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为大力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我省先后组织实施项目示范、城市示范、农村地区县级示范、集中连片示范以及省级推广,取得良好的示范效果,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迅速扩大,应用技术逐渐成熟,产业竞争力稳步提升。为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管理,保证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目标顺利实现,推动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筑的规模化、高水平应用,推动绿色建筑发展。依据《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应用的发展目标
按照我国建筑能效提升路线图的要求,全省城镇可再生能源在建筑消费领域消费比重到2020年超过13%,到2025年超过16%,到2030年超过20%。各地要加大可再生能源强制推广力度,在全面做好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勘察和利用条件调查的基础上,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及发展计划。
二、进一步抓好落实可再生能源建筑示范工作
“十二五”以来,我省可再生能源示范地区规模已达到7市16县1镇,示范面积约2400万平方米,获批中央补助资金6.06亿元。“十二五”是全面完成国家示范任务的关键期,各示范地区要按照示范任务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建设,确保任务完成,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科〔2014〕138号)要求,抓好验收评估工作。在验收过程中,各地应注重对设计方案合理、施工运行管理有特点的项目进行总结,对经过实践证明已经成熟、效果良好的应用技术、产品、工艺要抓紧制定标准、规范,我厅也将结合验收工作进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的评选。
三、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应用
1.全面推进太阳能光热、光电技术建筑应用
我省城市城区范围内所有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12层以上居住建筑的逆12层和新建、改建和扩建有热水需求的宾馆、酒店、医院病房大楼、老年人建筑、学校宿舍、托幼建筑以及政府投资的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城市城区范围内13层以上新建居住建筑和其它公共建筑、农村集中连片建设的多层住宅应积极推广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的应用,统一设计、并预留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条件。各地应在寄宿制中小学、卫生院、敬老院等公益性公共建筑中大力推广应用太阳能,包括建设太阳能浴室及集中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在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安排上给以适度倾斜。对分散建设的农村住房,要积极引导、鼓励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大力推动太阳能光伏在建筑上的分布式应用,具备安装条件的厂房、学校、医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等应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居住建筑楼梯间、建筑庭院、广场及道路应积极采用太阳能光伏技术照明。
2.积极稳妥地推进浅层地源热泵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
在做好环境保护的前提下,促进浅层地热能的规模化应用。在资源条件适宜地区,优先发展再生水源热泵(含污水、工业废水等),积极发展土壤源、地表水源(含江、河、湖泊等)热泵,适度发展地下水源热泵,提高浅层地温能在城镇建筑用能中的比例。重点在地热能资源丰富、建筑利用条件优越、建筑用能需求旺盛的地区,规模化推广利用浅层地温能。鼓励具备应用条件的城镇新建建筑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同步推广应用热泵系统,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应优先采用热泵系统。各地应配合环境治理工作,推广既有燃煤、燃油锅炉供热制冷等传统能源系统,改用热泵系统或与热泵系统复合应用。探索并积极推广空气源、地表水源、污水源热泵技术解决供暖需求。
3.积极探索推进其他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在抓好成熟技术规模化推广应用的同时,拓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体系,逐步将高效的空气源热泵应用技术纳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领域,采用低温宽工况热泵的技术应用和冷热空调、生活热水联供技术及热回收、蓄热工艺、冷回收、蓄冷工艺的技术应用。加快推进中深层地能的梯度应用、光热和光电技术结合研究和推广,切实加大对太阳能采暖制冷、城镇生活垃圾及淤泥沼气利用、工业余热以及风电互补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进一步拓展应用领域,提升技术水平。两供两治城乡建设过程中,应积极采用垃圾发电技术。市区内靠近城市排污主管线的建筑工程应优先采用污水源热泵技术。沿江风光带、广场等区域要积极设计采用风电互补的照明设施。加快可再生能源、生物质能在农村地区的规模化应用。
四、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加快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补助和优惠政策的落实
各地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制定地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补助制度,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和程序的要求,落实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各项补助资金制度。落实利用地热能供暖制冷工程项目享受居民用电价格、优惠使用城市污水和江河湖水等政策,强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在我省的全面深入发展。
2.绿色建筑评价优先考虑可再生能源建筑
各地要充分整合政策资源,发挥资金整体效益,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与发展绿色建筑相结合,统筹推进。对应用可再生能源并综合利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技术,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项目,应优先列入创建计划。在绿色生态城区、绿色重点小城镇建设中,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作为约束指标,积极制定专项规划,集中推广,并按推广应用量相应享受财政补助。
3.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申报优先考虑可再生能源建筑
具备条件的既有公共建筑,重点是机关办公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耗能大的建筑物节能改造时要采用可再生能源。既有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使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物业服务单位和建筑管理单位应当为其安装设备、设施提供便利条件。各地实施公租房建设、棚户区改造等项目也应统筹考虑可再生能源应用。对于应用可再生能源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申报项目,应优先列入改造项目。
各地要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制度政策,加快项目建设速度,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持续推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