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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风电等可再生能源 宁夏银川发布《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日期:2019-01-29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新能源网

2019
01/29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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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可再生能源 风能 污染防治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发布《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指出:引导公众绿色生活。提倡和鼓励使用太阳能、生物能、风能可再生能源,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
 
  着力消减煤炭消费需求,推广节能环保技术,实施化工、水泥高耗煤行业节能改造。大力发展光伏、风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提高天然气利用率,加快天然气应急储气设施建设。
 
  原文如下: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滨河新区(经济试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市委巡察机构,银川中关村创新创业科技园建设服务办公室、银川丝路经济园建设服务办公室(阅海湾中央商务区服务中心):
 
  《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已经十四届市委2018年第33次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0日
 
  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全面完成国家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全力推进生态立市战略,持续改善全市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和来宁视察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自治区十二次党代会、市委十四届六次全会精神,示范引领银川都市圈建设,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入实施生态立市战略,扎实整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问题,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全面推动绿色发展,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加快建成“绿色、高端、和谐、宜居”美丽银川。
 
  二、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完成自治区下达的任务目标,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总体改善。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3%,绿地率达到42%,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7.5平方米,森林覆盖率达到16.5%;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重点环境质量指标稳定达标。空气质量全面达到国家、自治区考核要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0%,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较2015年分别下降16%、18%,重污染天数比2015年减少25%(以上均为扣除沙尘影响后数据);黄河干流银川段Ⅲ类水体比例保持在100%,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长治久清”,典农河、鸣翠湖、阅海等重要湖泊水质力争达到Ⅲ类,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
 
  ——环境污染治理取得明显成效。突出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工业企业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以内,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和劣V类水体。
 
  (二)年度工作目标。
 
  1.2018年年底前,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打响,各项重点任务全部启动,相应组织机构建立并运行,重点任务落实细化方案、考核细则等措施全部颁布实施,圆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督促各县(市)区、各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责任领导,确保“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落实到位。
 
  2.2019年年底前,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重大进展,各地各责任单位精心组织实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任务,可量化的重点任务进度达到总任务量的60%以上,明确需要建立完善的生态环保机制全部进入最终审定阶段。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及时跟进各县(市)区任务完成情况,对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责令采取强化攻坚措施。
 
  3.2020年10月底前,圆满完成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全市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基本确立,基本形成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坚持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切实做好攻坚终期考核验收,全面总结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经验。
 
  (三)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强化目标需求、问题导向。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为抓手,抓紧解决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深入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分类施策、精准发力、强力推进,深化生态环境监测、评价与考核,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良好成果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突出改革创新、治本攻坚。深化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统筹兼顾、系统谋划,强化协调、整合力量,区域协作、条块结合,严格环境标准,完善经济政策,增强科技支撑和能力保障,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严格依法监管、铁腕治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严惩重罚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以推进突出环境问题解决为重点,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规范为主线,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问题,不断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力度,倒逼企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推进公众参与、全民共治。建立完善政府主导、企业治理、公民参与的“大环保”格局,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各尽其责、共同发力、合力攻坚的良好局面。
 
  三、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强化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谋划,主动协调处理重大问题,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切实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市党委、政府的各项重大政策措施。
 
  (一)落实党政主体责任。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加强对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统一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坚持定期调度,统筹推进本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调查研究、决策部署,至少每月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将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摆到突出位置,其他有关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强化各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坚持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2019年起,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制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报市委、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二)强化考核问责。市政府按照年度目标对本实施方案推进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干部管理使用、评先选优、污染防治相关奖补资金分配挂钩。按照时间步骤相关要求,对落实较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不认真落实本实施方案、完成目标任务排名靠后的由市政府领导约谈或按相关程序启动问责。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落实本实施方案的监督检查,定期调度、分析、通报。2020年,结合污染防治攻坚战终期考核结果,对没有完成攻坚任务的,首先要问责第一责任人和相关领导。对导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终身追究责任。各县(市)区要建立本实施方案具体工程、项目动态跟踪机制,及时解决本实施方案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向市环保局报送目标任务推进情况。同时,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量化问责机制,对各级各类环保督察、执法检查发现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累积到一定数量,未完成各级各类环保督察交办问题整改的,按累计数量逐级问责分管负责人、党政主要负责人。
 
