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市政府印发了《2015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规定明确,新能源汽车推广的最高补贴限额,要求省、市(县、区)补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汽车售价的80%;超过80%的,按照汽车售价的80%给予补贴(由省财政承担40%,市(县、区)财政承担60%)。
其中,汽车售价是指扣除国家补贴后在江苏的销售价格,由汽车生产企业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核定。
据悉,《补充规定》是根据《关于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苏财工贸〔2015〕126号)文件精神,以及今年以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的补充文件。
据了解,在原来的省级和市级财政补贴细则中,对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纯电动专用车、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燃料电池客车等均有明确的车辆购置补贴标准,此次《补充规定》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了补贴上限。
《补充规定》还明确,苏州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苏州地区范围内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在达到相关技术标准的条件下,无需在各地设立独立注册的销售子公司,都能享受苏州各地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市(县、区)财政不再给予购车补贴。
关于新能源汽车新品研发,《补充规定》调整奖励标准,明确要求享受研发奖励的新产品需形成实际销售(销售数量在10辆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