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宝塔实业 公告编号:2015-050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建设租用本公司建筑屋顶合同的公告
一、情况概述
宁夏阳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拟使用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筑屋顶用于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合同签署生效并实施后,公司将从中享有部分收益。该事项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及关联交易,但构成重大交易,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主要条款
(一)项目名称、内容、租用期限和目标
1、项目名称:15MWp 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2、项目内容:阳光公司在公司高端轴承项目建设基地建筑屋顶和南立面上,建设 15MWp(以实际装机容量为准)光伏并网电站,项目所发电量全额上网,国家电网公司以每度电 0.9 元价格全额收购,阳光公司一次收回投资成本。阳光公司使用公司屋顶建设光伏电站,公司不参与投资并从每度电收益中获得一定比例的提成。
3、项目租用期限:自公司建筑屋顶实际交付阳光公司使用之日起 25 年。
4、项目目标:项目投入运营后预计年均发电量 2020 万KWh(以实际平均年发电量为准),促进公司增加收益及实现绿色节能。
(二)商业模式
1、阳光公司负责项目全部投资,含建设期间的设计、设备采购、安装、调试、验收等费用与运营期间的运行、管理、维护等费用,使用期内拥有项目所有权,并单独作为享受国家项目补贴的主体。
2、阳光公司按项目中光伏电站所发电量给公司一定的投资收益分成。预估公司收益如下:项目投入运行之日起 1-7 年内,公司享有每度电 0.03 元的电费收益;项目收回成本后 8-25 年内,公司享有每度电 0.065 元的电费收益。公司总收益约 2,800 万元。
3、电站后期运营维护优先考虑公司,并付给一定维护费用。
4、使用期限届满电站组件寿命结束后,阳光公司返还公司屋顶使用权、清除所有项目建设运营中的设备并恢复屋顶原貌,经公司组织现场查验合格后,本合同终止。
(三) 公司权利和义务
1、公司保证本项目所使用的建筑屋顶具备 25 年以上的产权。
2、公司为阳光公司提供电站建设所需水、电、临时场地等必要条件。
3、公司为阳光公司提供检修维护和故障处理提供便利。如发现项目设备出现故障或丢失,及时通知阳光公司,配合阳光公司进行维修和监督。
4、公司不得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项目设备、设施、场地。公司确需对屋顶进行翻修、改造的。应双方共同确定方案,避免对阳光公司资产造成损害。如因公司单方面行为导致阳光公司电站财产受到损害的,阳光公司有权要求公司除承担损失外,还可要求公司支付对方损失 30%的赔偿金。
5、公司配合乙方进行项目前期审批立项、并网接入等相关工作。
(四)阳光公司权利和义务
1、阳光公司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进行项目开发建设,手续齐全。
2、阳光公司自行承担项目按批准的方案实施过程中的设计、采购、施工等费用,负责项目投入运营后设备系统的检修维护和故障处理以及用电安全,并承担所发生相关费用。
3、因阳光公司原因造成公司建筑物损坏的,导致屋顶结构层、防水层和保温隔热层出现问题,影响公司正常使用的,由阳光公司负责及时彻底修复,并承担所发生费用。
4、阳光公司在公司施工期间,施工时造成的人员(双方员工)伤害的,由阳光公司负责。
5、项目设计、安装、施工方案(包括外形和颜色)必须征得公司同意,否则公司有权阻止和终止合同的执行。未经同意,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阳光公司承担。
6、阳光公司在规划建成时间内不能并网发电,长时间占用场地应支付一定费用。不能支付费用时,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阳光公司承担恢复建筑原状的义务。
(五)项目的更改、变更
1、如在项目建设期间出现无法预料的情况,或项目运营期间为提高节能效益,导致方案需要修改时,阳光公司对主要技术指标有权进行修改,修改方案依法依规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并及时报公司备案,所需费用均由阳光公司承担。
2、使用期内,如阳光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公司确保其新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知晓并接受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1、双方在使用期内无故解除协议,除必须赔偿守约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外,还需支付守约方损失 30%的违约金。
2、公司在阳光公司审批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出现无故阻碍阳光公司安装、使用、维修设备,或将建筑物屋顶挪作他用,或无正当理由安装影响项目运营的附着物等行为的,本公司应根据阳光公司要求期限整改,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公司擅自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建筑屋顶的,公司应该赔偿阳光公司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4、阳光公司在使用期间,无故不按照本合同要求及时支付公司收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滞纳金,直至合同终止。
(七)争议的解决
1、双方发生争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能源局发布的有关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实施细则规定协商解决。
2、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双方均可就争议事项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协议期限及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至使用期满时终止。在实施过程中,经双方同意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遇到国家补贴电价下调,公司收益也应随之减少;遇到不可抗拒力,阳光公司有权依照国家相关政策获得政府补偿。
三、对公司影响
通过和阳光公司合作,可以促进本公司增加收益和实现绿色节能。
四、备查文件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阳光公司关于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合作合同》。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