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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130MW、1项目扩容15MW!贺州平桂大平风电场项目、钦南风门岭风电场项目、武宣平鼓山风电场变更容量获批!

日期:2018-07-04    来源:风电头条

国际新能源网

2018
07/04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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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风电场项目 项目扩容 项目获批

  近日,华润电力贺州平桂大平80MW风电场项目、钦南风门岭风电场项目、武宣平鼓山风电场项目变更核准容量3个项目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核准。其中平桂大平风电场工程项目和钦南风门岭风电场工程已列入2018年广西风电开发建设方案,总建设容量130MW,项目总投资107960万元。
 
  据国际能源网/风电头条了解,平桂大平风电场项目地点位于贺州市平桂区大平乡、公会镇、沙田镇一带山地,建设容量为80MW,项目总投资为69835万元。钦南风门岭风电场项目地点位于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沙埠镇、那丽镇和那彭镇一带山地,建设容量为50MW,项目总投资为38125万元。武宣平鼓山风电场由于单机容量增大,导致总装机容量由72MW增至87MW,此容量为武宣平鼓山风电场的终期装机容量,后续不再扩建。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平桂大平风电场核准的批复

  桂发改能源〔2018〕720号
 
  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核准华润电力贺州平桂大平80MW风电场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贺发改报〔2018〕9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平桂大平风电场工程项目已列入2018年广西风电开发建设方案,为加快我区风能资源开发,促进能源结构调整,保护城乡生态环境,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平桂大平风电场工程项目。
 
  项目代码为:2018-451119-44-02-008193。
 
  项目单位为:华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贺州市平桂区大平乡、公会镇、沙田镇一带山地。
 
  三、平桂大平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容量为80MW,工程拟以110kV电压等级接入系统。
 
  四、项目总投资为69835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23028万元,占总投资的33.3%,由项目单位以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通过向银行贷款解决。
 
  五、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并选用节能产品,项目环保、水保等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的规定。
 
  六、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项目勘测、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和设备材料的采购。工程招标活动由项目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华润电力贺州平桂大平80MW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的批复》(桂国土资预审〔2018〕44号)、贺州市平桂区乡镇建设局《关于华润电力贺州平桂大平80MW风电场项目选址初步意见的函》、贺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华润电力贺州市平桂大平80MW风电场项目以出让方式获取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复函》。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项目开工后于每季度初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十、本项目自核准决定发布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钦南风门岭风电场核准的批复

  桂发改能源〔2018〕681号
 
  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核准钦南风门岭风电场项目的请示》(钦市发改工业报〔2018〕1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钦南风门岭风电场工程项目已列入2018年广西风电开发建设方案,且马山杨圩风电场工程已投产,满足桂能新能〔2018〕5号通知规定的进度要求。为加快我区风能资源开发,促进能源结构调整,保护城乡生态环境,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钦南风门岭风电场工程项目。
 
  项目代码为::2017-450702-44-02-026771。
 
  项目单位为:华电广西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沙埠镇、那丽镇和那彭镇一带山地。
 
  三、钦南风门岭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容量为50MW,工程拟以220kV电压等级接入系统。
 
  四、项目总投资为38125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7625万元,占总投资的20%,由项目单位以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通过向银行贷款解决。
 
  五、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并选用节能产品,项目环保、水保等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的规定。
 
  六、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项目勘测、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和设备材料的采购。工程招标活动由项目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广西华电钦州钦南区风门岭风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的批复》(桂国土资预审〔2017〕91号)、钦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广西华电钦州钦南区风门岭一期150MW风电项目选址的意见》、钦州市国土资源局钦南分局《关于华电钦州钦南区风门岭一期150MW风电项目用地供应有关问题的复函》。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项目开工后于每季度初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十、本项目自核准决定发布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1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武宣平鼓山风电场变更核准容量的批复

  桂发改能源〔2018〕680号
 
  武宣润仙风电有限公司:
 
  《关于武宣平鼓山风电场项目核准容量变更的请示》(润仙投〔2018〕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2017年5月我委核准武宣平鼓山风电场(桂发改能源〔2017〕618号),核准建设容量为72MW。公司从提高产出效益的角度出发,拟采用新型机组代替旧型机组。由于单机容量增大,导致总装机容量由72MW增至87MW。为提高风能资源利用效率同时减少占地,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2号)有关规定,现同意武宣平鼓山风电场装机容量调整为87MW,此容量为武宣平鼓山风电场的终期装机容量,后续不再扩建。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13日
 
  附原文件:
 
 

 


 
  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永福永安风电场2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核准的批复

  永福县中翔能源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永福永安风电场220kV送出线路工程项目核准的请示》及附件收悉。经研究,现核准如下:
 
  一、为加快桂林市风能资源开发,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及社会经济发展,同意实施永福永安风电场2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永福县。
 
  二、项目代码:2018-450300-44-02-012712。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本项目新建1回永福永安风电场至苏桥220千伏线路33千米,其中架空钢芯铝绞线31.5千米、埋地电缆1.5千米,出线间隔1个,铁塔94基;35千伏电缆1.5千米;通讯光缆33千米,通信站点1座。
 
  四、项目总投资为6241万元,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
 
  五、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该项目的招标范围、内容及方式见附表。
 
  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是永福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永福永安风电场2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路径走向的复函》、桂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关于征求广西永福永安风电场2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路径走向的复函》。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八、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九、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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