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着力解决生物质发电行业生存问题的建议”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我国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纲领性文件,是激励各地各部门加快落实新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对“十四五”时期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2035年建成美丽中国和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能源消费二氧化碳排放占我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近90%,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已经成为非水可再生能源的“三驾马车”,成为能源向低碳转型的十分重要手段。生物质能不仅能实现碳中和,还可以实现负碳排放(BECCS),“30˙60”碳目标的实现离不开生物质能。我国发展生物质能解决了我国城乡各类有机弃物无害化、减量化处理问题,还实现了资源化和能源化利用,生物质能的环境、民生、零碳等社会价值更大于其能源价值。中国生物质能产业发展,走出了一条绿色低碳、自然循环、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之路。
《意见》中对生物质能领域发展也提出了具体要求:1、推进工业绿色升级。建设资源综合利用基地,促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2、加快农业绿色发展。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3、推动能源体系绿色低碳转型。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增加农村清洁能源供应,推动农村发展生物质能。在北方地区县城积极发展清洁热电联产集中供暖,稳步推进生物质耦合供热。4、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升级。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减少生活垃圾填埋处理。
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和“3060”碳目标的制定,为我国生物质能产业本应迎来的第二个发展“窗口期”,给深陷困局的生物质能产业带来了希望。当前,我国生物质能产业还没有达到预期规模,产业还不够成熟,仍需的政策继续支持,谈退坡还为时过早。相对于蓬勃发展的风电、光伏产业,生物质能产业投资热情日渐衰退,这与技术、原料收集等问题关系不大,最主要的原因是政策支持的稳定性和力度不够。2020年以来,出台的有关非水可再生能源和生物质能有关的政策,引起了本行业及其上下游、金融机构的高度关注,作为行业的从业者,为生物质能行业能够健康发展,就相关政策提出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恳请即全面恢复农林生物发电补贴的优先支付
(一)截至2018 年年底,我国农林生物质发电装机803 万千瓦,仅占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2%;当年我国非水可再生能源的总发电量为6700 亿千瓦时,其中农林生物质发电量为356 亿千瓦时,仅占5%。当年补贴总需求量约为130 亿,不到补贴总需求量的7%。
(二)农林生物发电补贴在2019 年5 月之前一直都是优先支付的。因为农林生物质发电是唯一需要购买燃料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且燃料款需向农民即时支付。因此农林生物质发电恢复优先级是行业属性决定,这才能体现公平。
(三)去年取消优先支付后,全国超过2/3 的生物质电厂己出现现金流断裂,将导致企业债务违约及面临倒闭的风险!因此,能否恢复农林生物质发电补贴优先级己关系到该行业的生死存亡!
(四)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指出:“生物质能开发利用对于改善民生、助力脱贫攻坚、保护生态环境等具有更加直接的作用,应统筹考虑其环保效益和社会效益,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因而,恢复农林生物发电补贴的优先支付符合我国的政策导向。
二、保持农林生物质发电上网电价的长期稳定
为保持农林生物质发电上网电价的长期稳定,应对存量(含增量)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统一继续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75 元(含税),补贴年限不低于30 年。
(一)与光伏、风电不同,农林生物质发电不会随着行业规模的扩大而实现单位造价有大幅度的下降,且燃料成本会随着收购规模的增加而上升。
(二)正是因为上述原因,《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579 号)文件明确了:“对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实行标杆上网电价政策。未采用招标确定投资人的新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统一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75 元(含税)。”
(三)农业秸秆是数量巨大的、每年都必须处理的废弃物!至目前为止,除生物质发电之外,找不到其他更好的大规模消纳秸秆的方式,且其作为燃料在电价中占比60%以上,若没有补贴,生物质电厂将只能关闭,势必造成大量的农业废弃物无处可去!为建立农林废弃物的长效利用机制,稳定产业预期,特此建议保持对农林生物质发电补贴政策的长期性,补贴年限不低于30 年。
三、保持上网电量全额收购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第二章第八条的规定,应继续实施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全额收购的既定做法。
四、缓收未收到补贴电价部分的所得税
由于目前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拖欠严重,且拖欠最长的已超过五年。去年曾出台政策允许电厂项目最长缓交三个月,但三个月后仍需正常缴税,这等于被国家欠款远超三个月但却要先向国家交税,让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难以为继。恳请贵委协调国家财政部对未收到补贴电价的部分帐面利润,可缓交所得税至收到对应的补贴电费时才缴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五、生物质清洁供热实行同煤改气、煤改电同等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