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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明确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允许规划内的太阳能发电在保障利用小时数之外参与直接交易!

日期:2018-07-18    来源:光伏头条

国际新能源网

2018
07/18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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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力市场化交易 消纳 清洁能源

刚刚,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 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

《通知》明确:

1、提高市场化交易电量规模。各地要取消市场主体参与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的限制,鼓励电网企业根据供需状况、清洁能源配额完成情况参与跨省跨区电力交易,对有条件的地区,有序支持点对网、点对点直接交易,促进资源大范围优化配置和清洁能源消纳

2、推进各类发电企业进入市场。完善和创新交易规则,推进规划内的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在保障利用小时数之外参与直接交易、替代火电发电权交易及跨省跨区现货交易试点等,通过积极参与市场化交易,增加上网电量,促进消纳。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可再生能源保障利用小时数,做好优先发电保障和市场化消纳的衔接。

3、探索建立高峰用电市场化机制。积极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通过市场化机制形成不同时段价格,补偿高峰电力成本;现货市场建立前,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应执行峰谷电价政策,合理体现高峰用电的成本和价值差异。

3、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等行业用户,全部放开 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用户,落实清洁能源配额。

通知原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

电力市场化交易 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8〕1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能源局、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习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2018年要加快电力市场建设,大幅提高市场化交易比重。李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各项部署,继续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完善直接交易机制,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市场化交易电量规模

(一)各地要总结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经验,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放开发用电计划,加快放开无议价能力用户以外的电力用户参与交易,扩大市场主体范围,构建多方参与的电力市场,大幅提高市场化交易电量规模,统筹协调好扩大市场化交易规模和放开发用电计划。开展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地区,可根据实际设计发用电计划改革路径。

(二)各地应结合实际,统筹发用电侧放开节奏,做好供需总量平衡,进一步明确放开各类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进入市场的时间,明确放开比例,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等市场主体准入标准、准入程序和退出机制,向社会公布。

(三)各地要取消市场主体参与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的限制,鼓励电网企业根据供需状况、清洁能源配额完成情况参与跨省跨区电力交易,首先鼓励跨省跨区网对网、网对点的直接交易,对有条件的地区,有序支持点对网、点对点直接交易,促进资源大范围优化配置和清洁能源消纳。北京、广州两个电力交易中心要积极创造条件,完善规则,加强机制建设,搭建平台,组织开展跨省跨区市场化交易。

(四)为促进清洁能源消纳,支持电力用户与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核电等清洁能源发电企业开展市场化交易。抓紧建立清洁能源配额制,地方政府承担配额制落实主体责任,电网企业承担配额制实施的组织责任,参与市场的电力用户与其他电力用户均应按要求承担配额的消纳责任,履行清洁能源消纳义务。

二、推进各类发电企业进入市场

(一)加快放开煤电机组参与电力直接交易,《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件颁布实施后核准的煤电机组,原则上不再安排发电计划,投产后一律纳入市场化交易,鼓励支持环保高效特别是超低排放机组通过电力直接交易和科学调度多发电。

(二)在统筹考虑和妥善处理电价交叉补贴的前提下,有序放开水电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消纳不受限地区,根据水电站多年平均或上年实际发电能力,综合考虑外送和本地消纳,安排优先发电计划,在保障优先发电优先购电的基础上,鼓励水电积极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水电比重大或消纳受限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有序放开水电,扩大水电参与市场化交易比例。进一步完善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制度,建立水电等优质电源优先采购机制,提升对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用户的保障能力。

(三)在确保供电安全的前提下,完善和创新交易规则,推进规划内的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在保障利用小时数之外参与直接交易、替代火电发电权交易及跨省跨区现货交易试点等,通过积极参与市场化交易,增加上网电量,促进消纳。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可再生能源保障利用小时数,做好优先发电保障和市场化消纳的衔接。

