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发展是推动能源转型的重要力量。今年,国家清洁能源消纳三年行动计划收官。“十四五”期间,能源转型持续推进、电力市场加快建设、新能源发电逐步实现平价上网,可再生能源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基于“十四五”期间新的形势,应有序推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实施,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消纳利用。
有序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
为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2019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以下简称807号文),决定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主要包括按省级行政区域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明确由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分别承担消纳责任权重落实责任和组织责任;市场主体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考核市场主体,国家按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监测评价。
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是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的重要举措。一方面,消纳保障机制通过消纳责任权重指标约束,可激励本地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水平提高;另一方面,为满足消纳责任权重要求,受端省份会增强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意愿,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跨省跨区交易,实现可再生能源电力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
今年是正式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第一年。2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从消纳保障实施机制、省级消纳责任权重及分配、市场主体管理机制、消纳责任权重履行、信息报送等方面,为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实施方案提供参考。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通知,正式明确各省份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有序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同时计划在9月组织开展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执行情况评估,研究提出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初步安排。
有省份根据自身特点编制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目前,山东、天津、贵州三省份已正式出台省级消纳保障实施方案。贵州、山东、天津三省消纳实施方案在保留《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整体框架的基础上,分别体现了本省的特点。此外,湖南、黑龙江、宁夏省级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已公开征求意见。
山东省水电规模有限,且国家规定2020年山东省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一致,因此《山东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实施方案》只设定了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同时,山东结合各市新能源电力发展基础、发展潜力及全社会用电量增长等情况,将省级消纳责任权重分配到市,按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设定消纳责任权重。
天津市规定由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天津市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提出,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各类售电公司、参与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自备电厂企业承担相同比例的消纳责任权重,总量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14.5%,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14.0%。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泰达电力公司、天保能源公司分别承担各自经营区责任权重实施的组织责任。
贵州省规定由供电企业承担消纳责任权重。《贵州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中提出,贵州省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指标由贵州电网公司和贵州金州电力有限公司两家供电企业承担,且两家供电企业承担了差异性指标。按照807号文规定,2020年贵州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分别为31.5%和5%。《贵州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规定贵州电网公司承担的2020年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分别为31.9%和5.1%,贵州金州电力有限公司承担的2020年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分别为15.5%和1.1%。
树立全社会共担消纳责任的观念,推动能源转型
在能源转型持续推进和新能源发电逐步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形势下,“十四五”期间,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应有利于推动能源转型,树立全体社会共同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的观念。
一是通过消纳保障机制实施,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比,推动能源转型目标实现。按照我国能源转型目标要求,2030年我国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将达到20%。实施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提高电力消费中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是推动我国能源转型的重要手段。
二是通过实施消纳保障机制,树立全社会共同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观念,培育用户侧市场主体绿色消费意识。2019年,我国新增发电装机1.1亿千瓦,其中59%来自可再生能源;新增发电量3306亿千瓦时,其中53%来自可再生能源。随着能源转型持续推进,“十四五”期间电力清洁化进程将继续加快。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下,各类市场主体共同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指标,有助于树立全社会共同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的观念。同时,消纳责任权重指标约束可激励用户侧主体优先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培育市场主体绿色消费意识。
统筹处理消纳责任权重与新能源利用率的关系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是对各省份的电力消费设定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包括可再生能源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主要反映整个电力系统中新能源发电占比和利用情况。消纳责任权重的提升并不一定意味着新能源利用率的提升。为完成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各地可通过增加跨省跨区受入新能源电量或本地新建新能源发电项目两种方式实现。
提高跨省跨区通道发电利用率的方式,可以增加跨省跨区新能源受入电量,在受端地区提高消纳责任权重的同时,送端地区也由于跨省跨区通道发电利用率的提升增加了本地消纳新能源电力的空间,从而实现新能源利用率的提升。
本地新建新能源发电项目,可以增加本地新能源发电量,更有利于本省消纳责任权重完成。但如果在消纳条件尚未满足的情况下新增新能源发电装机,有可能引发新的消纳问题,导致新能源利用率降低。
“十四五”期间,为持续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和利用、推进能源转型,在维持一定新增新能源发电装机的基础上,需要统筹处理好可再生能源消纳电力责任权重完成和维持高水平新能源利用率之间的关系。为此,建议在满足我国能源转型目标的前提下,基于电网消纳能力,合理确定新增新能源发电装机布局,确保不引发新的消纳问题;合理确定送受端省份消纳责任权重,通过消纳责任权重指标引导促进新能源电力跨省跨区外送,持续提升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利用率,实现资源大范围优化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