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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日期:2020-05-15    来源:证券时报

国际新能源网

2020
05/15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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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嘉泽新能 风电企业 天源科创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上证公函【2020】0492号《关于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具体内容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规定,请你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关于行业及公司战略规划

1.近年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相继发布文件推进风电向低补贴、无补贴方向逐步有序发展。同时公司年报披露,宁夏国博、新疆嘉泽多数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期限已到期,公司应交税费期末余额同比增长215.76%。请公司审慎分析近期政策对行业竞争格局的影响,并结合公司行业地位、核心竞争力说明相关政策对公司经营情况、应收账款周转、资金状况等事项的影响,公司具体应对措施,并充分提示风险。

2.年报披露,根据《公司2018-2020年发展战略规划纲要》,公司力争到2020年末资产规模突破200亿元,新能源并网容量达到2,000,000千瓦。同时,年报披露,截至2019年末,公司总资产余额91.28亿元,新能源并网容量为1,100,875千瓦。请公司补充披露:(1)截至目前公司在建项目及收购项目的名称、并网容量、投资金额及资金来源;(2)结合前述内容及公司资金状况、负债结构、融资渠道说明2020年底实现战略目标的可行性,并提示相关风险。

二、关于财务信息

3.年报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签订三项融资租赁协议,分别为(1)2019年5月10日,公司与出租人华润租赁公司、供货人天源科创签订合同,合同约定风电设备购买价款2亿元,融资租赁成本2亿元;(2)2019年6月25日,公司与出租人华润租赁公司、供货人天源科创签订合同,合同约定风电设备购买价款4亿元,融资租赁成本4亿元:(3)公司与出租人中国电建租赁公司、供货人山东电力建设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风电设备购买价款2.2亿元,融资租赁成本2.2亿元。报告期内,按照公司支付申请,出租人已支付货款3.4亿元,其中向天源科创支付货款2亿元,但租赁物尚未到货。据此,公司分别确认其他非流动资产(预付款)和长期应付款。请公司补充披露:(1)截至目前上述租赁物是否到货;(2)公司预付比例较高,且部分预付期限近6个月,请结合主要合同条款,说明以上交易是否属于融资租赁,是否与行业惯例存在重大差异,并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3)年报同时披露,天源科创为公司主要供应商和运营商,请说明公司向天源科创提前近6个月大比例预付货款的原因及合理性,与行业惯例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4.年报披露,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14.94亿元,计提坏账准备1708.11万元,其中电费收入计提比例为1.14%。年报同时披露,因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报告期初公司应收账款较2018年末调增344.44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应收账款确认依据、审计程序等说明应收账款确认是否准确、审慎;(2)报告期初调增应收账款的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应收账款历史回款情况和逾期情况,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5.年报披露,公司终止确认期末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票据2.1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以上票据的承兑银行,并结合承兑银行历史信用情况说明公司支付票据的义务是否全部解除,前述票据是否符合终止确认条件。

6.年报披露,公司受限资产年末账面价值65.86亿元,涉及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请公司逐项列示受限金额占对应科目期末账面价值的比例、受限状况,并说明对公司生产经营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并充分提示风险。

7.年报披露,公司与运营商建立了以发电量为基础的考核体系。报告期内,公司发电量同比增长4.65%,运维费用同比增长8.66%。请公司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公司运维费用增长速率大幅高于发电量增速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相关设备年限、运维情况等说明公司设备是否存在明显老化等减值迹象,公司减值计提是否充分。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8.年报披露,报告期内公司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4000万元,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5500万元,均为往来款。请公司补充说明以上款项的形成原因、往来目的,是否涉及关联方。

针对前述问题,公司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披露的,应当说明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20年5月25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准备《问询函》的回复工作。公司将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尽快就上述事项予以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O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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