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集团公司又好又快地发展,加快集团公司新能源项目建设,进一步降低投资风险,集团公司积极利用国际《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清洁发展机制(CDM),积极发展CDM项目,通过与发达国家交易碳资产获取国际CDM补偿资金,从而提高项目投资的收益水平。
为了发挥集团公司的规模优势,规范CDM工作,2007年10月,集团公司颁布了《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碳排放交易管理办法》。同时,集团公司决定在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CDM开发中心基础上,组建了专业化的CDM技术咨询公司—电投(北京)碳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电投碳资产公司”)。
从2006年10月开始,集团公司相继启动了湖南东坪72MW水电项目、青海东旭二级8MW水电项目、郑州燃机、青海格尔木燃气项目等20余个新能源项目的CDM申报工作。目前,由电投碳资产公司承担的湖南东坪72MW水电项目和青海东旭二级8MW水电项目的CDM申报工作已经顺利完成(这两个项目每年将产生28万吨二氧化碳减排量,预计每年可获得2800万元人民币的CDM补偿资金,对电价补偿达到0.08-0.1元/kWh,对降低项目投资风险,扶植地方经济发展,提高当地人民生活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郑州燃气项目也在2008年2月得到联合国碳理事会的正式注册,为燃气项目减亏奠定了基础。
下一步,为了进一步强化电投碳资产公司在集团公司CDM项目运作中的专业化服务能力,集团公司要求电投碳资产公司在确保集团公司新能源项目申报成功的同时,还要根据联合国相关技术标准,对申报成功的项目提供相关的减排量监测计划服务,完成减排量监测、国际认证机构核查、联合国签发、国际收款等后续工作,以确保CDM补偿资金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