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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新建小区须100%预留安装充电桩条件

日期:2017-08-29    来源:新京报

国际新能源网

2017
08/29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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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能源汽车 充电桩 充电设施

  随着新能源车不断增加,有没有足够多的充电桩,如何充电成为“头等大事”。近日,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新建建筑停车场必须预留充电条件,新建小区停车位须100%具有安装充电桩条件。此外,北京市机关单位内部停车场应含充电停车位,
 
  记者了解到,截至今年7月底,北京新能源汽车数量达到14.14万辆。目前,已累计建成约9.75万个充电桩,基本形成六环范围内平均服务半径5公里的公用充电网络。其中,商场商圈、交通枢纽等公共停车区域建成1895处、约1.75万个。根据这份意见,到2020年,北京平原地区平均服务半径小于5公里的充电网络。

  ▌焦点1

  新建建筑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
 
  家住双井街道百子湾路后现代城小区的李女士准备购入新能源车,如何顺利充电,能否有足够多的充电车位成为她考虑因素之一。经过寻找,李女士说,她发现小区附近共有两处电动车充电桩,但每次路过,这些充电车位均被燃油车占据。“这样占着车位,想要充电的电动充电车根本没法充电”,李女士抱怨。
 
  新规定将充电设施配建指标纳入规划设计规范,明确新建建筑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其中,办公类建筑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25%规划建设;商业类建筑及社会停车场库(含P+R停车场)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20%规划建设;居住类建筑按照配建停车位的100%规划建设;其他类公共建筑(如医院、学校、文体设施等)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15%规划建设。
 
  同时,对于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应结合本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充分挖潜内部停车场资源,自主投资或联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投资,建设充电设施。并鼓励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对外开放服务。
 
  此外,具备电源条件的既有办公类建筑、大型商场、超市、公园、风景名胜区、交通枢纽及驻车换乘(P+R)等的公共停车场应按照不低于10%车位比例配建公用充电设施;电源条件不能满足配建要求的,先期建设不少于2个公用充电设施。同时,根据车辆实际停放情况,综合考虑大型车、小型车的公用充电设施配建比例。
 
  对于部分重点区域,充电网络还将更加密集。
 
  意见明确,城市核心区、城市副中心、“三城一区”、2022年冬奥会延庆赛区及北京新机场,到2020年实现上述重点区域充电设施平均服务半径小于0.9公里。此外,还将加快本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城际快充站建设,推动形成连通京津冀区域的城际快充网络。到2017年底,实现北京市国家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全覆盖。
 
  ▌焦点2

  公共充电桩进小区
 
  电动车已成为张明(化名)上下班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家住在通州的他,每天要驾驶数十公里到海淀上班。他回忆,大概两三天就得充一次电。在外面充电不方便,张明最关注的是所在的小区什么时候能安上充电桩。此前,他也考虑是否能安装私人充电桩。但却与物业多次交涉未果。张明说,如果安装充电桩必须有停车位,而且物业要求车位离小区的电源不能太远。两个条件相加,安装私人充电桩对张明来说成为“不可能”。
 
  新京报记者曾发现,位于通州杨庄附近、焦化厂等区域的多个新建小区均未建设足够的公共充电桩。对此,国网北京电力公司相关负责人坦言,公共充电桩进入物业小区仍有难度。他介绍,一方面,小区本来的停车位便紧张,即使建设了充电桩,也很难调和物业和业主的关系。有的时候,物业同意建,但临近某一个住户居民楼附近,业主可能会有意见。另一方面,如果建设公共充电桩,小区是否开放也成为实际难题。
 
  对于如何解决小区内电动车充电问题,此次意见也给出了方案。首先,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内容,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积极支持和配合充电设施建设,支持物业服务企业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开展合作经营,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做好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研究对配合充电设施建设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奖励的政策。
 
  其中,对具有固定停车位及电源条件的小区,督促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含销售服务4S店)按照相关规范组织建设私人自用充电设施。对无固定停车位、有电源条件的小区,积极推动在小区内配建公用充电设施。
 
  对无固定停车位、无电源条件的小区,积极推动在小区内投放移动充电设施,并结合路侧停车位施划及电源条件,研究在小区周边街坊路、支路和次干路试点建设公用充电设施。
 
  ▌焦点3

  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充电网
 
  对于对于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方案则要求,根据线路运营需求,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换电设施。
 
  此外,对于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则充分挖掘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换电设施的潜力,结合城市公用充电设施,实现高效互补。鼓励利用扬招站配建出租汽车专用充电设施,并加强对扬招站专用车位和充电设施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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