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
环保厅发布了《关于不予审批迁安市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详情如下:
冀环评函〔2017〕408号
关于不予审批迁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迁安德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所报《迁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环境影响技术评估,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报告书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时间为2016年8月,该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二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二级评价“取一期不利季节进行监测,必要时应作二期监测”,监测时间不符合导则要求;报告书中引用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数据,监测布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要求。
二、报告中给出的地下水位现状监测表与地下水流场图不符,且地下水流场不符合厂址所在区域的水文地质条件,报告中未对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进行预测,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要求。
三、报告书中未充分论证项目选址与迁安市城乡总体规划、迁安市环卫工程专项规划的符合性;未论述项目选址与当地环境保护规划的符合性。
四、报告书中未描述依托工程迁安市污水处理厂的环保手续情况及实际运行情况,未详细说明再生水现状利用情况及可依托性。
鉴于上述问题,报告书内容及附件不支持项目目建设,因此,我厅决定不予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我厅委托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唐山市环保局进行监督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5 月 2日
抄送: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唐山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