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有效解决秸秆焚烧、弃置问题,促进秸秆资源有效利用,根据省市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海门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把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与乡村振兴战略、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相结合,以技术创新为支撑,以制度创新为保障,通过秸秆多途径、多层次的合理利用,逐步完善秸秆综合利用的长效机制。
二、总体目标
2019年海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8%以上,其中稻麦秸秆机械化还田率85%以上,油菜秸秆机收还田面积9000亩以上,油菜秸秆多种形式收贮利用量2万吨以上,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产业化格局。
三、综合利用方式及组织形式
(一)稳步提升秸秆机械化还田率
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是现阶段解决秸秆出路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加大秸秆机械化还田新机具、新技术推广应用力度,推进农机、农艺措施结合,切实提高秸秆还田质量。着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重点推广大马力拖拉机和配套机械,扩大机械粉碎还田、旋耕灭茬播种的面积,满足农艺要求。组织农机合作社与农户签订作业协议,加强机手作业管理,提升还田效果。进一步加强油菜机收还田示范推广,做好机手培训及机具配备,引导农户实施油菜机收,推广油菜机收后机械化还田、免耕还田、覆草还田技术。
(二)因地制宜开展秸秆多种形式利用
1.进一步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健全以秸秆利用企业和收储组织为轴心,市场化运作的秸秆收储运体系,按照农作物面积、区域秸秆产量,合理布局秸秆收储利用点,实现农作物秸秆就地消化和利用,降低运输成本。尽早与秸秆收储点对接,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签订收储协议,落实收储面积,确保秸秆收储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对秸秆收储点的指导,提前对现有打捆等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鼓励加强秸秆打捆收储设施的配备,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安全指导与监管,确保各秸秆收储点防火、防雨安全,避免秸秆收储造成二次污染。
2.进一步引导秸秆利用提档升级。督促秸秆利用企业优化生产技术模式,使用节能减排工艺,提高秸秆利用率。引导企业引进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的新技术新装备,着力发展秸秆能源化、肥料化、基料化、工业原料化等综合利用技术。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引导秸秆综合利用模式提档升级,全面提高秸秆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带动海门市秸秆产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3.进一步拓宽秸秆利用途径。根据区域需求,试点开展稻麦秸秆离田利用,引导水稻规模种植大户购置秸秆搂草机、捡拾打捆机等装备开展秸秆离田作业,鼓励农民进行传统的草帽、草包、草帘、草篮和草绳等编织加工,增加秸秆工业化利用量。进一步培育并完善“农户+村组秸秆经纪人+养羊场(户)”的秸秆饲料化利用产业链,鼓励养殖场(户)、秸秆饲料加工企业购置秸秆饲料加工设备,制作青贮、氨化、微贮、颗粒等秸秆饲料,提升海门市秸秆“过腹还田”水平,推动秸秆利用向多元循环方向发展。
四、扶持项目及标准
安排工作经费80万元,用于秸秆综合利用试验、培训、管理等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各区镇和相关部门参与的组织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加强配合。各区镇是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和实施主体,要制定实施方案,完善措施,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确保秸秆综合利用措施落到实处。市农业农村局要推进海门市秸秆肥料化利用、组织协调海门市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做好技术指导及督查考核等工作;市财政局要做好秸秆综合利用扶持政策资金的安排预算与划拨;市发改委要整合秸秆综合利用与节能减排、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整体规划;市公安局要负责秸秆收储期间交通安全管理,建立秸秆收运“绿色通道”;市消防大队要指导和督查好秸秆利用企业的消防安全;市供电公司要落实秸秆综合利用用电扶持政策;市自然资源局要审核与监督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用地;市税务局要落实秸秆综合利用减免税政策;市应急管理局要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区镇做好对秸秆利用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营造浓厚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流动宣传车、网络、政策告知书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秸秆综合利用的政策及秸秆焚烧带来的危害,提高农民对秸秆综合利用政策、技术等信息的知晓度,增强群众对秸秆综合利用的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效益的认识,形成社会关注、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
(三)健全监督网络。建立领导责任制、相关部门联动机制,严格各项规章制度,细化、量化目标任务。市秸秆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完善项目申报验收办法,联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切实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第三方评估核查机制,核查结果进行市、区镇两级公示,并通过多种形式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广泛接受公众的监督。
(四)强化绩效考核。市秸秆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人对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驻点督查及巡查,年末对各区镇实施效果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措施得力,形式多样的先进区镇给予表彰。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通报督查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