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期间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有效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34号)要求,以及全省太湖流域杭嘉湖地区水污染防治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污染减排、推进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污染减排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我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推进生态嘉兴建设过程中,把主要污染物减排作为首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取得了一定成效。去年,在全市经济继续快速增长的情况下,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与上年基本持平、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上年有所下降,水环境质量基本保持稳定。但是,与“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总体指标相比,下降幅度偏小,完成“十一五”期间总体减排任务的形势十分严峻,特别是一些地方存在对污染减排工作认识不到位、底数不清楚、政策不完善、措施跟不上、投入不落实、协调不得力等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污染减排工作的进度。
实施排污总量控制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推进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抓手。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约束性指标,必须确保完成。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理念,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加强领导,下更大的决心,花更大的气力,采取更有力的措施,抓紧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切实推进减排工作。
二、明确任务,层层落实污染减排责任
到2010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15.3%;全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15%。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意见和全省太湖流域杭嘉湖地区水污染防治会议的要求,制定实施本地区主要污染物减排“十一五”计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并将减排指标分解落实到所辖的重点排污单位。要与所有重点排污单位和其他有污染减排任务的单位逐年签订污染减排目标责任书。要落实污染减排重点建设工程和需关停并转的企业名单及进度安排,督促所辖重点排污单位制定实施具体减排方案。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分析本部门污染减排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污染减排应急预案。每年9月底,要对前三季度污染减排进度进行全面分析,一旦发现可能无法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要立即启动停产限产轮产等相应的应急措施,确保完成年度减排任务。
三、突出重点,落实污染减排各项政策措施
(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各县(市、区)要加快编制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并将其作为区域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的环境准入基本依据。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和淘汰制造业生产能力目录,加快落后产能淘汰步伐。2007年底前,淘汰所有水泥机立窑,淘汰容积200立方米及以下的高炉、公称容量20吨及以下的转炉和电炉;2010年底前,淘汰50%以上的粘土砖瓦窑生产能力,淘汰容积300立方米及以下的高炉。
加快优化能源结构,制定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大力发展风能、水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十一五”期间,逐步淘汰中压及以下燃煤发电机组。在确保电力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通过市场手段外购长期、稳定、清洁的电力资源。
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大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循环利用,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2010年前,所有省级以上开发区完成生态化改造。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加快实现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预防和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对超标、超总量排污企业和没有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一律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各级经贸、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年度清洁生产审核绩效分析。
(二)深入开展“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
2007年底前,“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确定的所有整治任务必须按期完成。到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对所在县(市、区)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限批,直至完成整治任务。继续深化化工、医药、制革、印染、水泥、造纸等重点行业污染整治,制定行业落后生产能力淘汰标准,出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停止审批印染行业。
全面推进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加快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严格执行“禁养区”、“限养区”管理制度,对规模养殖场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制度,2007年底前,要完成存栏猪300头以上、牛存栏3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同时加快推进存栏猪300头以下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全面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有效控制化肥农药的流失。对渔业养殖进行合理规划,严格控制水产养殖总量,合理搭配养殖品种、养殖密度。积极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力争到2010年,列入“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的中心村全面建成生活污水综合处理设施,实现污水综合利用。
(三)着力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和达标率。
2008年6月底以前,所有城镇要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与污水收集管网,做到雨污分流。城镇污水处理厂新投入运行一年内,年实际污水处理量要确保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投入运行3年以上的,年实际污水处理量要确保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到2010年,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要达到75%;各县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要达到55%以上。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配套建设脱氮脱磷措施,现有污水处理厂要加快完成脱氮脱磷改造。污水处理厂污泥要实现无害化处理。
对未按期建成或未按期达到规定处理负荷的,由环保部门对规划截污管网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限批。对超标排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污水处理厂,环保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治理,对纳管企业实施限产限排措施。逾期仍未实现达标排放的,对其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限批,直至实现达标排放。因进管污水超标导致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的,污水处理厂应及时报告当地环保、规划建设部门,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总排口出水水质超标,也可以采取关闭超标排污单位污水纳管阀门的措施。
