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环保厅获悉:为提高2015年河北省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含乳粉业发展环保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金使用范围
本着“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河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重点支持以下建设项目:
1、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其他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2、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主要用于跨流域、跨地区的污染治理及清洁生产项目;
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乳粉业发展的意见》(冀政〔2013〕57号)要求,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对生产乳粉用标准化奶牛场粪污治理设施建设予以重点支持。
各地在对专项资金进行具体安排时,应重点向减排项目倾斜。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地方实际引入社会资本,探索PPP模式,创新投融资机制,提升管理水平。
二、不予支持内容
按照有关规定,专项资金对以下项目不予支持: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项目;
2、新改扩建企业污染治理“三同时”项目、环境卫生、绿化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3、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性项目、单纯扩大产品生产能力的技改项目或者以生产线改造为主的项目;
4、承担单位近三年存在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恶意偷排行为,或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的项目;
5、未按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重点企业有关项目;
6、已获得省级或以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日常办公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发放等方面。
三、管理要求
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环境保护局、财政局按照要求,结合本地环境污染治理实际需求和项目轻重缓急,组织落实具体项目,并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负责,确保资金效益和安全。资金使用地环保、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执行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招投标制等资金管理制度;督促项目单位落实项目建设资金,保障项目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时限、内容和标准实施;及时上报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按照有关绩效评价管理的规定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对于存在骗取、挤占、挪用、截留、滞留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或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标准,项目实施进展缓慢的,将核减、停拨或收回补助资金。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应于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将资金具体分配情况报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