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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改委再批复6个风电项目,共计37.84万千瓦

日期:2017-12-28    来源:湖北省发改委  作者:每日风电

国际新能源网

2017
12/28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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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湖北风电 风电项目 项目核准

  近日湖北省发改委再连续批复6个风电项目,项目建设规模共计37.84万千瓦。具体项目批复公告详见下文。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电投宜昌百里荒风电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鄂发改审批服务2017[491]
 
  国家电投集团湖北宜昌新能源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国家电投宜昌百里荒风电场项目核准的请示》(宜新能源计划〔2017〕3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我省风能资源开发利用,优化能源结构,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同意建设国家电投宜昌百里荒风电场工程(项目代码2017-420500-44-02-139572)。
 
  项目单位为国家电投江西电力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湖北宜昌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宜昌市夷陵区、远安县和当阳市。
 
  三、项目建设规模为5万千瓦,安装25台单机容量2000千瓦的风力发电机组,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年设计上网电量9110万千瓦时。
 
  四、项目总投资为41968万元(不含送出系统工程投资),其中资本金8403万元,占总投资的比例为20%,由国家电投集团湖北宜昌新能源有限公司出资。
 
  五、请严格按照本项目核准意见实施招标。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要求见《招标核准意见表》(附后)。
 
  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鄂规选址420000201700180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国家电投宜昌百里荒风电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函》(鄂土资预审函〔2017〕150号)等。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八、请国家电投集团湖北宜昌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严格按照规划、国土、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批复意见和要求开展项目建设,不得违规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开展项目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森林植被恢复、水土保持等工作。按照《风电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和《风力发电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规定,及时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中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项目安全运行。
 
  九、请宜昌市发展改革委督促项目单位按照上述要求,抓紧开展项目建设工作,按计划和设计标准高质量地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保证项目建设和运行安全。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国家电投集团湖北宜昌新能源有限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招标核准意见表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14日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北能源集团鹤峰走马风电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鄂发改审批服务2017[490]
 
  湖北能源集团鹤峰大垭新能源有限公司:
 
  报来《湖北能源集团鹤峰大垭新能源有限公司关于核准鹤峰走马风电场(50MW)项目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我省风能资源开发利用,优化能源结构,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同意建设湖北能源集团鹤峰走马风电场工程(项目代码2017-422828-44-02-140813)。
 
  项目单位为湖北能源集团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能源集团鹤峰大垭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恩施州鹤峰县。
 
  三、项目建设规模为5万千瓦,安装25台单机容量2000千瓦的风力发电机组,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年设计上网电量9308万千瓦时。
 
  四、项目总投资为44403万元(不含送出系统工程投资),其中资本金8896万元,占总投资的比例为20﹪,由湖北能源集团鹤峰大垭新能源有限公司出资。
 
  五、请严格按照本项目核准意见实施招标。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要求见《招标核准意见表》(附后)。
 
  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鄂规选址420000201700164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湖北鹤峰走马风电场工程用地预审意见的函》(鄂土资预审函〔2017〕166号)等。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八、请湖北能源集团鹤峰大垭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严格按照规划、国土、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批复意见和要求开展项目建设,不得违规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开展项目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森林植被恢复、水土保持等工作。按照《风电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和《风力发电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规定,及时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中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项目安全运行。
 
  九、请恩施州发展改革委督促项目单位按照上述要求,抓紧开展项目建设工作,按计划和设计标准高质量地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保证项目建设和运行安全。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湖北能源集团鹤峰大垭新能源有限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招标核准意见表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13日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中电建咸安白云山风电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鄂发改审批服务2017[489]
 
  中电建咸宁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申请中电建咸安白云山风电场项目核准的请示》(中水新能咸宁呈〔2017〕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我省风能资源开发利用,优化能源结构,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同意建设中电建咸安白云山风电场工程(项目代码2017-421202-44-02-131288)。
 
  项目单位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电建咸宁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咸宁市咸安区。
 
  三、项目建设规模为10万千瓦,安装50台单机容量2000千瓦的风力发电机组,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年设计上网电量19270万千瓦时。
 
  四、项目总投资为86005万元(不含送出系统工程投资),其中资本金17231万元,占总投资的比例为20﹪,由中电建咸宁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出资。
 
  五、请严格按照本项目核准意见实施招标。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要求见《招标核准意见表》(附后)。
 
  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鄂规选址420000201700172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中电建咸安白云山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鄂土资预审函〔2017〕196号)等。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八、请中电建咸宁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严格按照规划、国土、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批复意见和要求开展项目建设,不得违规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开展项目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森林植被恢复、水土保持等工作。按照《风电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和《风力发电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规定,及时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中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项目安全运行。
 
