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的实施意见》正式出台,这是湘潭市结合实际,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重要举措。这个文件是指导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纲领性文件,对于促进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实施意见》提出,到2013年10月31日前,全市将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245万平方米的示范任务。到2015年,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地源热泵(水源热泵和土壤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在我市应得到广泛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达到新建民用建筑总量的50%以上。
《实施意见》要求,为确保湘潭市两年内建成245万平方米的示范项目,在房地产项目中凡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品房小区项目和所有新建公共建筑,房屋改造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推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已投入使用的机关办公场所、宾馆酒店、学校、写字楼、商业场所等耗能大的建筑物应当逐步进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改造。从2012年4月1日起,凡按规定须实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新建项目,土建施工阶段在±0.000以下的工程,应当确保使用一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