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德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茅山集团公司,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光伏产品推广及应用、促进我市光伏产业有序发展,现就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光伏发电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及《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促进光伏发电应用工作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和规范我市发展光伏发电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光伏发电应用的意义
光伏发电是我国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推进光伏发电应用对优化能源结构、保证能源安全、改善生态环境、转变城乡用能方式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光伏发电应用范围广,在城乡建筑、工业、农业、交通、公共设施等领域都有广阔应用前景,既是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重要力量,也是促进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发展光伏发电的重大战略意义,主动作为、创新机制、全方位推动光伏发电应用。
二、光伏发电应用工作目标
2015 年全上饶市光伏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355兆瓦,年发电量约4亿千瓦时,我市光伏电站装机容量目标为10兆瓦。到2020 年全上饶市规划光伏装机容量达到880兆瓦以上,年发电量约9亿千瓦时,我市光伏电站装机容量目标为25 兆瓦。
三、落实工作责任目标
1、发改委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光伏新能源领域的相关政策;牵头组织光伏应用专项规划;做好项目备案申报工作;统筹全市光伏发电应用推进工作;承办光伏产业协调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积极协调解决推广应用过程中的各项矛盾、困难和问题;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争取国家、省政策和资金支持;指导光伏产业应用和发展。
2、工信委负责推广应用工作的组织管理、跟踪协调和监督考核;负责成果推广、技术创新项目的申报及目标考核工作;对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建筑产权单位实施奖励、补贴审核;组织光伏产业推广应用工作的考核考评和表彰奖励;协同光伏产业协调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财政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支持光伏应用的财政资金计划。
4、规划部门负责协助光伏应用项目开发单位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5、国土部门负责协助地面光伏应用项目开发单位办理用地手续。
6、林业部门负责界定林地性质是否为荒山荒坡,出具林地使用意见。
7、建设局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光伏应用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积极联系上级建设部门,推动出台新建建筑标准,使其能达到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要求。
8、房管部门负责协助推动全市居民屋顶光伏示范工程实施。
9、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公共机构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的推广。
10、教育局负责推荐“光伏进校园”活动。
11、地方供电公司负责落实电闸接入、并网运行等相关工作,配合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支持光伏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2、金融办负责落实银企对接,鼓励我市金融机构为进行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的企业、公共事业单位等法人实体及自然人提供信贷支持。探索以收(电)费权和电站资产质押等模式,解决光伏发电项目融资难的问题。支持金融机构与企业建立对接机制,推动保险企业进入光伏发电保险领域,开拓光伏发电保险业务。
四、加强光伏发电应用规划工作
要重视光伏发电规划工作,充分考虑太阳能资源、站址用途、环境保护和电网接入等因素,统筹研究,突出重点,提出细化到布点的光伏发电规划。要重点支持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对独立电站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不片面追求建设规模,不超越承受能力。要将光伏发电纳入能源开发利用和城镇建设等相关规划,同时结合建设条件提出年度计划,并按年度落实重点建设项目。
五、落实光伏发电应用度电补贴政策
在上饶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再按对列入全上饶市年度建设计划的屋顶发电项目(之前享受过国家财政补贴的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光电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江西省光伏应用示范项目、江西省万家屋顶示范工程项目等均不再享受此政策),建成并通过验收后,给予统一标准的度电补贴,即:建成投产并通过验收的光伏发电项目按发电量每度电给予0.15元补贴,补贴期暂定5年。补贴资金由上饶市级财政和项目属地财政分别承担50%。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光伏发电应用
优先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一是鼓励屋顶面积大、用电负荷大、电网供电价格高的开发区和大型工商企业率先开展光伏发电应用。二是鼓励政府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三是鼓励在火车站(含高铁站)、高速公路服务区、飞机场航站楼、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建筑、大型体育场馆和停车场等公共设施系统的推广光伏发电应用。在相关建筑等设施的规划和设计中将光伏发电应用作为重要元素。鼓励因地制宜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鱼塘、湖泊等建设就近消纳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鼓励光伏发电与农户扶贫、新农村建设、农业设施相结合,促进农村居民生活改善和农业农村发展。
七、加强对建筑屋顶资源使用的统筹协调
成立光伏产业协调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引导建筑业主单位(含使用单位)自建或与专业化企业合作建设屋顶光伏发电工程,主动协调电网接入、项目备案、建筑管理等工作。对屋顶面积达到一定规模且适宜光伏发电应用的新建和改扩建建筑物,鼓励同步安装光伏发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政府投资或财政补助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新城镇和新农村建设,应优先考虑光伏发电应用。引导区域内企业建立规范的光伏发电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
八、完善光伏发电接网和并网运行服务
电网企业设立光伏发电“一站式”并网服务窗口,明确办理并网手续的申请条件、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对法人单位申请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及时出具项目接入电网意见函,在项目完成备案后开展相关配套并网工作,对个人利用住宅(或个人所有的营业性建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直接受理并及时开展相关并网服务。电网企业应按规定的并网点及时完成应承担的接网工程,在符合电网运行安全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在用户侧以较低电压等级接入,允许内部多点接入配电系统,避免安装不必要的升压设备。
九、坚持简便高效规范的项目备案管理工作机制
设立“一站式”管理服务窗口,建立多部门高效协调的管理工作机制,依据相关部门许可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光伏项目报上级能源主管部门备案,电网企业做好项目接网条件和并网服务。对个人利用住宅(或个人所有的营业性建筑)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直接受理并网申请后,代个人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
十、完善光伏发电的电费结算和补贴拨付
各电网企业按月(或双方约定)与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含个人)结算电费和转付政府补贴资金,要做好光伏发电的发电量预测。按光伏发电项目优先原则做好补贴资金使用预算和计划,保障光伏发电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转付到位。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当地税务部门处理好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和税款征收问题。对已备案且符合年度规模管理的项目,电网企业应做好项目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情况的统计。
十一、完善光伏发电的电费结算和补贴拨付
电网企业按月(或双方约定)与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含个人)结算电费和转付政府补贴资金,要做好光伏发电的发电量预测,按光伏发电的优先原则做好补贴资金使用预算和计划,保障光伏发电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转付到位。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当地税务部门处理好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和税款征收问题。对已备案且符合年度规模管理的项目,电网企业应做好项目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情况的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