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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改委发布关于组织好2020年度新能源小客车公用充电设施项目建设投资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01-16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际新能源网

2020
01/16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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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能源客车 充电设施 北京新能源客车

  关于组织好2020年度新能源小客车公用充电设施项目建设投资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公用充电设施建设,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36号)相关要求,北京市发改委继续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公用充电设施的建设投资,给予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支持。请各单位做好本辖区内社会公用充电设施项目建设投资补助资金申报工作。
  一、补助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并投运的社会公用充电设施,即在社会公共停车场或可用于充电服务的停车场站内建设,向全社会开放的,为新能源小客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设施。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一)独立建设的社会公共停车场类。即在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场内建设的充电设施。
  (二)配建停车场类。即在为商场、写字楼、园区、景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配套的停车场内建设的具备开放条件并向社会开放的充电设施。
  (三)其他类。即在加油(气)站、4s店、高速路服务区等特定区域建设的具备开放条件并向社会开放的充电设施。
  二、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拥有充电设施专职技术人员,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具备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日常维护能力。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完成项目备案且已建成投运,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充电服务。注:本次仅受理2018年1月1日以后备案的项目。
  (三)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本市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和管理要求。
  (四)接入北京市公用充电设施数据信息服务平台并符合本市充电设施行业主管部门互联互通等相关要求。
  (五)用电价格、充电服务费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政策执行。
  (六)未使用财政资金建设且未享受过本市其他财政资金政策支持。
  三、补助方式
  北京市发改委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并依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中的资金申请、审核、评估流程以及监督检查要求执行。
  四、申请材料
  (一)项目建设地所在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公用充电设施项目申请建设投资补助资金的请示(推荐函或报批函)》。各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请示中明确申报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等初审意见。
  (二)项目备案文件。
  (三)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单位情况:公司简介、主营业务、专职技术人员、已建成代表性项目等。
  2.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数量及规模、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建设运营标准等。
  3.相关手续情况:立项备案文件、场地合作协议、场地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是否接入北京市公用充电设施数据信息服务平台、是否符合本市充电设施行业主管部门接入要求等情况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4.总投资及资金情况:总投资及构成明细、资金来源、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等。
  5.项目运营情况:充电价格(电价及服务费)、运营管理维护制度、故障排查及应对机制或处理办法、投运以来的运营情况总结、近1-3个月的充电情况等。
  (四)申报单位关于材料真实性、保证持续开放运营、项目未获得过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等相关内容的承诺函。
  (五)其他相关材料。
  五、受理时间
  按照2020年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总体进度安排,为使补助资金能于年内顺利下达,北京市发改委即日起至2020年2月15日受理各单位报来的资金申请报告,本年度其它时间不再受理。
  考虑到本市已建成全市范围(不含山区)平均服务半径小于5公里的公用充电网络,基本实现了《北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中社会公用领域的建设目标。请各区发展改革委组织项目单位尽快尽早申报。
  六、其他
  (一)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对外开放性、是否能够持续运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避免出现备案地址不一致、运营状态发生变化未告知、投资构成不合理等问题。
  (二)各区发展改革委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地区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的申报、初审和监管等工作,对申报项目的建设主体、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构成等进行严格审核,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察、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三)对于经稽察或经举报发现的,申报单位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资金、获得补助支持后不再对外开放或出现其他不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不可抗力除外),由市发展改革委会研究确定取消其后续申报资格,追缴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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