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推动以消费者为中心的清洁能源规则的更新
欧洲的基础设施网络和电力市场,需要全面支持以消费者为中心的清洁能源规则的更新。可再生能源电力份额的上升,需要更多的跨境交易来保持电网的稳定性。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优化可再生能源和电力基础设施的部署,成员国之间加强区域合作就显得更加重要。目前,在欧盟政策和立法中,涵盖消费者意愿的规定越来越多。技术成本的迅速下降,意味着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能够通过使用屋顶太阳能电池板和电池等方式来降低能源成本。缺乏对消费者的共同规定,会使消费者自己发电受到阻碍,通过适当的规则修改可以消除这些障碍。例如,保证消费者为自己消费而生产能源的权利,并在考虑整个系统的成本和收益(如适当参与电网成本)的同时向电网出售剩余电量。分布式发电的推行和消费者参与度的提高,会增加溢出效应的可能性。为了进一步增强消费者作为能源市场主要参与者的能力,欧盟委员会建议改善有关取暖和制冷的消费信息,并加强他们在热能计量和计费方面的权利,特别是对于住在多户住宅的人们。为了提高信息的频率,引入了热量计远程可读功能。以消费者为中心的清洁能源规则,注重欧盟电力市场中国家行为者之间更密切的协调,欧洲能源监管机构合作委员会(ACER)的协调功能已经适应了能源市场的新发展,如越来越高的跨境能源流动需求和能源生产水平。独立的监管机构(NRA)正在对其国家能源部门进行监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成员国层面逐步淘汰管制价格,NRA加强监管市场,确保有效竞争,从而可以保障消费者权益。总体来讲,欧盟委员会提出以消费者为中心的清洁能源转型新规则,是对《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确立的一些基本权利的维护,特别是涉及到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个人资料保护权利、禁止歧视、获得一般经济利益的服务等方面。消费者的保护、能源贫困的解决和弱势客户利益的维护是新的完善方向,消费者的个人选择体现公民参与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意愿,这影响着欧盟相关的立法和政策。欧盟在能源互联网领域确认消费者是未来电力市场的积极和中心角色,并以提高透明度和更好的监管为社会服务,转变了传统上欧洲依赖进口石油所带来的不安全感。这归功于能源互联网利用南欧的太阳能和北欧的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作为发电来源,从而给欧洲能源自我供给所带来的安全感。“冬季一揽子计划”所确立的实现可再生能源全球领先地位的目标,比能源联盟战略提出的“领导目标”更加突出了欧盟的全球领导地位,具有争夺全球可再生能源领域话语权的明显倾向。
3.4供热制冷和建筑物的可再生能源比例倒逼规则的落实
供热制冷是欧盟最大的能源部门,约占欧洲能源需求的一半。2009年的可再生能源指令对供热制冷部门和建筑物的可再生能源使用进行了规定。《促进可再生能源使用指令》(Directive2009/28/EC)要求成员国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行动计划,为包括供热和制冷在内的三个相关子行业制定分部门目标。此外,第13条(4)、(5)、(6)和第16条(9)、(11)要求成员国有效促进在新建和翻新的建筑物、供暖系统和当地能源基础设施(包括区域供热)中使用可再生能源和能效指令。
2011年,欧洲热电联产促进协会(COGENEurope)发表了题为《热电联产2050:热电联产在欧洲脱碳能源系统中的作用》的报告,阐释了欧洲热电联产至2050年的发展蓝图,届时欧洲会有2/3的热电联产将来自可再生能源。2011年3月,欧盟可再生能源供热和制冷技术平台(RHC-Platform)发布了《2020-2030-2050欧盟可再生能源供热和制冷部门共同愿景》(2020-2030-2050CommonVisionfortheRenewableHeating&CoolingSectorinEurope)报告,指出到2050年之前,生物质能、地热能、太阳热能和热泵一起可以满足欧盟100%的供热和制冷需求。为实现这个目标,可再生能源供热和制冷技术平台倡议大幅增加可再生能源供热和制冷研发预算。2012年,能源效率指令(Directive2012/27/EU)制定了一系列有约束力的措施,以帮助欧盟在2020年实现其20%的能效目标。2050年可再生能源满足欧盟100%的供热和制冷需求,倒逼能源效率指令规则的落实。
目前欧盟供热和制冷方面可再生能源的线性增长,主要是由于中欧、东欧和波罗的海成员国历史上存在大量的生物质能源,以及北半球和波罗的海成员国的区域供热电网采取了可再生能源的专项政策。此外,还与其他成员国(特别是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和瑞典)在新建和翻新建筑物中的建设需求(主要是热泵)和支持性政策有关。《促进可再生能源使用指令》第13条第(4)款规定了建筑物最低限度使用可再生能源的法定截止日期,自2015年起适用于成员国,而建筑物近零能耗的法律规定将在2020年适用。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在新建筑物中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而大部分的能源效率和脱碳潜力在于现有的建筑物,其中2/3的能源需求来自化石燃料。2010年建筑物能源性能指令和2012年能源效率指令都没有完全把握现有建筑物翻修率的潜力[9]。2016年11月30日,欧盟委员会提出新的能源效率指令,其中包括具有约束力的2030年30%的能源效率指标以及相关措施,以确保达到新目标。2012年能源效率指令第7条中的节能义务在实践中转化为许多小规模的节能措施,特别是与建筑物翻新相关的措施。例如,小型建筑公司等中小企业受益于这些商机,将第7条的年限延长到2030年,使这种积极性得以延续。成员国在某种程度上,可考虑在建筑物内外使用新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实践证明,节能义务延长到2020年以后,将为投资者带来更大的稳定性,从而鼓励长期投资和节能措施。
