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总局在这份《关于有序开发小水电,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各地编制或修改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规划,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未列入规划的小水电建设项目,以及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中的小水电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予审批,规划审批部门不予审批或核准。
据了解,我国现已建成小水电站4万多座,由于国家没有明确各级政府对小水电开发的管理权限,近几年来各地小水电开发权管理混乱,不按程序报批,无立项、无设计、无验收、无管理的“四无”水电站明显增多。根据最近一次清查结果,全国共有“四无”小水电站3000多座。
由于《通知》加强了今后对小水电开发区域的限制,分析人士认为,这将有效改善不合理小水电开发造成的区域水资源失衡。
根据《通知》,处于环境敏感区和单机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下、1000千瓦以上的小水电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处于非环境敏感区和单机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的小水电项目,可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前,应完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未取得省级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项目,规划审批部门不予核准或审批,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通知》同时要求,小水电开发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建设程序报批、核准,规范各项前期工作和审查审批程序。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小水电建设要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承包制、建设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制,并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强化社会监督。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小水电开发规划和建设项目,在报批开发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要公开收集公众反馈意见,并对意见采纳情况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