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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征集2018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

日期:2017-06-07    来源:国家环保部

国际新能源网

2017
06/07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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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保护 清洁能源 环保

环保部关于征集2018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已经印发。全文如下:

关于征集2018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各直属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

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号)和中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开展2018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具有与申报项目相关的工作背景和技术能力,熟悉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申报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银行账户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与相关行业有直接利益关系。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项目申报单位应通过资质认定或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具备开展标准验证工作所必需的条件。

(四)项目申报单位须在申报前确定协作事宜,明确协作单位的名称、分工和协作经费比例等事项。协作单位数量不得超过5家,协作经费分配应符合相关经费管理规定。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项目协作单位不能作为方法验证单位。

(五)同一法人单位不得有2个以上团队申报同一项目。同一单位(环境保护部所属正司级单位以二级单位计)不得既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又作为其他单位的协作单位申报同一项目;也不能同时作为不同单位的协作单位申报同一项目。

(六)正在承担标准项目(凡未发布的项目均为正在承担的项目)10项(含)以上的单位(环境保护部所属正司级单位以二级单位计),或者正在承担标准项目2项(含)以上的个人,2018年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行政审查有明确暂缓或暂停等要求的项目除外。

(七)申报人应为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开拓创新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过去三年没有标准信用管理不良记录。申报人不得同时申报3个(含)以上的项目。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视为无效申请,不得参与评审。

二、承担单位征集和确定方式

标准项目承担单位采用公开征集、自愿申报、择优选取的方式确定。请项目申报单位对照2018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指南(见附件1),填写申报表(见附件2),于2017年6月12日前将申报表的纸质文件(一式三份)和电子文件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申报表将由科技标准司统一分送各分管业务司,由分管业务司组织申报单位答辩,经专家质询和论证,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答辩时间初步定于6月19日-6月23日期间,地点另行通知。请提前准备10-15分钟汇报演示材料,着重介绍对拟申报项目的理解、拟采取的技术路线和准备开展的主要工作、相关科研及标准工作经验、人员安排及经费预算)。

根据评审结果,若某项目所有申报单位均不能达到承担该项目的要求,可撤销该项目。

三、申报材料的编制与报送要求

(一)排放标准和标准实施评估项目应充分调研、实测企业污染物实际排放水平,科学论证污染物项目与限值,加强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技术成本分析以及达标率测算。排放标准、标准实施评估项目申报材料应充分体现上述内容,详述技术路线、工作内容与资金需求(其他项目参照此要求执行)。

(二)按照资金预算管理要求,细化项目工作经费使用方案(如开展调研和测试工作的次数和数量等),根据项目任务实事求是申报。

(三)电子邮件标题和邮寄材料信封请注明“2018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项目申报”,申报表电子文件名统一为“项目序号-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名称-分管业务司”。

(四)申报材料的电子件请发送到联系人电子邮箱,纸质文件请邮寄至指定的联系人,不接受当面报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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