(四)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普遍服务和社会责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达到能效、环保要求,成为合格市场主体后,有序推进其自发自用以外电量按交易规则参与交易。为促进和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对企业自发自用的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机组,继续实施减免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等相关支持政策。

(五)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稳妥有序推进核电机组进入市场,在保障优先发电计划外,鼓励核电机组通过参与交易实现多发。

(六)有序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工作,参与交易的应科学合理确定配电电价。

(七)参与交易的发电企业,其项目的单位能耗、环保排放、并网安全应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节水指标未完成、污染物排放未达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违规建设、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依法豁免许可的除外)等发电企业不得参与。

三、放开符合条件的用户进入市场

(一)在确保电网安全、妥善处理交叉补贴和公平承担清洁能源配额的前提下,有序放开用户电压等级及用电量限制,符合条件的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用户均可参与交易。支持年用电量超过5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户与发电企业开展电力直接交易。2018年放开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等4个行业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全电量参与交易,并承担清洁能源配额。

(二)支持高新技术、互联网、大数据、高端制造业等高附加值的新兴产业以及各地明确的优势特色行业、技术含量高的企业参与交易,可不受电压等级及用电量限制。

(三)支持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整体参与交易,在园区内完成电能信息采集的基础上,可以园区为单位,成立售电公司,整体参与市场化交易。园区整体参与交易的偏差电量,可探索建立在园区企业中余缺调剂和平衡的机制。

(四)条件允许地区,大工业用户外的商业企业也可放开进入市场,可先行放开用电量大、用电稳定的零售、住宿和餐饮服务行业企业(例如酒店、商场等),并逐步放开商务服务、对外贸易及加工、金融、房地产等企业参与交易。

(五)在制定完善保障措施的条件下,稳妥放开铁路、机场、市政照明、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企业参与交易。

(六)结合电力市场建设进度,鼓励和允许优先购电的用户本着自愿原则,进入市场。

(七)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用户电压等级及用电量限制,扩大放开的范围,新增大工业用户原则上通过参与交易保障供电。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其单位能耗、环保排放应达到标准。

四、积极培育售电市场主体

(一)积极推进售电企业参与交易,售电企业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视同大用户与发电企业开展电力直接交易,从发电企业购买电量向用户销售,或通过交易机构按规则参与各类交易。规范售电公司经营行为,鼓励售电公司依靠降低成本和提供增值服务参与竞争。

(二)鼓励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从事售电业务。鼓励电能服务商、负荷集成商、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商等扩大业务范围,帮助用户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

(三)积极支持各类售电公司代理中小用户参与交易,帮助用户了解用电曲线,探索建立对售电企业的余缺调剂平衡和偏差考核机制,提高市场化意识,减少市场风险。

五、完善市场主体注册、公示、承诺、备案制度

(一)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等市场主体需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成为合格市场主体;交易机构提供各类市场主体注册服务,编制注册流程、指南,对市场主体进行注册培训。

(二)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按要求和固定格式签署信用承诺书,向交易机构提交注册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和完备性负责,交易机构收到企业提交的注册申请和注册材料后,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完整性核验,注册自动生效。售电企业按《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注册。

(三)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等市场主体完成注册程序后,纳入市场主体目录,获得交易资格。交易机构按期将市场主体注册情况向能源监管机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引入的全国性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备案,对市场主体目录实施动态管理。

六、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

(一)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注册成为合格市场主体后,自愿在电力交易平台按照批准和公布的交易规则参与各类交易,遵守有关规定,服从统一调度管理和市场运营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管。市场主体选择进入市场,在3年内不可退出,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各地区有关部门要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充分尊重和发挥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不得干预企业签订合同,不得强制企业确定电量和电价,不得干扰合同履行,不得实行地方保护。

(二)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售电企业进行直接交易的,为保障公平竞争,电力交易机构应开展对市场交易的审核,市场主体要严格执行包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政策性交叉补贴在内的输配电价,要切实承担清洁能源配额,落实优先购电责任,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各地政府相关部门。