  四、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以实施生态立市战略为抓手,坚持节约优先,转变发展方式,推动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全面节约能源资源,引导公众绿色生活,全面提升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不断促进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和谐统一。
 
  (一)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
 
  1.推动产业结构绿色转型。认真落实《中国制造2025》和《银川市低碳城市发展规划(2017—2020)》,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认真落实工业转型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加快推动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2018年年底前,制定专项计划并向社会公开;严禁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对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严禁以资源综合利用、配套或副产品等名义规避产能置换。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聚焦能源化工、羊绒产业、生物制药等传统产业,实施三年技术改造行动计划,加大对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投入,每年实施40个以上技改项目,逐步淘汰陈旧设备、老化技术、落后工艺,提高企业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实现纺织、生物制药等传统产业转型发展。大力培育和发展新动能,聚焦生产性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示范基地和产业集群。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国资委、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2.加快工业园区整合优化。按照“整合园区、盘活存量、低端退出、转型升级”思路,以“两园三区”建设为主线,构建“一县一园、一园多区、各有特色”的发展格局,重新整合布局,全市形成8个园区:4个市级管理园区(银川高新区按一个市管园区计算),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滨河新区(经济试验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个县(市)区管理园区,由兴庆区管理的银川商贸物流中心、由西夏区管理的银川公路铁路运输物流服务中心、由永宁县管理的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由贺兰县管理的宁夏贺兰工业园区。按照“企业集聚、产业集群、发展集约”的要求,积极谋划和培育一批主导产业,提升改造一批传统产业,培育发展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布局主导产业,建立园区扶持产业目录和限制目录(即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主动“腾笼换鸟”,加快清退低端产业。到2020年,形成“一园一主业,园区有特色”产业布局,主导产业产值占比达到80%以上。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发改委
 
  3.严格产业项目准入。严控“两高”行业产能,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要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建设项目必须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并向社会公告置换方案。重点区域不得新建、扩建产生异味的生物发酵项目。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依法依规推进落后产能退出,严防“地条钢”等列入淘汰名录的低端落后产能“死灰复燃”。强化工业园区企业清理。对各工业园区和开发区内现有企业进行逐一排查,将不符合产业政策、园区产业定位,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超标排放和长期不生产的企业列入清理清单,责令限期搬迁。各工业园区、开发区在2018年12月底前提交园区清理清单和实施方案,2020年底完成工业园区和开发区企业的清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环保局、行政审批局
 
  配合单位:市安监局、国土局、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4.培育壮大绿色环保产业。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完善政策和市场服务体系,积极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促进传统产业绿色转型,提高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绿色产业技术、装备和服务水平,为工业企业装上“绿色引擎”。到2020年,绿色环保产业快速发展,装备技术水平明显提升,产业规模持续扩大。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推进细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污水处理、垃圾处置、土壤修复、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等新型技术研发和推广,大力发展第三方监测治理、特许经营等环保服务业,推动形成新型服务供给体系。到2020年,通过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一批环保服务业项目,促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科技局、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银川滨河新区、综合保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推进能源资源全面节约。
 
  1.持续加强节能降耗。严格能源、水资源、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节约用地和水资源管理制度。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推动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实施重点用能行业能效提升计划,全面降低能耗、物耗。到2020年,全市(不含宁东)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6%。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住建局、交通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银川滨河新区、综合保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2.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完善节水型社会考核指标体系,将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管理,将再生水、雨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建立实施工农业计划用水管理制度。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国家先进定额标准,2020年,银川市(不含宁东)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下降15%,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5%以上。发展节水农业。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大力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全市高效节水灌溉面积达到75.15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3以上;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鼓励政策及管网等配套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到2020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住建局、农牧局、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3.开展资源节约行动。在全社会开展节约水、电、土地等行动,加快向绿色低碳的方式转变,实现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坚持规划引领,严格管控城镇开发边界,合理确定发展规模和开发强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充分发挥园区集约发展功能,推进土地、能源、资本等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工业领域,全面推进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全面实施能效“领跑者”行动,全面推进能效对标达标活动,进一步完善企业能源计量、统计管理体系。建筑领域,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水平,大力发展低能耗建筑,持续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严格执行65%居住建筑节能标准,全面推行绿色建筑。交通运输领域,继续加快完善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建设,逐步提高运输系统效率。构建合理公交线网,发挥公交运能优势,建立公众出行信息服务平台,减少能源浪费。坚持“政府主导、政策引导”,在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和城市物流配送领域推广应用纯电动、混合动力等新能源汽车,加强配套充电、加气基础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交通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银川滨河新区、综合保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引导公众绿色生活。将绿色理念和要求全面融入供给侧和消费侧体系,以低碳、循环经济模式组织社会的生产和消费活动;推进生活方式绿色化,广泛开展绿色生活行动,大力倡导公众绿色着装、绿色饮食、绿色居住、绿色出行、绿色采购、绿色旅游;提倡和鼓励使用太阳能、生物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强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鼓励公众将生活类危险废物送入安全收集、处置通道,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城管局、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交通局、教育局、商务局,银川滨河新区、综合保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县(市)区
 
