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设100公顷用地上限?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要求光伏组件提高效率,明确提出: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多晶硅、光伏电池及组件项目;光伏制造企业应拥有先进技术和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新上光伏制造项目应满足单晶硅光伏电池转换效率不低于20%、多晶硅光伏电池转换效率不低于18%、薄膜光伏电池转换效率不低于12%。
从目前已建项目的情况来看,在高纬度地区(纬度在45度以上)采用低效率组件(发电效率20%以下)及跟踪运行方式,从技术经济角度和用地规模方面并不合理,在实际中也基本没有在高纬度地区采用低效组件的跟踪运行方式进行光伏发电的建设项目,而且截至目前,国内、国际也尚未发现实际建设项目10兆瓦用地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案例。
以后,随着科技发展、技术进步,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高效组件效率必然会随之提高,用地量也会相应减少。考虑目前建设项目的光伏组件量产高效组件效率水平不高,根据计算结果分析确定以100公顷作为10兆瓦光伏电站用地面积的上限,是符合当前实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