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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 | 黑龙江省在湖泊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试行)

日期:2018-07-18    来源:国际节能环保网

国际新能源网

2018
07/18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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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黑龙江省 湖泊 湖长制 工作方案

  近日,国际节能环保网从相关网站获悉,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在湖泊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工作目标:2018年6月底前,出台省级湖长制工作方案;9月底前,有湖泊的市、县、乡出台湖长制工作方案;11月底前,在湖泊岸边显要位置竖立湖长公示牌,标明湖长职责、湖泊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12月底前,分级建立湖泊名录,分级设置省、市、县、乡、村湖长,分级编制“一湖一策”方案,分级建立“一湖一档”,完成省级河湖长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2018年年底前,省内所有湖泊全面建立湖长制。到2020年,通过严格落实各级湖长叠加责任,科学实施湖泊网格化管理措施,确保湖泊数量、面积不因人为因素减少、萎缩。实现水域空间有效管控,湖泊岸线得到保护、水环境功能得到恢复、水污染得到防治、生态系统得到修复,使湖泊水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在湖泊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黑龙江省在湖泊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30日
黑龙江省在湖泊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利部贯彻落实〈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湖泊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二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遵循湖泊的生态功能特性,科学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按照“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的要求,全面建立湖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湖泊管理保护机制,为改善湖泊生态环境、维护湖泊健康生命、实现湖泊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处理好湖泊保护和开发的辩证关系,在确保良好生态环境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全面推进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坚持统筹湖泊生态系统治理。加强源头控制,强化联防联控,统筹陆地水域、岸线水体、水量水质、入湖河流与湖泊自身等要素,坚持问题导向、量化任务、实化措施,切实增强湖泊管理保护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
 
  坚持党政领导和部门协同。建立湖泊管护以党政领导负主责的叠加责任主体制度,形成部门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工作合力,建立属地化、网格化湖泊管护机制,形成上级抓下级、部门联合共治的治理模式。
 
  坚持强化监督和严格考核。上级湖长监督下级湖长,湖长监督部门,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将落实湖长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范围,实行工作措施和管护效果双向考核。
 
  (三)工作目标
 
  2018年6月底前,出台省级湖长制工作方案;9月底前,有湖泊的市、县、乡出台湖长制工作方案;11月底前,在湖泊岸边显要位置竖立湖长公示牌,标明湖长职责、湖泊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12月底前,分级建立湖泊名录,分级设置省、市、县、乡、村湖长,分级编制“一湖一策”方案,分级建立“一湖一档”,完成省级河湖长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2018年年底前,省内所有湖泊全面建立湖长制。
 
  2020年,通过严格落实各级湖长叠加责任,科学实施湖泊网格化管理措施,确保湖泊数量、面积不因人为因素减少、萎缩。实现水域空间有效管控,湖泊岸线得到保护、水环境功能得到恢复、水污染得到防治、生态系统得到修复,使湖泊水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二、组织体系
 
  (一)组织形式。全面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湖长体系。省总河长更名为省总河湖长。跨国界的兴凯湖、具有重要作用的五大连池由省级领导担任湖长;跨行政区的湖泊原则上由上一级领导担任湖长;不跨行政区的湖泊由同级领导担任湖长。各湖泊所在市、县、乡、村按行政区域分级分区设立湖长,按网格化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确保湖泊所有岸线和水域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已经设立河长的湖泊,按要求完善湖长体系,名称统一称为湖长;尚未设立河长的湖泊,要尽快建立湖长体系。
 
  (二)湖长职责。省总河湖长对全省所有湖泊管护负总责。湖泊最高层级的湖长是湖泊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湖泊管理保护负总责,主要是统筹协调湖泊与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确定湖泊具体管理保护目标任务,组织制定“一湖一策”方案和建立“一湖一档”,明确各级湖长职责,协调解决湖泊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依法组织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超标排放、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其他各级湖长对湖泊在本辖区内的管护负直接责任,严格落实上级湖长的有关工作要求,具体负责湖泊管理与保护工作。
 
  (三)部门职责。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湖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按照各级《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中明确的工作职责,相关责任部门开展湖泊管护工作,完成湖长制工作任务。已印发的河长制6项工作制度和《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实施河道警长制工作方案》均适用于湖长制工作。结合湖长制实际创新工作制度。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
 