  五、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编制实施全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着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用地结构,着力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进一步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一)强化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1.全面整治“散乱污”企业。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式、台账式、网格化管理,分类实施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整改提升等措施;坚决关停用地、工商手续不全并难以通过改造达标的企业,可以达标改造的企业予以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一律关停,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国家、自治区下达的散乱污企业治理任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场监管局、环保局、国土局
 
  2.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全面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018年年底前,全市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组、10万千瓦及以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实现超低排放,其他火电企业(含自备电厂)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2020年,所有具备改造条件的火电机组(含自备电厂)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年底前,全市水泥、石化、有色等重点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全面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
 
  3.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2018年年底前,完成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铁合金、电石、活性炭、铸造等行业和燃煤锅炉的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运输、装卸、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场监管局
 
  4.加强堆场扬尘污染治理。组织对工业企业大型料堆、工业固体废弃物堆场进行全面排查并建立清单,制定堆场扬尘整治计划,实行“一企一策”。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场监管局
 
  5.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治理。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严格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准入,新建项目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开展重点行VOCs排查工作,初步建立全市VOCs排放基数。加大制药、农药、煤化工、日用化工等化工行业VOCs 治理力度。实施VOCs排放总量控制,完成国家、自治区下达减排任务。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场监管局
 
  (二)严格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1.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着力消减煤炭消费需求,推广节能环保技术,实施化工、水泥高耗煤行业节能改造。大力发展光伏、风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提高天然气利用率,加快天然气应急储气设施建设。到2020年银川市煤炭消费总量(不含宁东)下降10%。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环保局
 
  2.严格耗煤项目审批。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耗煤1万吨及以上项目一律实施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新建耗煤项目实行1.5倍减量替代(热电联产除外)。严格落实燃煤锅炉限建、禁建管控措施,三区两县一市建成区、集中供热管网和天然气管网覆盖区域内一律禁止新建燃煤锅炉、茶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其他地区一律不再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环保局
 
  3.严格煤质管控。建立煤质全链条监管体系,大力实施清洁煤替代散煤,到2020年,基本完成城市建成区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城管局、环保局
 
  4.加快燃煤锅炉淘汰。2018年底前,三区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燃煤锅炉(保留的应急锅炉、调峰锅炉除外)。加快两县一市建成区内4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淘汰力度。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环保局、城管局
 
  (三)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
 
  1.以开展柴油货车超标排放专项整治为抓手,统筹开展油、路、车治理和机动车船污染防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达标车辆、排放检验机构检测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公安交警分局、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商务局、交通局
 
  2.制定柴油车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计划,通过经济补偿、限行禁行等措施,加快淘汰老旧车辆,鼓励清洁能源车辆、船舶的推广使用。
 
  责任单位:市公安交警分局、道路运输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交通局、财政局
 
  3.完善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实现环保、公安部门信息共享,2018年年底前全面推行使用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2019年年底前,在城市主要进口、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安装遥感监测设备及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纳入自治区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并实现联网。配合自治区建设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完善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交通局、公安交警分局、财政局
 
  4.推进重点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货物由公路运输转向铁路运输。显著提高大宗货物铁路货运比例。
 
  责任单位: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交警分局、城管局、交通局
 
  5.按照国家、自治区安排及时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严格实施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排放标准。鼓励淘汰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
 
