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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出炉!

日期:2019-11-19    来源:国际能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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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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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连风电 海上风电 风电项目

  近日,大连市发改委印发《关于大连市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知》明确:
  1、大连市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通过竞争方式公开选择项目投资主体、配置合理电价。通过综合评估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综合评分高的企业获得项目开发资格。
  2、大连市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将综合评估企业能力、项目方案、技术先进性、前期工作深度、上网电价等要素。其中上网电价作为重要竞争条件,权重不低于40%。
  3、项目的上网电价原则上按照项目单位申报电价执行。若国家后续调整海上风电电价政策,按国家最新要求执行。
  4、若投资主体在项目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企业参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参与本市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
  5、项目建成投产前,竞争配置确定的项目投资主体不得私自转让开发权。对于私自转让开发权的投资主体,取消该投资主体项目开发资格,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重新开展项目竞争配置工作。
  6、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5日起开始实施。
  原文如下:
  大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大连市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发改能源字〔2019〕82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能源局风电开发建设及竞争性配置的相关要求,本市新增的海上风电应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和确定上网电价。为促进我市海上风电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特制订《大连市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15日
  大连市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82号)、《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9〕49号)及《2019年风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指导方案(2019年版)》要求,本市新增海上风电项目应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并确定上网电价。为落实国家有关政策,促进大连市海上风电有序规范开发建设,科学引导海上风电投资,实现资源高效利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竞争配置应当遵循规划总量控制,公开竞争优选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引导投资主体提出合理电价,合理配置资源。
  第三条 大连市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由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进行。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大连市海上风电场工程规划的复函》(国能新能〔2013〕262号)批准的场址规模和范围,通过竞争方式公开选择项目投资主体、配置合理电价。通过综合评估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综合评分高的企业获得项目开发资格。
  第四条 竞争配置海上风电项目应符合国家、辽宁省和大连市能源、土地、海洋、海事和环保等相关规划和行业管理要求。
  第五条 大连市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将综合评估企业能力、项目方案、技术先进性、前期工作深度、上网电价等要素。其中上网电价作为重要竞争条件,权重不低于40%。
  第六条 竞争配置工作流程如下:
  1.信息发布。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定期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海上风电具体风场的竞争配置方案,包括每个风场的项目概况、工作流程、评分标准等信息与要求。
  2.报名申请。有关区、市、县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组织有意向的投资主体报名,并将有效报名结果报送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助符合报名要求的投资主体领取项目竞争配置文件。
  3.递交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有效报名的竞争配置投资主体根据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文件要求,形成申报材料并递交。
  4.专家评审。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出具评审意见。
  5.结果公布。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评审意见确定竞争配置投资主体,相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五天。有关情况抄报国家能源局和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七条 项目的上网电价原则上按照项目单位申报电价执行。若国家后续调整海上风电电价政策,按国家最新要求执行。
  第八条 竞争配置项目应按照竞争配置要求和申报的实施方案开展有关前期工作。在后续实施过程中确需进行方案调整,须经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并以核准批复文件为准。
  第九条 竞争配置确定的项目投资主体须出具开发建设承诺书,承诺完成项目核准、项目开工建设、项目全部建成投产的关键时间节点。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未按实施方案执行或工作进度严重滞后,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视情况取消该投资主体开发资格,重新开展项目竞争配置工作。
  第十条 若投资主体在项目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企业参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参与本市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相关信息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大连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该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一条 项目建成投产前,竞争配置确定的项目投资主体不得私自转让开发权。对于私自转让开发权的投资主体,取消该投资主体项目开发资格,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重新开展项目竞争配置工作。
  第十二条 竞争配置确定的投资主体应按照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要求,结合辽宁省电网实际消纳能力,合理确定项目开工建设、接入并网等重要时间节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5日起开始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最新政策和要求调整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来源: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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