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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日期:2017-05-26    来源:城市快报  作者:李文博

国际新能源网

2017
05/26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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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充电桩 新能源汽车 充电设施

为进一步加快天津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天津市发改委会同市规划局等部门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到2020年,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及其他各区基本建成平均服务半径为0.9公里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

鼓励创新建设方式

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须按照100%比例标准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指电力容量预留以及电力管线预埋至停车位),并鼓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合作,按照一定比例建设充电设施(具体比例由企业自行决定)。新建的大于20000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

对于已建住宅小区、办公类建筑、商业类建筑、社会停车场、出租车场站、医院、学校、文体设施等场所要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加气站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按照相关标准或要求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鼓励结合路灯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创新方式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市容及电力等有关部门应支持配合。

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单位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情况,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积极规划建设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到2020年,医院、行政许可服务大厅等对外服务的公共机构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要规划建设配套充电设施,比例不小于10%。

要求车企配充电桩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将私人用户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基础设施安装企业应会同电力企业为私人用户完成充电条件确认,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基础设施安装企业应负责为私人用户提供充电设备安装、调试等服务,并按有关规定到电力企业办理低压业扩报桩手续。

电力企业应负责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应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优质、便捷的配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对充电基础设施报装、接入电网提供快捷通道,简化办事程序,限时办结等。

多种支付方式缴费

鼓励自(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对外开放。参与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的企业,应拥有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系统,并接入天津市统一的充电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实现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的集中监控和管理;充电费用的收取鼓励采用移动支付、一卡通、电力卡、ETC卡等多种支付方式,为用户创造方便、快捷的支付环境。到2020年,公用充电桩必须实现支持银联卡或支付宝、微信等通用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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