  责任单位:市公安交警分局、交通局、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城管局、道路运输管理局
 
  6.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非标车(船)用燃料行为,彻底清除黑加油站点。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四)强化国土绿化和扬尘管控。
 
  1.积极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2018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范围内露天开采矿山(含砂石料厂)摸底排查,建立整改整治矿山企业清单。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加强修复绿化。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国土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2.积极实施城市绿化行动。加强防沙带建设和国土绿化,保质保量完成国家、自治区要求的重点防护林工程建设,增加林草覆盖率。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增绿以及增加公共服务设施。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国土局
 
  3.落实城市道路和城市范围内施工工地等扬尘管控。提升施工扬尘管控水平,2018年年底前,建立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施工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建筑工地全面落实“六个100%”的扬尘防控措施,对扬尘防控措施达不到要求的工地一律责令停止施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记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停止各类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特殊项目除外)。加强城市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全面推广“以克论净”精细化管理,建立“机械深度洗扫+人工即时保洁”的环卫工作机制,提高机械化清扫率。严控渣土运输车扬尘污染,建立渣土拉运夜查长效机制,严肃查处渣土车不冲洗、不遮盖等道路扬尘污染问题。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公安交警分局、环保局、林业局、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按照自治区要求统一预警分级标准、信息发布、应急响应,统一提前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有效降低污染程度。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2.完善应急预案,明确政府、部门及企业的应急责任,科学确定重污染期间管控措施和污染源减排清单。指导公众做好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推进预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2018年年底前,进一步提升空气质量预报能力,具备7天空气质量预报能力。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3.重点区域采暖季节,对建材、铸造、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实施错峰生产。重污染期间,对有色、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企业实施错峰运输;强化城市建设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措施,加强道路机扫。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交通局、住建局、道路运输管理局、城管局、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4.全面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制定年度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方案,2018年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3%,2020年年底前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全面加强秸秆禁烧监管,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按照网格化监管要求,建立行政区域内秸秆焚烧易发多发区域清单,落实县包乡、乡包村、村包组、组包地块的分片包干工作责任制,对秸秆焚烧行为加强宣传教育,保持常态化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秸秆焚烧行为。到2020年,全市农作物秸秆焚烧现象得到有效管控。
 
  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六、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
 
  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坚持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两手发力,加快工业、农业、生活污染源和水生态系统整治,保障饮用水安全,消除城市黑臭水体,严格落实河长制湖长制,推进水生态建设。
 
  (一)严格落实河湖长制。深入开展“保护母亲河”“保护典农河”行动,实施水环境治理三年行动和“清河专项行动”。集中整治河流、湖泊、沟道、水库水域岸线乱建乱占、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排乱倒等行为。建立完善“一沟一策”方案,推进水生态建设,实施银新干沟综合整治、典农河岸线景观提升等工程,重点整治黄河银川段、典农河等河渠沿线生态环境。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林业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规划局、城管局、环保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新区
 
  (二)全面治理工业及城镇污染。全面提升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能力。加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灵武市羊绒园区)、永宁望远工业园区、银川生物科技园内等工业园区涉水企业监管,加大执法力度,督促园区污水处理厂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运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各新建、升级工业园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设施。全面排查取缔“九小”企业和直排口,积极推进清洁生产。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新区
 
  (三)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集中收集管网,城镇污水和入园企业污水基本实现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提高城市污水再利用水平,严格执行国家污水处理收费政策。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新区
 
  (四)加强入黄排水沟综合整治。采取控源截污、生态修复、末端治理等综合治理措施,建成银新干沟、永二干沟、灵武东沟等主要入黄排水沟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实施滨河湿地扩整连通及湿地处理工程,水质达到自治区要求目标,提高水生态环境承载能力。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水务局
 
  (五)实施黑臭水体整治。加快推进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力度,遵循外源减排、内源清淤、水质净化、清水补给、生态修复等技术路线,通过改造排水管道、封堵排污口、敷设截污管道、设置调蓄设施等措施,确保黑臭水体整治取得的成效。同时,保障排水排洪畅通。按照《关于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继续跟踪监测水质,完善黑臭水体长效管理机制,达到“长治久清”,完成销号工作。实施清污分流工程,及时清理城市水体沿岸积存垃圾和水体底泥污染物,定期对辖区内的水体进行巡查,配套完善城镇集污管网,加强生活污水、垃圾倾倒等源头污染防控,强化河湖长对黑臭水体治理的协调督导责任,确保水体黑臭问题不反弹。2020年,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面消除。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水务局,三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城管局
 
