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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评 | 陆上风电项目:从建设到运营,常见侵权纠纷有哪些?

日期:2020-03-05    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作者:黄炳、叶潇远、刘长江、吕宓儿

国际新能源网

2020
03/05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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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风电项目 风电侵权纠纷 陆上风电

  随着风电项目的蓬勃发展,风电项目所面临的侵权纠纷也逐渐增加,作为清洁可再生能源项目,其侵权纠纷具备一定的新颖性,其侵权纠纷的种类也呈现出更为丰富的发展趋势,为了能够进一步理解风电项目侵权纠纷的成因,笔者结合自身处理的纠纷及法院判决对陆上风电项目从建设、运营不同阶段常见的侵权纠纷进行简单梳理。
  一
  项目建设期常见纠纷
  对大多数风电项目而言,建设期出现的侵权屡见不鲜,如风机安装地点选址时未进行充分的调查,导致侵犯他人承包经营权;又如项目建设期未取得相应批复或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导致侵犯他人权益。
  (一)侵犯承包经营权纠纷
  在笔者检索的大部分风电公司案件纠纷中,由于建设时期风电公司占用他人草场、林地而产生的纠纷占比较高,其中,法院判决风电公司败诉的案件又占多数。在笔者服务的风电企业中,也存在这类纠纷,但由于处理及时,未形成诉讼案件。为了能够更直观的了解法院的裁判思路,笔者选取了下述案例:
  某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樊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指出:在草原上修建工程设施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关程序。而被告占用原告承包草原建设工程设施,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行为侵害原告对草原的承包经营权,构成侵权。
  王某某与河北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风电公司败诉时指出:为了运输风力发电设备,在扩宽道路时损坏了原告的草场,影响了原告的使用和经营,应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不难发现,该类纠纷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法院的判决也十分明确:未履行相关程序在他人承包经营的范围进行建设,不符合法律规定,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为了避免该类纠纷的发生,笔者建议风电企业在项目建设阶段应严格按照规划的进行施工,不应以自身建设便利为由随意侵犯他人承包经营权;在确已侵权的情况下,应当积极与被侵权人沟通解决,不能因企业系国企、央企而拒绝沟通;同时,沟通过程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记录,如需赔偿,则一定要形成相关协议,避免当事人出尔反尔。
  (二)侵犯物权保护权纠纷
  在李某某与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本院认为被告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理由如下:首先,从本院组织的现场勘验笔录上可以看出,原告的山地承包地中有明显的大型机械碾压痕迹,勘验人一致认为大型机械路过时将部分泥土堆积到了原告左侧土地上,可见该原告土地上确实存在土表的破坏和土石方的堆积;其次,某某县某某村原村主任林某陈述,‘在2006、2007年左右,原告就向其反映风力公司造塔时,原告的山地承包地被挖掘机倾轧,因为山体是倾斜的,挖掘机将原告山上的土地推动过’,这基本与本院现场勘验笔录所反映的情况相一致,因此证人林某的证言较为可信;再次,被告提供的青苗赔偿清单中,亦有原告李某某;最后,原告山地承包地紧挨铁塔,且除了该建塔项目外,临近并无大型基建项目。结合以上四点理由,本院认为原告山地承包地所受侵害应由铁塔建设所引发。当然,被告虽非实际施工单位,但考虑到被告与xx电力安装公司输变电分公司签订《某风电场变电所——某变电所35KV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合同》明确载明工程全线政策处理及青苗费赔偿由被告承担,故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该判决逻辑,不难看出,在基建项目过程中机械车路过时造成的破坏和施工过程中土石方的堆积亦可能产生侵权,且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侵权行为的初始发生时间早在2003年,原告的起诉时间在2017年,因此,被告提出了诉讼时效的抗辩,但由于土石方一直处于堆积未处理的状态,导致侵权状态一直延续,法院亦据此认定时效抗辩不成立。此外,对于大多数风电项目而言,通常在签订《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合同》后,风电企业认为自身非实际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过错不承担责任,便疏于对项目的全过程跟进。该案件中风电公司虽与电力安装公司输变电分公司签订《某风电场变电所——某变电所35KV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合同》,但由于合同条款中载明工程全线政策处理及青苗费赔偿由风电公司承担,故该案赔偿责任由风电公司承担。
  该裁判思路亦警示风电公司,应谨慎对待合同条款,了解自身权利、义务,不应认为合同签署后便完成了风险转移。
  二
  项目运营期常见纠纷
  风电属于清洁可再生能源,是目前国家能源和世界能源发展的方向。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风电场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为零,具有实现固体、气体零排放的巨大优势,但这并不意味着进入运营期的风电项目是绝对的零污染。目前风电对环境的造成的可知污染,以噪声污染为典型。实践中,也曾出现过风电企业因噪声污染侵权纠纷被起诉的实际案例,风电企业应引起足够重视。
  (一) 噪声污染纠纷
  在笔者检索的案例中,因风电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而导致的纠纷时有出现,笔者节选最高院提审的典型案件与(2018)苏06民终4256号案件分析法院裁判思路,以便为风电公司提供相关建议。
