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发布关于做好生活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函,详情如下: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函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为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环境管理,从源头遏制环境污染,加快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评文件审查审批,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项目选址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选址应符合海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要求,并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等相关要求。拟布局在相关市县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结合跨市县的服务范围科学论证拟选厂址的环境可行性。
二、工程内容与建设标准
垃圾渗滤液处理、炉渣与飞灰处理系统是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必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论证,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到“三同时”;上述建设内容缺失不符合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条件,将影响工程建设的推进。
根据我省的发展定位,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执行最严格的环保标准与最高的设计建设标准,采用国际先进的垃圾焚烧设备与工艺技术,污染物排放标准应不低于国内外最严排放标准要求。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作为涉邻避项目,其涉及的风险是综合性的,应将社会稳定风险与环境风险作为整体考虑,从源头防范“公共危机”。各市县政府应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刚性制度执行,与项目酝酿同步启动,并贯穿项目酝酿、决策全过程,科学评估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提出风险防控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之前开展,未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我厅将不予受理其环评文件。
四、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在规划选址、审批核准、征地拆迁、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各个环节,有关部门和建设、运营单位均应主动、及时、充分公开相关信息,做到全过程透明,争取公众理解和配合,将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成“邻利”项目。各市县政府应加强拟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舆论监控和研判,对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地区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前,不宜贸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
五、我厅将加大服务力度,采取主动介入、点对点服务等方式,加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评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推进项目建设。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