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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 准许收益率最高7%

日期:2017-06-23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际新能源网

2017
06/23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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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配气价格监管 天然气 燃气配送

   6月22日从发改委获悉,为加强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7〕1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有关工作情况、取得的成效及问题和建议,2017年12月30日前报我委(价格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6月20日
 
  附件: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 干意见》(中发〔2015〕28 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管住中间、放 开两头”的总体思路,加强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促进天然 气行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核定独立的配气价格。城镇燃气是重要的公用事业,燃气管网属于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燃气管网配送环节的价格,应由政府严格监管。燃气企业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 通过配气价格弥补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要厘清 供气环节,核定独立的配气价格,并可在合理分摊成本的基础上, 制定区分用户类别的配气价格。
 
  二、配气价格的制定方法。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 益”的原则制定,即通过核定城镇燃气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 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制定配气价格。年度 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之和扣减其他业务收支 净额确定。其他业务收支净额为企业使用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资产和 人力从事工程安装施工、燃气销售等其他业务活动的收支净额。
 
  三、准许成本的核定。准许成本的归集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 性和合理性原则,凡与配气业务无关的成本均应予以剔除。配气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人员等 进行合理分摊。鼓励各地建立激励机制,科学确定标杆成本,低于 标杆成本的,可由燃气企业与用户利益共享,激励企业提高经营效 率、降低配气成本。准许成本的核定原则上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供销差率(含损耗)原则上不超过 5%,三年内降低至不超过 4%;管网折旧年限不低于 30 年;建筑区划内按法 律法规规定由企业承担运行维护责任的运行维护成本可计入准许成本。
 
  四、准许收益的确定。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 算确定。其中,准许收益率为税后全投资收益率,按不超过 7% 确定;有效资产为城镇燃气企业投入、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由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组成,包括市 政管网、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资产,城镇区域内自建 自用的储气设施资产,以及其他设备设施等相关资产,不包括建筑 区划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 投入的资产,无偿接收的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不能提供 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以及向用户收取费 用形成的资产。
 
  五、配气价格的制定和校核。配气价格按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 除以年度配送气量计算确定。配送气量较大幅度低于可行性研究报 告或供气规划的,应对最低配送气量作出限制性规定,避免因过度超前建设等原因造成配气价格过高。 配气价格应定期校核,校核周期原则上不超过 3 年。价格制定 和调整过程中,如测算的价格水平过高或调整幅度过大,可综合考 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控制价格水平或 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过高和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 差额,可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
 
  六、新通气城镇初始配气价格的制定。新建城镇燃气配气管网, 可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被监管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内取 得合理回报的方法核定初始配气价格。核定价格时,全投资税后内 部收益率不超过 7%,经营期不低于 30 年。定价成本参数原则上按 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成本参数与成本监审规定不 符的,按成本监审的规定进行调整。随着经营气量的增加,可适时 调整为“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
 
  七、加强配气延伸服务收费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配气延伸服务收费进行清理规范,凡没有提供实质性服务的,以及成本 已纳入配气价格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收费偏高的要及时降低。 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性质的收费涵盖范围严格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 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城镇居民新建住宅,燃 气工程安装费等纳入房价,不再另外向燃气用户收取。
 
  八、抓紧制定出台配气价格监管规则。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 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积极开拓创新,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建立健全 监管长效机制,制定配气价格管理和定价成本监审规则,2018 年 6月底前出台。
 
  九、及时开展成本监审和核定配气价格。各地要抓紧开展成本监审,核定独立的配气价格,切实把过高的配气价格降下来。降低 空间主要用于减轻工商企业用气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调整居 民配气价格,要依法履行听证等程序。
 
  十、推动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配 气价格,要通过门户网站等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开价格水平和相关依据。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定期通过公司门户网站等指定平台公布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推进价格信息公开透明,强化社会监督;要 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按时报送定调价所需的投资、收入、成本 等信息。对故意瞒报、虚报信息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 并公开曝光,纳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并可视情采取降低准许收益率等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答记者问
 
  6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配气价格监管。就社会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出台《指导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政府定价领域要严格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坚决管细管好管到位。具体到天然气行业,价格改革的目标是“管住中间,放开两头”,即气源和销售价格放开由市场形成,对属于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则要严格监管。
 