  九、请咸宁市发展改革委督促项目单位按照上述要求,抓紧开展项目建设工作,按计划和设计标准高质量地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保证项目建设和运行安全。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中电建咸宁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招标核准意见表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13日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北京联动建始茅田风电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鄂发改审批服务2017[488]
 
  建始恒久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北京联动建始茅田风电场项目核准的请示》(建风电字〔2017〕010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我省风能资源开发利用,优化能源结构,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同意建设北京联动建始茅田风电场工程(项目代码2017-422822-44-02-126605)。
 
  项目单位为北京联动新能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建始恒久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恩施州建始县。
 
  三、项目建设规模为4.84万千瓦,安装22台单机容量2200千瓦的风力发电机组,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年设计上网电量9389.6万千瓦时。
 
  四、项目总投资为41961.03万元(不含送出系统工程投资),其中资本金8392万元,占总投资的比例为20﹪,由建始恒久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出资。
 
  五、请严格按照本项目核准意见实施招标。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要求见《招标核准意见表》(附后)。
 
  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鄂规选址420000201700178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湖北建始茅田风电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函》(鄂土资预审函〔2017〕180号)等。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八、请建始恒久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严格按照规划、国土、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批复意见和要求开展项目建设,不得违规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开展项目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森林植被恢复、水土保持等工作。按照《风电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和《风力发电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规定,及时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中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项目安全运行。
 
  九、请恩施州发展改革委督促项目单位按照上述要求,抓紧开展项目建设工作,按计划和设计标准高质量地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保证项目建设和运行安全。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建始恒久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招标核准意见表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13日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华润随县龙泉风电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鄂发改审批服务2017[472]
 
  华润新能源(随县天河口)风能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华润随县龙泉风电场项目申请核准的请示》(华润电随州字〔2017〕78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我省风能资源开发利用,优化能源结构,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同意建设华润随县龙泉风电场工程(项目代码2017-421321-44-02-128898)。
 
  项目单位为华润新能源第八风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润新能源(随县天河口)风能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随州市随县。
 
  三、项目建设规模为5万千瓦,安装25台单机容量2000千瓦的风力发电机组,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年设计上网电量9715.63万千瓦时。
 
  四、项目总投资为42010.96万元(不含送出系统工程投资),其中资本金13997.26万元,占总投资的比例为33.33﹪,由华润新能源(随县天河口)风能有限公司出资。
 
  五、请严格按照本项目核准意见实施招标。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要求见《招标核准意见表》(附后)。
 
  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鄂规选址420000201700169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华润随县龙泉50MW风力发电场工程用地预审意见的函》(鄂土资预审函〔2017〕174号)等。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八、请华润新能源(随县天河口)风能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严格按照规划、国土、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批复意见和要求开展项目建设,不得违规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开展项目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森林植被恢复、水土保持等工作。按照《风电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和《风力发电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规定,及时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中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项目安全运行。
 
  九、请随州市发展改革委督促项目单位按照上述要求,抓紧开展项目建设工作,按计划和设计标准高质量地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保证项目建设和运行安全。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华润新能源(随县天河口)风能有限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招标核准意见表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电投秭归云台荒风电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鄂发改审批服务2017[474]
 
  国家电投集团湖北长原新能源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湖北秭归云台荒风电场项目核准的请示》(长原新能源综合〔2017〕18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我省风能资源开发利用,优化能源结构,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同意建设国家电投秭归云台荒风电场工程(项目代码2017-420527-44-02-131016)。
 
  项目单位为国家电投江西电力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湖北长原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宜昌市秭归县。
 
  三、项目建设规模为8万千瓦,安装40台单机容量2000千瓦的风力发电机组,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年设计上网电量13437万千瓦时。
 
  四、项目总投资为68388万元(不含送出系统工程投资),其中资本金13690万元,占总投资的比例为20﹪,由国家电投集团湖北长原新能源有限公司出资。
 
  五、请严格按照本项目核准意见实施招标。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要求见《招标核准意见表》(附后)。
 
  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鄂规选址420000201700138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湖北秭归云台荒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备案意见的函》等。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八、请国家电投集团湖北长原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严格按照规划、国土、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批复意见和要求开展项目建设,不得违规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开展项目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森林植被恢复、水土保持等工作。按照《风电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和《风力发电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规定,及时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中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项目安全运行。
 
  九、请宜昌市发展改革委督促项目单位按照上述要求,抓紧开展项目建设工作,按计划和设计标准高质量地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保证项目建设和运行安全。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国家电投集团湖北长原新能源有限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招标核准意见表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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