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推广新能源汽车普及,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藩篱势在必行,制定并严格执行行业标准极其必要,完善城市充电基础设施刻不容缓。
新能源汽车几年前有过一次“大跃进”,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很快偃旗息鼓。而造成这一切的,恰恰与不适当的政策有关。经过一阵的反思调整后,一些探索新能源领域的车企在近一两年内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目前对于新能源汽车发展而言,应仍处于“顺其自然,任其发展”的阶段。
日前发改委出台了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对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生产准入条件做出相关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新建投资项目申请企业,需具有3年以上纯电动乘用车研发基础,掌握整车控制系统、动力电池、轻量化等核心技术,并拥有整车试制能力,样车试制数量不少于15辆。项目经核准后,新建企业必须按核准的内容和进度完成项目建设,并按规定程序申请生产准入许可。
这是一个非常具有“指导性”的“意见稿”。与“11月25日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通知,拟安排资金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或城市群给予充电设施建设奖励,同时鼓励公私合营建设运营充电设施,2015年单个城市群最高奖励金额可达1.2亿元。” 这一新闻两相对照,就会觉得是两只手在共同的向一个领域发力,但能否“合力推进”,存疑。
推广新能源汽车普及,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藩篱势在必行,制定并严格执行行业标准极其必要,完善城市充电基础设施刻不容缓。但是,在打破地方保护主义藩篱之后,如果再建立一个新的“行业藩篱”,是否能够真正推进这个行业的发展呢?
《意见》出台,看似明确了准入条件,也为非汽车制造企业打开了一扇门。甚至“按图索骥”的容易联想到某些电池生产企业,但对于整个行业发展而言,打开门的同时,门槛也并不矮,对于想介入新能源汽车生产领域的民间资本而言,鼓励作用需继续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