(三)电力用户原则上应全电量参与电力市场,可自主选择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或向售电企业购电。

(四)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售电企业进行直接交易的,应按市场交易规则和电网企业签订三方购售电合同,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交易电量和价格、服务等事项,鼓励签订1年以上中长期合同,可由各地组织集中签订,也可自行协商签订,签订的合同由电力交易机构汇总和确认,由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规范直接交易合同,推荐交易双方按统一合同样本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

(五)电力交易机构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搭建公开透明、功能完善、按市场化方式运行的电力交易平台,发挥市场在能源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切实发挥好电力交易机构在市场交易核查工作中的第三方监管作用,保证各类主体市场交易行为有序规范。

七、完善市场化交易电量价格形成机制

(一)促进输配以外的发售电由市场形成价格,鼓励交易双方签订中长期市场化交易合同,在自主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约定建立固定价格、“基准电价+浮动机制”、随电煤价格并综合考虑各种市场因素调整等多种形式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分散和降低市场风险。电力用户的用电价格,由三部分相加组成,包括与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协商定价机制确定的价格、政府有关部门明确的输配电价(含损耗)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二)协商建立“基准电价+浮动机制”的市场化定价机制,基准电价可以参考现行目录电价或电煤中长期合同燃料成本及上年度市场交易平均价格等,由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售电企业自愿协商或市场竞价等方式形成。

在确定基准电价的基础上,鼓励交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价格浮动调整机制。鼓励建立与电煤价格联动的市场交易电价浮动机制,引入规范科学、双方认可的煤炭价格指数作参考,以上年度煤炭平均价格和售电价格为基准,按一定周期联动调整交易电价,电煤价格浮动部分在交易双方按比例分配。具体浮动调整方式由双方充分协商,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浮动调整期限应与电煤中长期合同的期限挂钩。

(三)探索建立随产品价格联动的交易电价调整机制。生产成本中电费支出占比较高的行业,交易双方可参考产品多年平均价格或上年度价格,协商确定交易基准电价、基准电价对应的产品价格、随产品价格联动的电价调整机制等,当产品价格上涨或下降超过一定区间或比例时,电价联动调整,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产品价格波动的影响。

(四)交易双方签订年度双边合同后,可探索建立与月度集中竞价相衔接的价格浮动调整机制,根据月度竞价结果,由双方自主协商,对双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确认。

(五)探索建立高峰用电市场化机制。积极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通过市场化机制形成不同时段价格,补偿高峰电力成本;现货市场建立前,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应执行峰谷电价政策,合理体现高峰用电的成本和价值差异。

(六)2018年放开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等4个行业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全电量参与交易,通过市场化交易满足用电需求,建立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

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政府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加强制度建设,着力保障电力市场健康运行。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契约意识和信用意识,合同一经签订必须严格履行。地方经济运行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电力市场化交易合同履行情况实行分月统计,发挥大数据平台作用,电力直接交易相关信息纳入平台管理。能源监管机构对市场主体履行合同和执行市场运行规则等情况进行监管。

(二)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交易合同纠纷协调仲裁机制,对市场主体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及时进行裁决,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坚决避免因合同纠纷造成用户可靠供电受到影响,妥善解决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难以执行等问题,避免市场主体受到不公平待遇。

九、加快推进电力市场主体信用建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方面加快推进电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针对不同市场主体建立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引入全国性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开展电力直接交易数据采集工作,实行市场主体年度信息公示,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信用意识,限制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建立完善红名单、黑名单制度,对于遵法守信,信用评价良好以上的市场主体,纳入红名单,研究给予同等条件下市场交易优先等激励措施;对于违反交易规则和有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经过公示等有关程序后,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直接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

附件:全面放开部分重点行业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18年7月16日

附件:

附件:全面放开部分重点行业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实施方案

通知要求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各项部署,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全面放开部分重点行业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市场化定价机制,促进电力及上下游行业全产业链协同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放开重点行业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的重要意义