  (六)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开展县级以上水源地保护区排查和规范化建设工作。对县级以上水源地划定、保护标志设立、保护区内存在违法问题进行专项排查,摸清水源地环境问题底数,依法完成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违法项目拆除或者关闭,视情况实施生态修复。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饮用水水源、出水厂、管网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县级及以上城市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加快推进银川都市圈城乡西线供水工程,逐步替代现有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提高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水平。建立完善水源地保护长效机制,加大日常监管巡查力度,落实辖区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禁止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保持保护区内自然属性,确保城乡饮水安全。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环保局、住建局、卫计委,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农牧局、规划局、国土局
 
  (七)实施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成果,完善农村环境整治长效机制,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城镇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力争实现90%左右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治理,加快农村污水处理及厕所改造,村庄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左右,着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施农业“三减”行动,在绕城高速以内全面禁用化肥、农药、除草剂,其他地区按照降低20%的标准降低化肥、农药、除草剂使用量,控制主要入黄排水沟总磷、总氮排放,实现农药化肥零增长,从源头上治理农田退水污染。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替代化学防治。建立健全农用残膜回收利用机制,推广农用残膜回收利用技术,农用残膜回收利用率达到85%,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到2020年,粮食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化肥利用率达到40%,农药利用率达到40%。建立从畜禽养殖空间布局到末端环境管理全体系监管,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农业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规划局、住建局、环保局
 
  七、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
 
  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有效管控农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
 
  (一)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按照国家制定的土壤调查技术规范及自治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要求,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2018年,在已划分的89个农用地详查单元1033个农用地详查点位基础上,配合自治区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到2020年,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国土局、农牧局、卫计委
 
  (二)大力推进耕地安全利用。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和国家出台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到2020年,完成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清单,完成国家、自治区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等3项指标任务。
 
  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局
 
  (三)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企事业单位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开展涉铅、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强化对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的环境监管,建立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清单,制定银川市重金属污染物减排方案,到2020年,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4%,涉重金属企业实现全面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科技局、国土局、工信局
 
  (四)严格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以黄河沿岸、工业园区等区域为重点,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排查整治,开展固体废物非法贮存、倾倒和填埋情况专项排查,调查、评估重点工业行业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转移等管理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管。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违法犯罪活动。提高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准入标准,推动产业升级,逐步淘汰规模小、工艺水平低的企业。工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工信局、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国土局、城管局
 
  (五)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开展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2018年完成贺兰县土壤治理与修复项目,逐步建立土壤治理与修复技术体系。采用有效、可持续的工艺和技术,边示范边推广,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尽量减少废水、废气、固废的产生和排放;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安全处置,防止对周边水体和大气造成污染。
 
  责任单位:市农牧局、环保局、科技局,贺兰县政府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国土局、住建局、财政局
 
  (六)加快推进垃圾分类处理。继续推进垃圾分类城市创建,采取综合利用、回收处理、无害化处理等不同的处理方式,做到处理过程“垃圾不暴露、转运不落地、沿途不渗漏”。将垃圾分类工作推进情况纳入银川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及各相关单位年度工作绩效考评内容。到2020年,实现全市城市和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全覆盖,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县城达到85%。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全市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基本消除。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建局、城管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环保局、林业局
 
  八、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
 
  坚持自然恢复为主,统筹开展全市生态保护与修复,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一)坚持生态优先,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到2020年,严格按照已经批准并公布的生态红线,完成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纳入全国“一张图”管理,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依托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加强监测数据集成分析和综合运用,定期发布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状况信息。严格执行红线保护管控措施,着力加强沿黄湿地、葡萄原产地长廊等生态系统保护。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规划局、行政审批局、国土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林业局、葡萄酒局、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坚决查处生态破坏行为。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绿盾”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部署,持续开展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限期进行整治修复。完善人类活动清理整治台帐,确保排查检查到位、查处到位、整治到位,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落实各项生态修复措施,保留人类活动项目按照相应环境整治方案要求进行整改。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林业局,灵武市政府、白芨滩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规划局、国土局、农牧局、民政局,西夏陵区管理处、贺兰山岩画管理处,永宁县、贺兰县、西夏区政府
 
