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宁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宁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发电企业并网运行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于7月19日起执行。
通知要求:对经能源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且接入35KV及以下配电网的光伏、风电、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免于办理发电企业并网条件确认手续。
原文如下:
宁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发电企业并网运行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信局、东侨开发区经发局,国网宁德供电公司:
根据《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发电企业并网运行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闽工信法规〔2019〕109号)和《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第三批取消、下放(委托)及调整市级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通知》(宁政〔2017〕20号)规定,结合我市新能源和分布式能源发展实际,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为保证发电机组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现就简化我市发电企业并网运行条件确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并网运行条件确认范围及分工
(一)按照福建省政府明确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权限,经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发电项目由省工信厅负责并网运行条件确认;经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发电项目由市工信局负责并网运行条件确认;经县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发电项目由县级工信部门负责并网运行条件确认(其中跨县域发电项目进行并网运行条件确认时,增加抄送并网所在地县级工信部门备案)。
(二)对经能源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且接入35KV及以下配电网的光伏、风电、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免于办理发电企业并网条件确认手续,由电网经营企业在严格做好发电项目并网运行安全检查的前提下,直接受理并开展相关并网服务。
二、并网运行条件确认程序及要求
(一)发电项目并网运行条件确认,由项目业主单位直接向负责确认的县级工信部门提出并网运行条件确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发电项目并网运行条件确认申请报告(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2.发电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3.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审查意见。
(二)项目业主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有效的,县级工信部门予以当场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县级工信部门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更正的材料,待补齐补正后予以受理。
(三)项目申请受理后,县级工信部门组织电网经营企业对申请并网运行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确认项目已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和机电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具备并网运行条件后,县级工信部门出具并网运行条件确认批复文件。
(四)发电企业并网运行条件确认工作时限为8个工作日(不含特殊环节时间),确认文件以邮递方式送达或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领取,同时在县级工信部门门户网站对外发布。
三、其它事项
(一)除免于办理发电企业并网运行条件确认手续的发电项目外,所有接入福建电网的发电项目均应办理发电企业并网运行条件确认手续。在取得工信部门并网运行条件确认意见后,发电项目方可开展机组启动验收工作。未取得工信部门并网运行条件确认的发电项目,电网经营企业不得与发电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二)技改、扩建项目涉及机组容量变更的发电机组,应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并网运行条件确认。
(三)发电项目业主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管理,自觉接受电力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电网经营企业要建立光伏扶贫发电项目并网绿色通道,对光伏扶贫并网发电项目登记建档,方便光伏扶贫发电项目并网办理。
(五)县级工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开展发电企业并网运行管理工作,并配合能源监管部门和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并网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应于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办理并网运行确认的发电项目清单报送我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宁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改进我市发电企业并网运行管理等工作的通知》(宁经信能源〔2016〕218号)和《宁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改进宁德市发电企业并网运行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宁经信能源〔2018〕342号)文停止执行。
宁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7月10日
来源:宁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