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加强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后续工作管理通知”。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财建[2009]12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29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加强后续工作管理。将明确项目竣工验收条件和资金清算时间。
通知表示,2009年批准的示范项目必须在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并提出资金清算申请;2010年批准的示范项目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并提出资金清算申请。对在上述期限内完工的项目,财政部将根据实际完成装机容量、光电建筑一体化安装类型等进行资金清算,拨付剩余补助资金。对未按规定期限完工的项目,剩余补助资金不予拨付,并一律收回此前拨付的补助资金;对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难以按期完工的项目,要明确完工时间,但也不得晚于2012年6月30日,剩余补助资金一律不予拨付,同时补贴标准按2011年标准执行。
同时,2011年批准的示范项目必须在2012年8月3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并提出资金清算申请;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一律收回补助资金。
对因条件变化而确实无法继续实施的示范项目,将取消其示范资格,收回补助资金。
针对项目验收条件,通知表示,完成示范项目申请报告中相应的内容;工程建设报批手续、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设计专项审查报告、光电建筑应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文件完整齐全;完成能效监测系统安装,光电系统正常运行,实现实时数据远传。
示范项目具备验收评估条件后,应及时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对示范项目进行验收评估,出具验收评估报告(详见附件),并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