  近年来,国家在加快推进天然气行业竞争性环节价格市场化改革的同时,着力加强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输配环节价格监管。2016年,出台《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建立起中游管道运输价格监管规则。但对下游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相对滞后:一是配气价格尚未单独核定。目前多数地方都是直接管理销售价格,并没有单独核定配气价格,不利于各环节成本和价格清晰界定。二是监管规则不健全。目前部分省份地方制定了燃气价格管理办法,但有的地方还没有明确的价格管理规则。三是购销差价(视同为配气价格)差异较大。由于各地在燃气定价方法、重要指标参数的选取上差异较大,导致不同城市燃气企业购销差价水平差距也较大,少数地方价格水平明显偏高,不利于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基于此,为了指导地方更加规范、科学地监管配气价格,并为进一步推进天然气各环节价格改革创造条件,有必要从国家层面出台统一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出台,是继2016年出台两个《办法》、对管道运输环节建立起价格监管规则后,国家进一步对下游城镇燃气配送环节建立起价格监管规则,从而构建起全环节价格监管体系。
 
  问:制定《指导意见》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指导意见》立足国内天然气行业发展和价格管理现状,着眼天然气价格改革方向,就加强配气价格监管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思路意见。《指导意见》遵循了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目标导向。《指导意见》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改革目标,明确要求各地在理清供气环节的基础上,核定独立的配气价格,并切实加强监管。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指导意见》针对目前配气价格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理清路子、开好方子,注重通过制度建设构建配气价格监管长效机制。三是坚持因地制宜。《指导意见》在设定总体原则和框架的前提下,正视各地天然气市场发育程度、承受能力等差异较大的现实情况,允许各地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确定配气价格监管的具体指标参数。
 
  问:《指导意见》在加强配气价格监管方面有哪些亮点?
 
  答:《指导意见》明确了配气价格的制定方法,确定了重要指标参数的选取范围,提出了加强监管的具体要求,主要有三个亮点:一是建立成本约束机制。对直接影响配气价格的部分核心指标参数如供销差率、折旧年限、最低配送气量等规定了上限标准或作出限制性规定,促进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提高行业效率。二是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各地科学确定标杆成本,对燃气企业通过自身努力使实际成本低于标杆成本的部分,建立燃气企业与用户利益共享机制,激励企业提高经营效率,主动降低配气成本。三是推进企业信息公开。要求燃气企业主动公开价格、成本等相关信息,便于不同企业成本对标,强化社会监督。
 
  问:《指导意见》提出核定配气价格时投资收益率原则上不超过7%,主要基于什么考虑?
 
  答:投资收益率是影响配气价格水平的关键指标之一,也是各方关注的焦点。《指导意见》提出的投资收益率上限水平,是在借鉴天然气市场成熟的欧美国家经验基础上,综合考虑国内城镇燃气行业特点、发展现状,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的。
 
  从国际经验看,通常认为天然气配送环节经营风险低于长输管道,相应地收益率应低于管道运输。从国内情况看,一方面,目前我国城镇燃气行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管网设施尚不完善,收益率的选取应当有利于鼓励企业投资、促进行业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城镇燃气属于重要公用事业,直接关系中小企业发展和居民生活,收益率水平不宜定得过高。《指导意见》将收益率上限确定为7%,考虑了投资收益与风险正相关的关系,充分体现了燃气行业属于公用事业的特点,也有利于调动各方面投资积极性。
 
  需要说明的是,《指导意见》确定的是收益率上限,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天然气市场发育程度、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在不超过上限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益率水平。
 
  问:《指导意见》的出台会对国内天然气市场产生什么影响?
 
  答:《指导意见》是国家加强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又一重要举措。《指导意见》出台后,天然气产业链从跨省长输管道到省内短途运输管道、再到城市配气管网等各个垄断环节均构建起较为完善的价格监管制度框架,必将对天然气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近期看,随着各地落实《指导意见》,出台监管规则,加强成本监审,目前少数城市过高的配气价格将会有所降低。中远期看,随着一系列措施的政策效果逐步显现,天然气产业链各环节收益将更趋合理,将有效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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