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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解读《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

日期:2015-05-27  

国际新能源网

2015
05/27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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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光伏农业 农光互补 光伏发电


农业光伏是光伏领域新兴的一种新型模式,基础是对农业土地的合理利用。土地是稀缺资源,土地的非农领域企业的参与流转,已经引起重视和注意,2015年4月14日 四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意见》,其主要目的是引导工商资本有序进入农业,确保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

 

 

一方面工商资本可以带来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经营模式,加快传统农业改造和现代农业建设;另一方面,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地,容易挤占农民就业空间,加剧耕地非粮化、非农化倾向。下面对《意见》内容进行解读。

一、《意见》主要内容提炼

1.农业领域开始关注非农领域资本对农业,要求企业保护土地

由于中国土地资源的局限性,很多行业发展受土地所限,其他非农领域的资本逐渐对农业领域渗透,在参与过程中,很多企业往往非农出身,加剧耕地“非粮化”“非农化”倾向,存在不少风险隐患,使中央开始重视。《意见》引导工商资本增强社会责任,鼓励开展农业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在生产发展中切实保护耕地等农业资源。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切实保障农地农用。坚持事中控制,对改变用途的,制定相关追责机制。

2.关注农民利益

农民的根本是土地,《意见》更关注在土地流转后,企业经营的“去农民化”问题,农民无法得到土地流转后带来的就业推动作用,形成新的失业人口,无法分享产业增值收益。希望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企业带动农民共同致富。

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应先付租金、后用地。各地可按照流入方缴纳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建立健全租赁农地风险保障金制度,用于防范承包农户权益受损。

3.鼓励推动农业现代化

希望非农领域的工商资本在进入农业领域之后,可以带动农业在高科技、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把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等现代经营理念和产业组织方式引入农业,推动传统农业加速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

4.规定租赁时间面积上限

《意见》对租赁时间面积进行上限控制,要求各地应综合考虑人均耕地状况、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上限。既可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面积占承包耕地总面积比例上限,也可以确定单个企业(组织或个人)租赁农地面积上限。

5.确定备案制

以乡镇、县(市)为主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分级备案制度。备案事项应包括农地租赁合同、农地使用情况等内容。对租赁农地超过当地上限控制标准或者涉及整村整组流转的,要作为备案重点,提出明确要求。对租地超过县级备案标准的,应在市(地)一级备案,超大规模的应在省一级备案。要通过备案审查准确掌握工商资本租地情况,以利更好实施监督。

6.土地流转民主自愿原则

严禁工商资本借政府或基层组织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流转农地,凡是整村整组流转的,必须经全体农户书面委托,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强迫命令,搞一刀切,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要指导其与农户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合同中应明确土地流转用途、风险保障、土地复垦、能否抵押担保和再流转,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加强流转合同的履约监督,建立健全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引导流转双方依法依规解决流转矛盾。

二、光伏企业投资开发前期农业板块需要注意的问题

1.关注政策总体导向

出台这一《意见》并不意味着鼓励工商资本下乡搞农业的政策有所调整。欢迎和鼓励工商资本下乡,这个政策是一贯的、明确的。政策鼓励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通过公开市场规范进行,而不是以行政推动的方式、暗箱操作的方式租地。强化租赁农地的用途管制、禁止对农业资源掠夺式开发。

2.关注农业

光伏农业的投资方多为电力投资商,在投资的决策阶段,往往更关注光伏收益怎样,对农业外行。忽视农业部分的设计,收益。故在项目前期,光伏农业投资商应更多关注农业,切实想做好农业,并确定农业与光伏的主辅地位。

3、光、农发挥优势共赢互利

光伏在与农业结合时,可与农业部分相结合,发挥光伏组件挡光、防雨、防灾的功能设计优势,使农业增产增效,加速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加入现代经营理念,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达到光伏支持农业,农业反哺光伏的作用。

4、爱惜土地、关注农民

在生产发展中切实保护耕地等农业资源,不发生占用基本农田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有限开放利用农村“四荒”土地,达到优化土地的功能,甚至可以对原有土地进行改良,升级。

关注流转土地后的农民,采用合作模式,或者返聘雇佣等,增加农户收入,使农户在土地流转中,获得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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