(四)加快推进燃煤机组脱硫。
“十一五”期间,全市所有热电企业要完成脱硫改造,脱硫效率必须达到75%以上,并同步安装烟气在线监控系统。提前完成脱硫改造的,要在专项资金、贴息资金安排方面予以倾斜。
要加大分散小锅炉拆除力度,鼓励企业采用集中供热,鼓励现役热电联产抽凝机组改造为背压机组。集中供热有效范围内的企业,必须尽快拆除自备工业小锅炉和生活锅炉。对在役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开展认定和定期复核工作,推行严格的“以热定电”制度。
(五)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安全保障。
严格执行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到2007年,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直接排污口要全部拆除。到2008年,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要完成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创建。开工建设石臼漾水厂水源保护湿地工程,年内基本建成东片太浦河引水工程。健全突发水污染事件和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建立部门联动应急机制,建立备用水源,建设必须的应急设施,确保突发水污染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置。建立健全河道清淤机制,全面开展河道生态清淤和综合整治工作。“十一五”期间要基本完成河网清淤任务,有效削减河道内源污染。今年要完成2000公里的农村河道清淤整治任务。
四、强化监管,落实污染减排的各项制度
(一)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7号)。凡排放含氮含磷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审批。其他建设项目,新增量与减排量的替代比例不得低于1:1.2,其中化工、医药、制革、印染、造纸等重点水污染行业替代比例不得低于1:1.5 。建设项目所需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调配,也可经排污权交易进行调剂。对替代污染源没有完成削减指标或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步运行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对未按期履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责令停产整改。
(二)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依法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近期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主要包括:日排化学需氧量10千克以上工业污染源、城镇污水处理厂、存栏300头猪以上规模养殖场、2吨以上燃煤锅炉和相当规模工业窑炉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应明确排污单位的允许排污总量、需要削减的排污量和削减时限要求。严禁排污单位无证或超总量排污。污水进入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的,按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确定允许污水进管量和污染浓度后,再核发排污许可证。
(三)切实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执法监管。
《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工作2007年度责任书》明确的153家污染源必须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省环保局联网。要就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总量(增量)、污染整治削减排污总量(减量)、超标排放或偷排漏排的排污总量(变量)(以下简称“三量”)建立管理台账,所有“三量”数据纳入污染源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对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企业,要责令其停产限产,环保部门在企业核查、评优、审批等方面实施“一票否决”。要通过开展“飞行监测”等手段,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污染源,实行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2008年6月底前,达不到新标准的企业,要坚决关闭。对偷排漏排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并在媒体上曝光。对恶意排污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加强领导,进一步形成污染减排工作合力
(一)切实加强组织协调。
市政府决定成立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各地政府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及时分解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任务,明确各部门的责任,调整和补充当地的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两级环保、发展改革、经贸、监察、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农业经济、水利、国土资源、统计、电力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抓紧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督促相关行业和企业抓好污染减排,进一步推进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要加快推进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各级财政要确保污染减排监测、统计、考核体系建设的资金需要。
(二)认真组织减排考核。
市减排办公室将按照省污染减排管理办法和污染减排监测、统计、考核实施办法对各地进行考核。市委、市政府将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每季对各地的减排工作进行督查。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季报、半年报、年报和信息发布制度,并于每年1月5日前将当地上一年度污染减排自查报告报市减排办公室。市减排办公室在1月10日之前完成对各县(市、区)年度减排情况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全市年度减排工作情况报告市政府。各地要抓紧调整“十一五”期间和分年度的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并将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纳入减排工作中,认真组织实施。
(三)严格污染减排责任追究。
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污染减排的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体系、生态市建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污染减排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监察,对因工作不力未能按期完成污染减排任务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在污染减排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要与环保专项资金安排挂钩,与各类评优创先考核挂钩,与各地建设项目审批挂钩。
(四)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继续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污染减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大力倡导绿色消费模式,使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自觉行为。继续推行“违法排污公众有奖举报制度”、“交界断面水质月公示制度”和“环保信用不良企业公示制度”,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和监督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在2007年7月 25日前提出本地区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报市减排办公室,由其汇总后报市政府。市环保局要会同市监察局检查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向市政府作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