  (三)统筹区域内绿廊绿网、湖泊湿地、城市农田林网等资源,构建绿色空间相隔、组团发展、点状布局的“轴、网、片、点”相结合的平原生态防护系统,形成城市绿色通道。围绕花博园、城市内大型公园打造精品园林工程,大力推进植树造林,形成生态景观带和旅游休闲带,打造“城在绿中,绿在城中”的城市一体化绿色生态圈。建设银川国际鲜花港、阿瓦隆国际农业示范园、康乃馨工厂化生产基地,增加花卉种植面积,发展“美丽产业”。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水务局、国土局,各县(市)区政府,银川滨河新区、综合保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四)构筑西北地区生态安全屏障。加大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力度,提升黄河水环境质量,突出构建银川东西两翼绿色生态屏障,带动引黄灌区平原绿洲生态区绿色生态系统建设。规划建设银川市贺兰山东麓葡萄长廊的防护林带,扩充黄河两岸绿色廊道,重点对现有防护能力低下的林带进行改造提升,以乔木林为主,增加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稳定性,维护银川生态安全。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水务局、国土局,各县(市)区政府,银川滨河新区、综合保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五)进一步改善黄河两岸生态环境,营建生态稳定的黄河护岸林。预防河岸坍塌,保障黄河生态安全,构建生态稳定、生物多样性丰富的黄河金岸生态廊道。对现有林带残缺不全的,应按照以带为主,带、片、网、点相结合的原则,完善黄河主河道护岸林;实施湿地保护恢复工程,因地制宜建设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出台河湖湿地管理办法,开展湿地产权确权试点,加强黄河流域滩涂、湖泊、水稻田等各类湿地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护,进一步预防水土流失、改善水生态、提升景观,保障黄河水生态安全。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水务局、国土局,各县(市)区政府,银川滨河新区、综合保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六)规划打造市域东部沿鄂尔多斯台地西缘的防风固沙林带。继续实施禁牧措施,遏制土地沙化趋势,阻止毛乌素沙地西侵南移,减少风沙危害和水土流失,加强自然保护区、沙区湿地和现有人工林地保护,切实保障宁东基地、滨河新区,以及草原、牧场、农田的生态安全。加大毛乌素沙地治理和沙漠边缘林地保护力度,推进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实施绿色通道建设,加强公路、铁路、输电线路等基础设施两侧植绿工程。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灵武市政府,银川滨河新区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水务局、国土局,各县(市)区政府,银川综合保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九、抓好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
 
  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层层落实责任,层层传递压力,全面抓好中央环保督察、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及历次交办转办件的整改工作,以解决实际环境问题来回应社会关切,以整改的实际成效来取信于民。
 
  (一)及时高效完成转办问题整改。坚持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交办转办群众信访投诉件的办理,持续发力抓好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确保落实到位,处罚到位,整改到位。对环境投诉举报件要即交即办、立行立改,把整改行动落到实处,切实让群众看到实实在在的整改效果。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强化问题整改落实,对于一般性问题,要按照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认真开展交办举报环境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围绕存在的环保问题,明确整改责任,细化工作举措,全力以赴推进整改工作,按时办结答复;对于情况复杂或需长期整改的问题,要认真研究部署,建立任务清单、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落实责任和要求,坚持不懈抓整改,持之以恒求实效,坚决杜绝已整改问题“死灰复燃”,切实做到“问题不查清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
 
  (二)高质量完成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严格对照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认真研究制定环保督察整改工作实施意见,逐项明确整改落实的目标、措施、时限和责任单位,全力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和“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完善环保督察整改验收销号办法,进一步明确督察整改验收标准、流程及责任,为彻底整改提供支撑依据。各级党委、政府要定期研究分析环保督察整改情况,及时解决督察整改中的重大问题,实行领导干部包抓重点问题的工作机制,经常性组织开展环保督察整改调度、督查、通报,强力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环保责任,狠抓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坚持依法整改、科学整改,既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合理运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等手段,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环境污染行为;又要紧密结合具体问题,科学确定环保督察整改阶段目标,不得对目标任务层层加码,整改时限层层递减,严禁搞“一刀切”整改,确保环保督察整改成效经得起检验。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
 
