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18年2月6日披露了《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为控股股东华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集团”)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申请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900万元。
2019年11月25日,ST华仪披露了《关于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公告》,公司董事会自查发现,公司存在违规担保金额为92,59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75%。其中:违规为华仪集团向农业银行申请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600万元。
因华仪集团未能按约定还本付息,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收到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诉讼金额合计4,557.20万元(未包含相关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具体案件情况如下:
1、关于华仪集团与农业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20】浙0382民初2172号)
2018年2月5日,农业银行(下称:原告)与华仪集团(下称:被告)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2,9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2月5日至2019年2月4日。同日,原告分别与被告乐清市海通电子实业公司、ST华仪签订了《保证合同》,被告均约定为原告与债务人华仪集团形成的上述债权提供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本金均为2,900万元。同日,原告与被告陈道荣签订了《连带保证担保书》,承诺对上述华仪集团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2018年2月5日,原告依约放款。贷款到期后,被告华仪集团未依约还款。截止2020年1月17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息合计2,190.83万元。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华仪集团及各担保方诉至法院。
原告方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华仪集团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965.03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2)依法判令第二被告乐清市海通电子实业公司、第三被告ST华仪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所列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依法判令第四被告陈道荣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所列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众被告承担。
2、华仪集团与农业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20】浙0382民初2176号)
2018年2月9日,农业银行(下称:原告)与华仪集团(下称:第一被告)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2,95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2月9日至2019年2月8日。同日,原告分别与被告跃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ST华仪、浙江省乐清树脂厂签订了《保证合同》(关于公司的本次担保行为,公司董事会当初未知晓,未履行相关决策审批及信息披露程序,后经公司自查发现),被告均约定为原告与债务人华仪集团形成的上述债权提供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本金均为2,950万元。同日被告陈道荣签订了《连带保证担保书》,承诺对上述华仪集团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2018年2月9日,原告依约放款。贷款到期后,被告华仪集团未依约还款。截止2020年1月17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息合计2,829.75万元。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华仪集团及各担保方诉至法院。
原告方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华仪集团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592.17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2)依法判令第二被告跃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被告ST华仪、第四被告浙江省乐清树脂厂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所列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依法判令第五被告陈道荣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所列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众被告承担。
ST华仪称,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ST华仪主营高压电器和风电设备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公司于2000年11月6日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