总体而言,欧盟可再生能源2020年目标已经无法满足决策者对未来的预期设想,通过2030年、2050年等更长远目标的设定,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的比例正在拉高,尤其体现在2050年可再生能源满足欧盟100%的供热和制冷需求。2009年“能源一揽子计划”中的可再生能源立法以及2012年的能源效率指令已无法满足现实需求,直接倒逼各项规则的落实。从欧洲可再生能源消纳的实践来看,加快推进欧洲统一电力市场,实现各国平衡资源、备用资源共享,实现可再生能源在更大范围内的消纳,是各国实现可再生能源高比例消纳的重要保障。可再生能源在未来将走向欧洲能源结构的中心,从技术开发到大规模生产和部署,从小规模到大规模,从整合本地资源到更偏远的资源,从补贴到竞争,可再生能源这种不断变化的性质,必将要求法律与政策与之相应而不断变化,与其进一步发展实现平行。
4欧盟可再生能源法律和政策的不足
2020年后的支持计划政策框架需要更多的确定性,这要求欧盟要加快制定2020~2050年的支持清洁能源电力的具体政策框架。利用可再生能源原产地保证的非强制性,欧盟国家采用一些替代性措施,这不利于落实统一的规则。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跨境合作困境,也要求欧盟的能源联盟治理更加健全。欧盟有必要建立有力的框架,确保在尊重辅助性原则的前提下,又能在欧盟层面采取协调行动。
4.12020年后支持计划政策框架具有不确定性
2014年,欧洲27.5%的电力来自可再生能源,预计到2030年这一比例将接近一半。然而,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必要投资正在下降,少数几个国家的政策框架虽然被视为是最稳定的,但这并不足以实现2030年的目标。欧盟委员会对2020年后的愿景是可再生能源发电可以从能源市场中获得很大一部分收入,投资者、成员国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在各种场合呼吁,在修订可再生能源指令时,明确2020年以后支持计划的未来框架,明确支持计划的框架原则,促进欧洲化和市场化的可再生能源方法。一系列与欧洲电力部门相关的政策、欧盟气候能源政策的法律框架正在逐步演变至2030年的目标。然而,这些政策在一些领域进展缓慢且总体目标趋于缓和。一旦气候变化的挑战变得越来越迫切,各成员国倾向于增加政策目标的灵活性和政策措施的类型。这可能只能使已做出承诺的成员国加快步伐,而其他国家停滞不前。这也造成了欧洲气候能源政策的碎片化和再国家化的风险,意味着对内部市场的根本性挑战。
不同的政策途径和方法能够为促进新兴可再生能源技术提供便利,欧洲的电力法和可再生能源投资组合标准已证明了它们的影响力。欧洲风能市场繁荣的关键是相对稳定且长期的政策,至今它为风能项目提供了至少10年的卓有成效的激励。欧盟具有国际法人资格,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已经签署了《能源宪章条约》。欧盟和国家立法共同建立了管理能源市场的不同管理层,虽然这些层面原则上是相辅相成的,但在不同时期和框架中采用的规则可能会导致其实施方式的不一致。成员国已经对可再生能源相关支持政策进行了追溯性修改或暂停,但往往导致收费和补贴分配不均,利益相关者失去了对该部门的信心,甚至导致企业破产和就业难题。可再生能源部门给人造成的这种不安全感以及新的可再生能源设施缺乏投资,不仅会危及相关成员国2020年国家可再生能源目标和欧盟整体目标的实现,而且会使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成本更加昂贵。这些措施还可能导致在国家、欧洲和国际层面的诉讼之灾。虽然可再生能源指令允许成员国选择支持方案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部署和目标的实现,但是支持方案设计的选择却完全留给了成员国,这反映出在通过时尚未达成一致的共识体系。国家援助计划规定了到2020年的一般要求,但是没有包含任何投标设计原则(除了技术中立原则外),也没有涉及跨境合作的原则。这也留下了监管的不确定性,因为在国家援助计划实施之后,评估是逐案进行的。
能源联盟战略把消费者放在了中心位置,消费者有销售、消费和储存自己生产的电力的权利。对消费者赋权可以帮助调动额外的私人资本投资可再生能源。但是,由于缺乏长期性和实效性的欧洲政策框架,对于公民可再生能源投资的激励机制不多,成员国只能单独处理可再生能源的消费者自用,这种情况导致了不同的消费者“权利”。关于消费者自用,欧盟提出了三种可能的选择:欧盟指导消费者自用、框架原则授权消费者自行消费和储存可再生能源电力、市民消费者自用。欧盟的指导意见给各国提出了政策选择的方向,但是仍然缺乏稳定性。
欧洲能源互联网的清洁能源法律与政策非常丰富,也具有诸多优点。然而,2020年后支持计划政策框架的不确定性已经凸显,在欧盟和国家层面的行动亟需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