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动汽车网了解到中机中心最近发布了有关于调整汽车公告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的通知。新申报的汽车产品于2018年1月1日(公告第304批)开始执行。具体内容以下:
各车辆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
为适应国家强制性标准变化,按照工信部装备工业司要求,中机中心对《公告》申报系统的检验项目进行了调整,新申报的汽车产品于2018年1月1日(公告第304批)开始执行。有关事项如下:
一、取消公告产品检验项目中第86项和第93项,取消GB 21260-2007《汽车用前照灯清洗器》、GB 17258-2011《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GB 17259-2009《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GB 24160-2009《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四项依据标准。
二、将GB 19755-2016《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及测量方法》、GB 19260-2016《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客车结构要求》两项国家强制性标准列为《公告》依据标准,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见附件。
1、GB 19755-2016不单独列项,与GB18352《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一同作为排放项目的检验依据。
2、GB 19260-2016作为新增检验项目,在申报系统中增加产品名称和备案参数。
新增产品名称:低地板城市客车、低入口城市客车;新增备案参数:车身升降系统生产企业、车身升降系统型号。
附件: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附件:
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一、GB 19755-2016《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
标准中同一型式的判定按照GB18352相关规定进行,除此之外混合动力车型应保证下列参数相同:
l 混合动力汽车动力混合程度(微混、轻混、重混等);
l 混合动力汽车混合方式(并联、串联、混联);
l 混合动力汽车是否具有纯电动模式(纯电动模式指具有纯电动行驶模式手动选择功能);
l 所采用的燃料和储能装置种类(如:全部采用磷酸铁锂蓄电池或燃料电池、汽油-磷酸铁锂蓄电池、超级电容器-磷酸铁锂蓄电池等);
l 动力蓄电池、超级电容器的正、负极主要材料、电解质主要成分;
l 动力电池组、超级电容器总成标称容量及标称电压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燃料电池组标称发电电流、标称电压、额定功率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均不大于1.2;
l 车载能源(包括动力电池、超级电容器、燃料电池等)的布置位置(顶置、前置、后置、底部等);
l 驱动电机类型(如:直流电动机、交流电动机等);
l 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应不超过1.2(如有多个驱动电机,则不同位置的每个电机均需满足此项要求);
l 驱动电机的布置位置(前置、后置、轮边、轮毂、双电机等);
l 整车控制器型号及生产企业;
l 是否可外接充电。
二、GB 19260-2016《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客车结构要求》
l 车身结构相同、乘客区长相同或增加、车内高相同或增加、车内宽相同或增加(不包括内部突凹物,如顶灯、顶窗等);
l 车内座椅尺寸相同或减少;
l 座椅布置相同或有利于车内通道、引道和座椅空间增大的座位数量减少;
l 双层城市客车的内部上下通道的位置、布置相同;
l 发动机布置位置相同(前置、中置、后置);
l 车辆用途相同(单层、双层、铰接低地板城市客车,单层、双层、铰接低入口城市客车)。
l 前轮罩间的通道宽相同或增加,后轮罩间的通道宽相同或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