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启动以来,各地区、有关部门和企业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逐步建立了规则明确、组织有序、形式多样、主体多元的市场化交易体系,2017 年市场化交易电量达到全社会用电量的26%,改革成效已经显现。在已有工作基础上,2018 年选择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等部分重点行业电力用户,率先全面放开发用电计划试点,进一步扩大交易规模,完善交易机制,形成新的改革突破口和着力点。4 个重点行业市场化程度较高,在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已经参与了市场化交易,市场经验丰富,试点全面放开发电用计划具有较好的基础。通过先行先试,有利于充分还原电力商品属性,理顺和打通电力及其上下游行业的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形成全产业链价格联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协同发展格局,进而有效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稳健康运行。

放开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等行业用户发用电计划,要坚持“应放尽放”,取消电力用户参与市场的电压等级和电量规模限制;

要坚持规范有序,加强市场主体准入、交易合同、交易价格的事中事后监管,落实惩罚性电价;要坚持完善机制,引导交易双方建立“基准电价+浮动机制”的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共担市场风险;

要坚持保障安全,确保放开发用电计划过程中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用户的稳定供应;要坚持清洁发展,放开发用电计划的用户要公平承担清洁能源配额消纳责任。

二、试点全部放开重点行业发用电计划,提高市场化交易规模

(一)鼓励重点行业电力用户全部开展市场化交易。各地要认真梳理,建立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等行业电力用户目录,结合实际情况,在落实清洁能源配额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个重点行业电力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全部放开10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用户。

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等行业电力用户全电量参与交易,通过市场交易满足用电需求。

(二)具备条件的用户,同步放开发用电计划和电价。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等重点行业电力用户可选择与各类型发电企业开展市场化交易,双方可自主协商确定市场化的定价机制。双方协商一致的,全部放开发用电计划和电价。用户也可参与集中竞价交易,或向售电公司购电。

(三)逐步放开重点行业电力用户参与跨省跨区交易。各地要逐步取消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参与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的限制,允许重点行业电力用户跨省跨区购电,首先鼓励跨省跨区网对网、网对点的直接交易,对有条件的地区,有序支持点对网、点对点直接交易。北京、广州两个区域电力交易中心要积极创造条件,完善规则,加强机制建设,搭建好平台,适时组织开展重点行业电力用户跨省跨区市场化交易。

(四)支持重点行业电力用户与清洁能源开展交易。为促进清洁能源消纳,支持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等行业电力用户与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核电等清洁能源开展市场化交易。尽快建立清洁能源配额制,电网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应按要求承担相关责任,落实清洁能源消纳义务。重点行业电力用户与清洁能源开展市场化交易,可适当减免交叉补贴;鼓励参与跨省跨区市场化交易的市场主体消纳计划外增送清洁能源电量,并可通过协商适度降低跨省跨区输电价格。

三、做好发用电计划放开与推进市场化交易完善交易机制的有效衔接

放开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等重点行业发用电计划,若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签订市场化交易合同,暂不具备同步放开条件的,可先放开发用电计划,并设置一定的过渡期,由电力交易机构组织挂牌等交易,用户电价按当地目录电价标准确定,发电企业电价按目录电价扣减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确定,促成双方达成一致,签订交易合同,保障企业电力稳定供应。

过渡期后,再由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自主协商确定电量和价格形成 机制。已参加市场化交易又退出的电力用户,在再次参与交易或通 过售电公司购电前,由电网企业承担保底供电责任,执行保底供电 价格。

四、建立完善重点行业科学合理的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

2018 年起,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等重点行业电力用户参与 市场化交易,不再执行目录电价。鼓励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在签订 电力市场化交易合同时自主协商,约定建立“基准电价+浮动机制” 的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电力用户的用电价格,由三部分相加组成, 包括与发电企业协商的“基准电价+浮动机制”价格、政府明确的 输配电价(含损耗)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一)约定基准电价。交易双方可根据发电企业电煤来源,自 主协商选取合理的基准电煤价格,将与其对应的发电价格确定为交 易合同的基准电价。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的,推荐参考煤电标杆上 网电价或电煤中长期合同价格对应的发电价格确定为基准电价。

