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日前公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暂行办法》,广西拟将于今年底在7个市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到2008年2月,试点区域内将停止销售普通汽油。
车用乙醇汽油是一种符合国家标准、用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调配后形成的新型清洁环保燃料。今年,国家将广西确定为第一个以木薯为原料生产燃料乙醇和推广车用乙醇汽油的试点区域。中粮集团在广西投资建设的燃料乙醇工厂将于今年年底投产,年产量可达20万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暂行办法》,广西若确定在南宁、柳州、桂林、来宾、北海、钦州、防城港(含所辖县、市)等7个试点区域内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2008年2月1日,试点区域内将封闭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即禁止销售除车用乙醇汽油之外的其他车用汽油燃料),2008年2月底基本实现车用乙醇汽油替代其他汽油(军队特需、国家和特种储备用油除外),并形成燃料乙醇生产和车用乙醇汽油混配、运输、销售、使用的良性循环机制。
为防止一些加油站抬高车用乙醇汽油零售价格,《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车用乙醇汽油的零售价格应当低于普通汽油的零售价格,并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自治区实际提出价格制定或者调整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加油站,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所销售的油料品种、标号、价格。
为确保产品质量,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除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变性燃料乙醇生产企业、组分汽油生产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的生产;车用乙醇汽油由调配站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调配,统一向自治区境内(试点区域内)所有的加油站供应;除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车用乙醇汽油调配站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车用乙醇汽油调配,未办理有关手续擅自从事车用乙醇汽油生产或者调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缓解石油资源短缺,我国于2000年开始逐步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目前,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南、安徽等省区及河北、山东、江苏、湖北的部分地区在使用车用乙醇汽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