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网站日前发布了《关于完善太阳能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获得业界高度关注。
“逐步解决光伏市场存在的问题,需要进行政策和机制创新,这次对光伏发电拟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就是对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层面的政策调整和创新。”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时璟丽对本报记者表示。
两类项目纳入竞争配置
《意见》指出,按照各类型光伏发电的特点和国家支持的优先程度,光伏发电年度规模实行分类管理。屋顶分布式光伏和地面完全自发自用的分布式光伏电站,不受年度规模限制。在固定建筑类型农业设施屋顶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按屋顶分布式光伏对待。
北京君阳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彭立斌对记者表示,要注意屋顶分布式光伏的任何并网类型都属于不受年度限制以及国家全额收购上网电量的保护范畴,而之前争议甚大的农光、渔光和林光互补方式建设的电站,仅有固定建筑类农业设施屋顶电站纳入非竞争性范围。这意味着,只要不是建设在固定建筑上的所有光伏电站都要通过竞争性方式配置。
按照《意见》,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和先进技术光伏发电基地都被纳入竞争性配置的范畴。其中,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包含集中式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
“这将为我国光伏先进技术应用提供市场和好的发展环境。”时璟丽认为,2015年国家能源主管部门首先在山西大同试点了“领跑者计划”,《意见》提出的先进技术光伏发电基地,看起来是“领跑者计划”的承续,且将支持范围扩大到结合采煤(矿)沉陷区综合生态治理、设施农业、渔业养殖、废弃油田等综合利用以及具备特高压电力外送通道条件的基地,通过较为严格的技术指标将先进技术和设备应用作为前置条件,促进光伏发电成本和电价快速下降。
中国能源研究会副理事长周大地告诉记者,《意见》对非竞争类光伏电站的投资将会有极大拉动作用,会使分布式光伏电站市场得到更大发展。实施国家确定的年度规模进行竞争性配置管理,可在考虑当地消纳和特高压外送光伏发电的前提下,优化光伏发电时空发展规模和布局,降低技术性限电比例,提高补贴资金利用效率。
“竞争”亮点纷呈
根据《意见》,光伏电站项目原则上全部采用竞争方式配置。业界专家认为这是文件的亮点,其意义和影响非同寻常。
亮点一:通过竞争发现上网电价,合理降低度电补贴强度。
记者注意到,《意见》采用公开招投标、竞争性必选等方式,以不低于20%权重作为上网电价竞争要素,通过竞争配置来促进光伏发电成本和上网电价的下降。
虽然光伏发电标杆电价在2012、2013、2016年均有所调整,但光伏发电产业技术进步迅速,且影响成本和电价的外围因素如接网限电、土地费用、金融条件、地方政策等复杂多变,电价调整频度和水平很难及时跟踪实际成本和需求。
“从理论和机制上,竞争配置可以较为及时地跟踪行业发展形势,综合反映光伏发电技术情况、非技术性因素以及各地区和不同项目的差异情况,得到相对合适的上网电价,降低光伏发电度电补贴强度。”时璟丽指出,但竞争配置电价的具体实施存在着挑战,既要避免开发企业为争取项目的恶性竞争,又要避免在当前地方发展光伏发电、补贴国家买单政策环境下虚假竞争、投标、比选情况的出现,因此,设计竞争配置模式和全过程监管是关键。
亮点二:建立相对公平竞争环境,有利于优势企业发展。
在项目竞争性配置上,以上网电价、企业技术和投资能力、项目前期工作成熟程度、土地综合利用、对地方经济转型贡献以及企业诚信履约情况等作为竞争要素。
“这能还市场一个公平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促进光伏度电成本的迅速下降,利于产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北京那日达新能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杨俊表示。
安交大通达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安福成认为,这利于有实力、有技术的企业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获得项目的开发权,促进光伏制造和开发优势企业良性发展,减少对企业不公平竞争干扰。
亮点三:在项目开发方面建立规范秩序。
自2013年光伏发电项目核准和备案均已由地方管理,中央政府部门负责宏观规模指导,但许多地方尤其是太阳能资源条件好且经济相对欠发达地区,在发展当地经济和增加税费收入等地方利益驱动下,核准和备案项目数量和总规模远超出规划和指导规模,继而超出电源实际需求以及当地消纳和外送能力。
《意见》对上述问题直接提出了禁止地方保护和不正当收费行为。包括周大地等专家认为,这有助于为开发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和规范项目开发秩序。
在采访中,部分企业也透露了他们的忧虑:未来光伏电站项目可能要以招标方式获得,之前的协议投资或成为历史。在并非完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若全部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电站指标,由于财务费用的差距,民营投资者将处于劣势。如果金融环境长期得不到改善,未来光伏电站投资将更利好于国有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