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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可再生能源法律和政策现状及展望(下)

日期:2022-01-20    来源:《中外能源》  作者:张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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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1/20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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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可再生能源电力 可再生能源 欧盟电力市场

4.2原产地保证的非强制性不利于落实规则

原产地保证制度提供了保证可再生能源电力来源的依据,以此作为向最终消费者证明供应商组合中可再生能源份额的手段。但是,原产地保证制度的法律基础是分散在欧盟多项立法中的。可再生能源第2009/28/EC号指令为达到信息披露的目的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原产地保证框架,关于能源效率的第2012/27/EC号指令为高效热电联产提供了原产地保证,并要符合附件十的规定。关于内部电力市场的第2009/72/EC号指令第3(9)(a)条虽然规定了能源信息披露要求,供应商要向最终消费者披露每种能源占整体燃料组合的比例,且这些信息必须可靠、易于理解和明显可比,但是并没有具体提到使用原产地保证制度来实现这一规定,因而为使用其他方法提供了选择空间。此外,关于不公平商业惯例的第2005/29/EC号指令为消费者提供了保护,为防止交易者对产品性质产生错误的印象,要求提供的信息具体、准确和明确。

2009年可再生能源指令所采用的制度并非是作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利用的支持计划,也不是作为成员国使另一成员国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能力达到目标合规性的可选工具,而这两项都是欧盟委员会在提案中的初衷。一些成员国使用原产地保证作为可替换的方案,以满足第2009/72/EC号指令所要求的电力供应商告知客户其能源结构的法律规定。由于成员国没有义务为披露信息的目的而强制使用原产地保证制度,从而导致欧盟内部出现不协调的情况。2009年可再生能源指令有助于欧盟电力原产地保证制度系统的标准化,并且澄清了规则,降低了欺诈和信息不准确的风险。每个成员国都应该承认另一个成员国签发的原产地保证,各成员国共同成立了发行机构协会(AssociationofIssuingBodies,AIB),以实现这种承认和转让。AIB的作用以及使用欧洲能源证书制度(EECS)系统,对于支持原产地保证制度作为国际商品贸易的完整性非常重要。然而并不是所有成员国都与AIB有联系,或者采用EECS系统。虽然自2009年可再生能源指令生效以来已取得重大进展,但从系统覆盖面、系统特征以及原产地保证的发放和交易程度等来看,各成员国的执行水平仍不尽相同。在2009年可再生能源指令之前,一些成员国将原产地保证制度用于信息披露目的,而其他成员国只是推荐了这种做法,或者仍然只是用它来获得支持计划的资格。尽管可再生能源指令的要求有所加强,但在欧盟各国之间,原产地保证制度发布和成员国国家支持计划之间的差异仍然存在。加强信息披露和原产地保证制度,将会在电力市场上引发更多的竞争,为最终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推广。但是,大约36%的利益相关者强调,消费者对原产地保证制度的认知度比较低,需要更多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在欧盟层面,根据可再生能源指令及能源效率指令中有关高效热电联产的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原产地保证制度中不包括其他能源。一些成员国,尤其是奥地利和瑞典,已经超越了欧盟的法律,实施涵盖所有发电来源的政策制度体系。更重要的是,并非所有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都带有原产地保证制度。为解决这个问题,意大利开发了一个拍卖与支持生产有关原产地保证制度的系统。原产地保证制度帮助在欧盟电力市场上实现有限的基于产品的创新。目前,在欧盟通常会看到两种类型的报价:传统生产合同和所谓的“绿色报价”。后者通常由单独购买电力(任何来源)之上的供应商购买原产地保证制度来支持。虽然葡萄牙和英国等国家的原产地市场的保证仍然在发展,但在比利时它只占了零售市场的0.5%,在奥地利和荷兰几乎全部供应以家庭合同为基础。