  1.依法划定湖泊管理范围,严格控制开发利用行为,将湖泊及其生态缓冲带划为优先保护区,依法落实相关管控措施。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湖泊、违法占用湖泊水域。严格控制跨湖、穿湖、临湖建筑物和设施建设,确需建设的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要优化工程建设方案,采取科学合理的恢复和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湖泊的不利影响。
 
  2.严格管控湖区围网养殖、采砂、取土、淘金等活动。
 
  3.流域、区域涉及湖泊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划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活动,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并科学论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
 
  (二)强化湖泊岸线管理保护
 
  1.实行湖泊岸线分区管理,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合理划分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可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最大程度保持湖泊岸线自然形态。
 
  2.沿湖土地开发利用和规划选址,应与岸线分区要求相衔接,并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
 
  (三)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
 
  1.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湖泊水资源保护。坚持节水优先,建立健全集约节约用水机制。严格湖泊取水、用水和排水全过程管理,控制取水总量,维持湖泊生态用水和合理水位。加强入湖排污口设置和监测。依法取缔非法设置的入湖排污口。
 
  2.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严格按照限制排污总量控制入湖污染物总量。入湖污染物总量超过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湖泊,应排查入湖污染源,制定实施限期整治方案,明确年度入湖污染物削减量,逐步改善湖泊水质;水质达标的湖泊,应采取措施确保水质不退化。严厉打击废污水直接入湖和垃圾倾倒等违法行为。
 
  3.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将治理任务落实到湖泊汇水范围内各排污单位,加强对湖区周边及入湖河流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内源污染等综合防治。
 
  4.加大湖泊汇水范围内城市雨污分流制排水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新建改造力度,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我省高寒气候特点的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工艺,逐步推进城市道路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四)加大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
 
  1.按照水功能区区划确定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强化湖泊水环境整治,限期完成存在黑臭水体的湖泊和入湖河流整治。对作为饮用水水源地的湖泊,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和规范化建设,确保饮用水安全。
 
  2.加大湖区综合整治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在采取生物净化、生态清淤等措施的同时,可结合防洪、供用水保障等需要,因地制宜加大湖泊引水排水能力,增强湖泊水体的流动性,改善湖泊水环境。加强湖区周边污染治理,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
 
  (五)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修复
 
  1.加大对生态环境良好湖泊的严格保护,加强湖泊水资源调控,进一步提升湖泊生态功能和健康水平。
 
  2.积极有序推进生态恶化湖泊的治理与修复,加快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逐步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
 
  3.加强湖泊水生生物保护,科学开展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
 
  4.因地制宜推进湖泊生态岸线建设、滨湖绿化带建设、沿湖湿地公园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
 
  (六)建立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
 
  1.建立健全湖泊、入湖河流所在行政区域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配套实施湖泊警长,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涉湖违法违规行为。
 
  2.坚决清理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以及非法排污、养殖、采砂、设障、捕捞、取用水等活动。集中整治湖泊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湖泊动态监管。
 
  具体湖泊管理与保护任务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实施湖长制作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完善河长制和建立湖长制要同步推进,把湖长制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针对不同类型湖泊的自然特性、功能属性,逐个湖泊明确各级湖长,进一步细化实化湖长职责,层层建立责任制,全力推动湖长制工作实施。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促使横向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按各自职责共同推进湖泊管理保护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要分级建立湖泊管护公共财政投入保障机制,统筹安排落实本级水质水量监测、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划界确权、健康评估、水环境整治、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执法监管、新闻宣传等工作所需经费,确保湖泊工程管护、岸线管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湖泊整治建设等项目顺利推进。
 
  (三)夯实工作基础。调查摸清全省湖泊的分布、数量、位置、面积、水量等基本情况,编制湖泊名录。收集湖泊自然属性等基础信息和“六大任务”动态信息,建立“一湖一档”。围绕问题清单、目标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和措施清单,编制“一湖一策”方案。运用网络、云服务、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先进技术,加强对湖泊监测数据管理和湖长履职考核,建立河湖长制信息管理系统。支持湖泊管护科学技术研究应用。
 
  (四)严格考核问责。上一级湖长负责对下一级湖长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落实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把湖泊管理保护工作作为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行湖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湖泊面积萎缩、水体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通过河湖长制信息系统、公告、公示牌、APP、微信公众号、社会监督员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督促湖长制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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