(二)约定浮动机制。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等行业电力用

户和发电企业签订电力市场化交易合同时,可自主协商建立价格浮 动机制,综合考虑各类市场影响因素,协商确定浮动的参考标准、 浮动周期、浮动比例。协商达不成一致的,推荐综合考虑发电成本 和各类市场因素,主要参考煤炭市场价格,兼顾下游产品价格等市 场因素,实施浮动,可每季度浮动调整一次。

(三)支持资源综合利用。为促进和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对重 点行业用户自发自用的余热、余压、余气发电或其他类型资源综合 利用机组,继续实施相关支持政策,减免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 补贴。

(四)严格落实惩罚性电价。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等行业 电力用户在电力市场化交易中要严格落实相关产业政策,对不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产品和工艺属于淘汰类的企业不得参与电力市 场化交易,且严格执行差别化电价;已出台阶梯电价政策的行业, 企业在市场化电价的基础上继续执行阶梯电价政策。对存在违法、 违规行为且尚在整改期内的企业和列入“黑名单”的严重失信企业 执行更高额度的惩罚性措施。

五、规范重点行业用户交易行为,加快推进签订电力中长期交 易合同

(一)推进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积极推进煤炭、钢铁、有色、 建材等重点行业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及电网企业签订三方发购电 合同,约定电量、价格及价格调整机制、偏差处理、违约责任等内 容。鼓励签订3—5 年甚至更长期限的中长期合同,促进双方锁定 经营风险,优化生产安排。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规范直接交易合 同,推荐交易双方按统一合同样本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

(二)完善重点行业电力用户注册、公示、承诺、备案制度。

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等重点行业电力用 户,都应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成为合格市场主体,交易机构提供注 册服务,进行注册培训。电力用户完成注册程序后,自动纳入市场 主体目录,获得交易资格。电力交易机构按期将企业注册情况向能 源监管机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引入的全国性行业协会、信用服 务机构备案。

(三)确保安全稳定供电。放开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等重 点行业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要遵循电力供需实时性、波动性等技 术经济规律,妥善做好清洁能源消纳、有序用电、应急处置等各项 工作衔接,确保电力供应持续安全稳定,实现电力供需动态平衡。

(四)减少地方行政干预。充分尊重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发 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企业自主协商签订合同, 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

(五)加强相关落实责任的核查。放开煤炭、钢铁、有色、建 材等重点行业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为确保公平竞争,电力交易机 构应开展对市场交易的核查,确保交易完全承担包含政府性基金及 附加和政策性交叉补贴在内的输配电价,确保市场主体完全承担清 洁能源配额,承担优先购电责任,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各地政府相关 部门。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格保障执行

(一)加强合同信用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加强 指导,引入全国性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开展电 力交易信用数据采集,建立动态信用记录,适时公布有关履约信用 状况。对诚实守信、认真履约的企业纳入诚信记录,对履行不力甚 至恶意违约的企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视情况公开通报并实施联 合惩戒。企业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契约意识和信用意识,合同一 经签订必须严格履行。鼓励和支持签订市场化合同的企业,对市场 化交易、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 提出处理建议。

(二)严格保障市场化交易的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 源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发用电计划放开工作,地方政府主管部门 负责本地区发用电计划放开工作的组织实施,会同监管部门对市场 化交易开展监管。政府有关部门要不断完善相关法规政策。电力交 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要按照要求做好市场化交易的组织和落实,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管。协调仲裁机构对市场主体反映的合同纠纷 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裁决,保证市场平稳健康运行。行 业协会要积极发挥作用,引导行业电力用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加 强行业自律,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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