4.3可再生能源电力跨境合作支持存在困境

欧盟的清洁能源法律与政策更加注重运用区域的方式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可再生能源指令引入的合作机制允许成员国就跨境支持可再生能源问题达成一致,并利用另一个国家更具成本优势的潜力实现效率提升。通过跨境合作可以以更具成本优势的方式共同实现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但可再生能源合作机制的使用仍然有限。欧盟国家的支持计划通常会激励可再生能源的生产,但是没有充分考虑实际的电力需求或基础设施的情况,这导致在不需要的地方以及无法有效传输的地方增加了发电量。除挪威和瑞典之外,成员国迄今尚未参与联合支持计划。这是由从管理上的复杂性到政治的多重考虑所决定的,以及成员国不愿意看到纳税人的钱用于国外投资。当要求消费者支持可再生能源部署到另一个国家时,最困难的就是他们没有看到直接的利益。因此,尽管可再生能源指令提出了更具成本优势的可再生能源目标共享的机会,多个成员国也正在进行谈判,但一些成员国仅仅是部分开放了跨境支持计划。理想与现实的落差值得反思,能源互联网的全球化理想虽然十分丰满,但是当遇到欧洲本土化问题时,却显得困难重重。

归纳起来,欧洲可再生能源电力跨境合作支持的困境主要基于以下因素:第一是政治障碍,包括公众对合作机制的接受程度,政府在可再生能源目标实现方面的合作决心以及2020年以后可再生能源框架连续性的不确定性;其次是技术障碍,比如可量化的成本和收益的高度不确定性,合作机制的设计选择,成员国难以预测其可再生能源目标履行情况,缺乏输电基础设施和市场一体化;最后是法律障碍,如合作机制与国家和欧盟立法潜在的不相容性。

5完善与展望

欧盟可再生能源法律与政策存在不足之处,2020年后的支持计划政策框架需要更多的确定性,这要求欧盟要加快制定2020~2050年的支持清洁能源电力的具体政策框架。利用可再生能源原产地保证的非强制性,欧盟国家采取了一些替代性措施,这不利于落实统一的规则。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跨境合作困境要求欧盟的能源联盟治理更加健全。欧盟有必要建立有力的框架,确保在尊重辅助性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在欧盟层面采取协调行动。

5.1明确2020年后支持计划政策框架

2020年后支持计划的具体政策框架有待明确,具体包括政策框架的长期性和实效性。《未来的能源:可再生能源》绿皮书中指出,欧盟在若干政策方面支持推广可再生能源是提高普及率的先决条件。因此,首先需要在欧盟层面采取2020年以后支持计划框架的明确行动,才能长期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电利用。其次,许多必要的政策措施必须在国家层面制定,国家、企业和用户应该发挥重要作用,承担起在国家层面执行有效政策的责任,这样才有助于使政策框架具有实效性。

5.2原产地保证建立强制性披露制度

针对原产地保证制度的非强制性问题,欧盟应建立强制性披露制度,从而加强信息披露和原产地保证制度。要求供应商在购买其他能源时也购买等量的原产地保证制度下的电力,以匹配其供电,加强对原产地保证制度的保护,从而使其更有意义。

5.3通过能源联盟治理加强跨境电力合作

欧盟正在试图通过能源联盟治理的路径,来解决可再生能源电力跨境合作的问题。能源联盟治理的各个层面都具有跨境相关性,因此欧盟采取行动,进一步促进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在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之间缺乏欧盟治理流程的情况下,能源联盟的各个层面都不能得到有效执行,无法确保采取更具区域性的能源和气候政策。欧盟有必要建立有力的框架,确保在尊重辅助性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在欧盟层面采取协调行动。比如,如果欧盟国家不能保证实现《巴黎协定》的温控目标和相关义务时,那么跨境支持可再生能源电力将在欧盟层面上具有强制国家与他国跨境合作的“权力”。欧盟无法单独实现能源和气候变化的目标,它需要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以及能源消费者和生产者合作。欧盟将发展有效的合作机制以应对能源供应危机,积极制定共同的外部能源政策,与第三国“用一个声音说话”。在互联互通和更加综合的电力市场背景下,欧盟的行为是进一步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可再生能源政策框架应促进在欧盟范围内更具成本效益地部署可再生能源电力。可再生能源政策的区域化过程,需要进一步地通过成员国和区域层面的政治对话来实现[。建立健全的能源联盟管理体系,将有助于确保欧盟及其成员国共同实现能源联盟商定的目标,并以有效和负担得起的方式寻求共同应对挑战的、协调一致的解决方案。国家机构之间以及成员国之间更高效和一致的行政程序,将使得能源政策的发展和实施更有效率。私营部门将受益于更加透明的国家监管框架,作为能源领域以及公民更好地了解能源联盟及其跨境投资决策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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