部和北部地区光热等资源勘查。加强地热能、生物质能、海洋能等新型可再生能源资源勘查工作。及时公布各类可再生能源资源勘查结果,引导和优化项目投资布局。

(二)加快推动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

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促进技术进步,提高设备效率、性能与可靠性,提升国际竞争力。建设可再生能源综合技术研发平台,建立先进技术公共研发实验室,推动全产业链的原材料、产品制备技术、生产工艺及生产装备国产化水平提升,加快掌握关键技术的研发和设备制造能力。充分发挥企业的研发创新主体作用,加大资金投入,推动产业技术升级,加快推动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的快速下降。

(三)建立可再生能源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开展可再生能源电站主体工程及相关设备质量综合评价,定期公开可再生能源电站开发建设和运行安全质量情况。加强可再生能源电站运行数据采集和监控,建立透明公开的覆盖设计、生产、运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和安全故障预警机制。建立可再生能源行业事故通报机制,及时发布重大事故通报和共性事故的反事故措施。建立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优胜劣汰市场机制,构建公平、公正、开放的招投标市场环境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不良行为负面清单制度。

(四)提高可再生能源运行管理的技术水平

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项目的自动化管理水平和技术改造,提高发电能力和对电网的适应性。逐步完善施工、检修、运维等环节的专业化服务,加强后服务市场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产业服务和技术支持体系。大力推动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并网消纳技术研究,重点推动电储能、柔性直流输电等高新技术的示范应用,推动能源结构调整,加强调峰能力建设,挖掘调峰潜力,提高电力系统灵活性。完善电网结构,优化调度运行,加强新能源外送通道的规划建设,提高外送通道利用率,逐步建立可再生能源大规模融入电力系统的新型电力运行机制,实现可再生能源与现有能源系统的深度融合。

(五)完善可再生能源标准检测认证体系

加强可再生能源标准体系的协调发展,形成覆盖资源勘测、工程规划、项目设计、装备制造、检测认证、施工建设、接入电网、运行维护等各环节的可再生能源标准体系。鼓励有关科研院校和企业积极参与可再生能源相关标准的编制修订工作,推进标准体系与国际接轨。支持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加强设备检测和认证平台建设,合理布局可再生能源发电装备产品检测试验中心。提升认证机构业务水平,加快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装备市场秩序。推进认证结果国际互认,为我国可再生能源装备企业参与全球市场提供支持。

(六)提升可再生能源信息化管理水平

建设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实行可再生能源行业信息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全面、系统、及时、准确监测和发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行信息,为可再生能源行业管理和政策决策提供支撑。充分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体系,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实证系统、测试系统和数据中心,为产业提供全方位的数据和信息监测服务。

八、保障措施

为落实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主要任务,实现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采取以下保障措施:

(一)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导向的管理体系

落实《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按照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目标,确定规划期内各地区一次能源消费总量中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指标,以及全社会电力消费量中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比重指标。抓紧研究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并网的电力运行机制及技术支撑方案,建立以可再生能源利用指标为导向的能源发展指标考核体系,完善国家及省级间协调机制,按年度分解落实,并对各省(区、市)、电网公司和发电企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向全社会发布并进行考核,以此作为衡量能源转型的基本标准以及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重要措施。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划要求,制定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并将主要目标和任务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贯彻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根据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落实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按照《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明确的风电、光伏发电的年度保障小时数。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推进适应可再生能源特点的电力市场体制机制改革示范,逐步建立新型电力运行机制和电价形成机制,积极探索多部制电价机制。建立煤电调频调峰补偿机制,建立辅助服务市场,激励市场各方提供辅助服务,建立灵活的电力市场机制,实现与常规能源系统的深度融合。

(三)建立可再生能源绿色证书交易机制

根据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的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可再生能源绿色证书交易机制,进一步完善新能源电力的补贴机制。通过设定燃煤发电机组及售电企业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配额指标,要求市场主体通过购买绿色证书完成可再生能源配额义务,通过绿色证书市场化交易补偿新能源发电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逐步将现行差价补贴模式转变为定额补贴与绿色证书收入相结合的新型机制,同时与碳交易市场相对接,降低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财政资金补贴强度,为最终取消财政资金补贴创造条件。

(四)加强可再生能源监管工作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确保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调控与监管同步加强。强化规划、年度计划、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标准的指导作用,充分发挥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和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打造法规健全、监管闭合、运转高效的管理体制。完善行业信息监测体系,健全产业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和应急预案机制,完善考核惩罚机制。开展水电流域梯级联合调度运行和综合监测工作,进一步完善新能源项目信息管理,建立覆盖全产业链的信息管理体系,实行重大质量问题和事故报告制度。定期开展可再生能源消纳、补贴资金征收和发放、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项目并网接入等专项监管工作。

九、投资估算和环境社会影响分析

(一)投资情况

到2020 年,水电新增装机约6000 万千瓦,新增投资约5000 亿元,新增风电装机约8000 千瓦,新增投资约7000 亿元,新增各类太阳能发电装机投资约1 万亿元。加上生物质发电投资、太阳能热水器、沼气、地热能利用等,“十三五”期间可再生能源新增投资约2.5 万亿元。

(二)环境社会影响分析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可替代大量化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和污染物排放、显著增加新的就业岗位,对环境和社会发展起到重要且积极作用。

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太阳能热利用在能源生产过程中不排放污染物和温室气体,而且可显著减少各类化石能源消耗,同时降低煤炭开采的生态破坏和燃煤发电的水资源消耗。农林生物质从生长到最终利用的全生命周期内不增加二氧化碳排放,生物质发电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污染物也远少于燃煤发电。

2020 年,全国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折合7.3 亿吨标准煤,其中商品化可再生能源利用量5.8 亿吨标准煤。届时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相当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约14 亿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约1000 万吨,减少氮氧化物排放约430 万吨,减少烟尘排放约580 万吨,年节约用水约38 亿立方米,环境效益显著。

可再生能源产业涉及领域广,可有力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可大幅增加新增就业岗位,也是实现脱贫攻坚的重要措施,对宏观经济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更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推动力。2020 年,全国可再生能源部门就业人数超过1300 万,其中“十三五”时期新增就业人数超过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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