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国家海洋局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国务院同意印发实施《海洋督察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授权国家海洋局代表国务院对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海洋主管部门和海洋执法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可下沉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国家海洋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房建孟出席了发布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海洋督察工作,《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文件,对健全和实施海洋督察制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方案》提出海洋督察的指导思想、督察对象、督察内容、督察方式和程序以及工作要求,是海洋领域深化改革任务的重要成果,是海洋领域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开展海洋督察的纲领性文件。
《方案》强调,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依法依规、将海洋督察作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推动地方政府落实海域海岛资源监管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定责任,加快解决海洋资源环境突出问题,促进节约集约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不断推进海洋强国建设。
《方案》明确,国家海洋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海洋督察制度,建立海洋督察工作机制。督察内容包括重点督察地方人民政府对党中央、国务院海洋资源环境重大决策部署、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海洋资源环境计划、规划、重要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督察方式包括对海洋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开展例行督察;对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或者重大的违法违规问题等特定事项进行专项督察;对已批准的海洋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核督察。督察程序包括督察准备、督察进驻、督察报告、督察反馈、整改落实和移交移送等6个环节。海洋督察不改变、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海洋主管部门和海洋执法机构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管理职权。
《方案》指出,被督察对象要根据国家海洋局督察意见书落实整改要求,并将落实情况向媒体、社会公开。对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要求的,国家海洋局可以依法采取实施区域限批、扣减围填海计划指标等措施予以处置;对于督察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情形移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督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国家海洋局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方案》要求海洋督察机构主动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接受群众提供的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