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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清市人民政府发布限制柴油车在城区通行通告

日期:2017-08-25    来源:齐鲁壹点(山东)

国际新能源网

2017
08/25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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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柴油车 柴油汽车 大气污染

  为缓解临清市城区道路交通拥堵状况,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临清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临办发〔2017〕19号),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限制柴油车在临清市城区通行。
 
  禁止通行区域、路段和车型。自2017年9月1日起,银河路以南【不含银河路漳卫运河大堤至运河路(原东二环路)段】,东环路【不含东环路(原东三环路)】以西,华美路【不含华美路(原南环路)】以北,漳卫运河大堤(含)以东,不包括运河路(银河路至先锋路段)、先锋路(运河路至东环路段)区域,全天限制柴油车通行(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运钞车、工程抢险车、城市公交车、出租车、邮政专用车、校车及行政执法车、清障专用车、环卫园林专项作业车、殡仪馆殡葬车不在限行范围)。
 
  办理通行手续的相关规定。因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确需驶入以上区域的柴油车,需安装使用尾气净化和脱硝装置,并提前到临清交巡警大队办理通行证,严格按照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临时通行证受理审核后,符合发放条件的当日核发;长期通行证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申办人应根据自己的车辆情况和驶入、驶出时间提前完备材料,以免耽误办证时间。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冬);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夏)。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公。办理地点:临清市行政服务大厅二楼交巡警大队窗口(温泉路与曙光路交叉口东北角)。
 
  需提交的材料。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代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及复印件;用车单位书面申请书或生产运输所需凭证及复印件(注明行驶路线、时间及通行理由,并加盖车属单位公章);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大中型客车、旅游包车、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应当提供安装带有GPS功能的行驶记录仪最近一次行驶记录打印凭证;工程机械等特种车辆应当提供住建部门准行证明;运输危险品车辆应当提供《道路运输许可证》和《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运输剧毒化学品车辆应当提供《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道路运输许可证》和《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再次申请的,需交回上次领取的通行证。
 
  办理通行证前需消除驾驶人及机动车全部违法记录后,方予办理。咨询电话:0635—2100169。
 
  处罚措施。机动车驾驶人驾驶相关机动车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交巡警大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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