  1. 权威鉴定机构也可能不具备相关纠纷的鉴定资质
  在最高院2017年6月22日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审三民提字第45号案件内容大致如下:倪某某于1993年建温室养殖场养殖中华鳖。2000年3月,某风力发电公司在倪某某养殖场周边村落建成大规模风力发电机组,其中两组发电机位于养殖场附近。一组位于养殖场东南约100米处,另一组位于养殖场西北400-500米处。2000年9月份后倪某某养殖的中华鳖大量死亡。倪某某自行委托监测站针对某风力发电公司对倪某某中华鳖生产影响进行了论证,又委托评估鉴定,结论为损失总计1,637,966元,倪某某提起诉讼。
  一审阶段,该风力发电公司申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全国最权威的鉴定机构,即农业部黄渤海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针对“某风力发电公司发电厂对室内养殖中华鳖生长影响”进行了现场试验鉴定,结论为:试验现场的噪声、电磁辐射以及转动的阴影,不会对中华鳖的存活和生长造成影响。一审二审法院均采纳该鉴定结果作为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依据,从而判决驳回倪某某的诉讼请求。
  而在本案的再审过程中,再审法院依据农业部渔业局资源环保处的意见,对鉴定机构“农业部黄渤海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于本案纠纷是否具有鉴定资质进行了分析和判断。判决指出,农业部渔业局在答复中称:“渔业生态监测中心虽具有渔业污染事故鉴定资质,但‘关于风车的噪声、电磁辐射、转动阴影等因素对中华鳖的存活和生活影响的试验鉴定”已经超出核发的《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证书》的业务范围。”同时依据风力发电机组与养殖场的距离、风力发电厂生态建设相关规范文件,结合中华鳖的习性,认定了风力发电产生的噪声、光影及电磁与中华鳖的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该风电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再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改判某风力发电公司承担本案损失的80%民事责任,赔偿倪某某经济损失1,310,327.8元。
  2.已签署的《经济补偿协议》应当有效
  在蒋某某、陈某某等28名原告与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2018)苏06民终4256号】中,某某风力发电公司在纠纷发生前就已与全体原告签署了《经济补偿协议》,明确风力发电公司将风机进行了降噪改造,已符合了国家有关噪声排放标准,并经协商对于风机周围350米范围内居民按3500元/人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受补偿人同意此一次性补偿并今后不再就风机相关问题提出任何权利。被告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补偿款。
  后原告提起诉讼,称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违反《经济补偿协议》的约定,其风机产生的噪声与合同约定产生的“符合环境2类标准”的噪声不符。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xx风电场二期工程项目的噪声排放不符合声环境2类标准的情况下,鉴于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与28名共同原告已签署《经济补偿协议》且按约履行,原告方的额外赔偿请求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2018)苏06民终4256号】案件中,我们不难发现,在确有侵权行为发生时,风电公司应当积极与潜在被侵权人沟通,通过签署协议的形式对被侵权人所受侵害作出补偿,避免项目遭受诉累。同时,取得当地村民的理解,也可以大大降低项目建设阶段阻工的风险。
  3.建议
  最高院公布的典型案例现已被广泛引用,作为风电项目噪声污染侵权纠纷案件的典型案例。根据上述案例,我们建议风电企业于项目启动之初,在风电选址规划时应充分注意与噪声及光影敏感目标保持一定的防护距离,并根据风力发电机组型号和地形地貌等实际情况核定防护距离;建设阶段,应对周边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特别是生产经营情况,尽量避开近距离的生产经营设施;出现侵权纠纷后,应积极与潜在被侵权人沟通,通过签署协议的形式对被侵权人所受侵害作出补偿,同时,也应注意及时固定证据,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因果关系及损失大小进行鉴定和评估。
  (二)水污染纠纷
  风电项目的水污染责任主要是溢油产生的风险,即风机齿轮漏油导致水体污染。这种情况一般多出现在海上风电项目中,如风机打桩期间或风电场内,风机运行过程中的漏油现象等。溢油在陆上风电项目中亦有出现,但由于出现的概率较小,时常无法引起重视。笔者在检索案件时,该类纠纷尚未在陆上风电公司发现。
  不过,在笔者处理的一起陆地风机漏油的事故纠纷中,由于该项目风机年限较长,出现滴漏油的现象,且滴漏油随着风向漂滴在具有一定距离的鱼塘中,虽尚未造成养殖物的大面积死亡,但已经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了解到上述情况后,风电公司主动进行赔偿,取得被侵权人理解,最终以较低成本解决了本次侵权事故。
  对于海上风电项目来说,一旦发生溢油损害,带来的渔业资源损害赔偿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可能是巨大的,大部分风电公司已经引起足够重视。而对于陆上风电项目而言,风电公司重视程度有待提高。
  笔者建议,风电公司应严格规范运行期风机设备的维修保养,特别是对于部分将风机设备维修保养外包的项目,一定要利用合同对提供维修保养服务的供应商进行有效的约束(如上述滴漏油事故中,因维保服务提供商违反维保合同约定,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在风电公司赔付后,承担了违约责任),同时要定期检查,做好溢油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
  随着风电项目的发展及公民法律维权意识的提升,风电项目的侵权纠纷日益增长。笔者结合自身经验及相关审判案例,从风电项目的建设期、运营期所遭遇的不同纠纷出发,为风电企业在项目建设、日常运营提出建议,希望帮助风电企业规避和减少类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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