  (三)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各级纪委监委、组织部门要主动介入到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中去,及时分析、合理运用每一轮环保督察整改的调度、督查、通报结果,对不符合整改时序要求的,要采取谈话提醒等方式,督促相关部门抓好环保督察整改;对存在表面整改、虚假整改、敷衍整改问题的,责成其主要负责人向市委、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从重问责;对组织整改不力、存在突出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实行一票否决,效能目标考核结果直接列为末位。
 
  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环境综合治理督查考核办公室
 
  (四)建立环保督察整改长效机制。各级领导干部要亲力亲为抓环保督察整改,定期督查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确保重点环保督察整改任务取得明显成效。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以及履行环保职能职责的市直相关部门每年向市委、政府专题报告环保履职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环保工作时,要将环保督察整改情况作为一项专题进行报告。各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代表视察等方式,政协常委会通过提案、委员视察等方式加强对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履行环保职责情况的监督。结合自治区环保机构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加快建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充实环境监察力量。对环境质量下降、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重点环保问题,由市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指挥部督查考核办公室牵头开展专项督查。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环境综合治理督查考核办公室
 
  十、改革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一)完善生态环境监管监测能力。切实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能,建立健全环境监察体系,按照执法下沉、充实基层原则,加强三区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执法力量,加快推进乡(镇、街道)环保机构全覆盖,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推进生态环境综合管理队伍建设,定期对全市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执法证件管理,对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人员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完善生态环境监管能力硬件配置,按照国家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要求,环境监察监管人员全面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及时掌握各类污染源相关环境信息,做到精准执法,保障环境执法用车,统一执法人员着装,全面落实相关保障措施;加快建设生态环境网络建设,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际需要,建立完善市级生态环境预报预警体系,基本建成覆盖全市国土空间、各环境要素统筹、监测监管联动的全市生态环境大数据综合和监管融合平台,全面客观反映全市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状况。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编办、市财政局
 
  (二)加强生态环保责任体系建设。进一步探索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体制机制,理顺各级党委政府之间、环保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之间的环保责任、关系,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细化落实到相关部门,确保“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落实,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强化政绩考核中生态保护、环境质量等指标约束,对区域环境质量恶化,出现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坚持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总责,将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坏”作为环保责任红线。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完善环保统一监管与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的管理体制,严格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健全问责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和“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等原则,建立一整套环境保护问责制度,对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责任离任审计;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监管责任;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终身追责。
 
  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环境综合治理督查考核办公室、市环保局、审计局、统计局
 
  配合单位: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滨河新区,各县(市)区
 
  (三)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政策机制。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资金投入向生态环境保护倾斜,与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匹配,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投入规模要在现有基础上大幅提升。完善居民取暖用气用电定价机制和补贴政策,加大清洁取暖财政支持力度。深化绿色金融,支持绿色信贷、绿色债券,健全绿色担保机制,发挥自治区环保基金的杠杆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保领域,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益性项目列入地方政府债券重点支持范围。落实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落实生态环保咨询、制造、工程等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推进社会化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采用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运营补贴等方式,规范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环境绩效合同服务项目。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银川滨河新区、综合保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制保障。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全面修订清理现行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相适应的内容,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大气、水、土壤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加强涉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力量建设,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合理运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等手段,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加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制裁和惩处力度,合力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保持生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
 
  责任单位: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配合单位: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滨河新区,各县(市)区
 
  (五)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人才智力支撑。加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人才队伍建设,将人才队伍建设纳入银川市人才规划,加大培养培训力度。建立污染防治攻坚战战略智库,健全人才使用激励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强化与发达省市的交流合作,引进吸收和开发利用国内外生态环境保护关键技术,开展大气、水、土壤等重点领域突出环境问题成因分析,推广一批能源节约、污染治理、生态修复新技术,突破一批资源综合利用、湖泊湿地污染防治、生物发酵行业异味污染治理核心技术。
 
  责任单位:市人才局、人社局、科技局、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滨河新区
 
  来源:银川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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