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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出台最强光伏补贴!最高0.3元/千瓦时,BIPV项目1.2倍

日期:2022-01-25    来源:深圳市发改委

国际新能源网

2022
01/25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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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分布式光伏 深圳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光伏发电项目

1月21日,深圳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和《深圳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对光伏项目给予超额补贴。

市级财政对纳入补贴范围的发电量予以补贴,其中:基准常规光伏项目:2022年、2023年并网发电的项目补贴标准为0.3元/千瓦时,2024年、2025年并网发电的项目补贴标准为0.2元/千瓦时,2026年并网发电的项目补贴标准为0.1元/千瓦时;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项目:补贴标准为基准常规光伏项目的1.2倍。

原文如下: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和《深圳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优化调整我市能源结构,千方百计加大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加快推进我市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推广应用,我委编制了《关于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和《深圳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单位和公众可于2022年2月24日前将有关意见发送至邮箱sznyxx@fgw.sz.gov.cn或邮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市发展改革委窗口。

特此通告。

附件:

1.关于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2.深圳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3.起草说明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月21日

附件1

关于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优化调整我市能源结构,千方百计加大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加快推进我市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光伏项目”)推广应用,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应用。鼓励充分利用工业园区、企业厂房、物流仓储基地、公共建筑、交通设施和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顶、外立面或附属空闲场地,按照“宜建尽建”原则,积极开展光伏项目建设,因地制宜地实现分布式光伏规模应用。重点推动在工业园区规模化布局光电转换效率达先进水平的光伏项目,鼓励推广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示范项目。鼓励大型企业集团积极开展光伏项目建设。鼓励各区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建立光伏发电应用协调工作机制,引导建筑业主单位(含使用单位)自建或与专业化企业合作建设屋顶光伏项目,主动协调项目备案、建筑管理等工作,择优选取先进光伏企业开展项目的建设运营。各区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要强化光伏项目建设主体责任意识,按照年度任务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力争“十四五”期间全市新增光伏装机容量达到150万千瓦。[各区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负责,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配合]

二、完善光伏项目管理工作。加强建筑安装光伏发电设施的安全性评价和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光伏项目管理操作指引,建立简便高效规范的项目报批流程,明确项目备案、建设、验收、运维等工作要求。项目主体应在建设前向所在区发改部门申请项目备案。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组织项目验收,电网企业负责并网验收。[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深圳供电局、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供电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培育光伏产业和骨干企业。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持续提升光伏材料、组件及配套设备等技术水平,强化光伏装备、电池片及组件、系统集成、电站建设运维产业链条。加强政策引导与支持,建立光伏产业骨干企业培育机制,重点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光伏设备制造企业和光伏能源建设运营管理企业快速发展,努力形成一批本地光伏头部企业。[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配合]

四、创新光伏项目投融资服务。充分发挥投资引导基金等政策性基金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积极投资建设光伏项目。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探索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采取灵活的贷款担保方式,加大对光伏项目的信贷支持。鼓励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为光伏发电项目提供一体化融资租赁服务,鼓励各类基金、保险、信托等与产业资本结合,鼓励担保机构对光伏项目开展信用担保。(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深圳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光伏并网管理和服务。电网企业要简化光伏项目的并网流程,保障配套电网与光伏项目同步建成投产。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项目,其接网工程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光伏项目的上网计量和发电计量装置由电网企业免费提供。电网企业要积极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优化电网调度运行,保障光伏项目电量全额消纳。(深圳供电局、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供电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新建光伏项目财政补贴。对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完成报批流程,并于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网计量的光伏项目经发改部门审核后纳入补贴范围。市级财政对纳入补贴范围的发电量予以补贴,其中:基准常规光伏项目:2022年、2023年并网发电的项目补贴标准为0.3元/千瓦时,2024年、2025年并网发电的项目补贴标准为0.2元/千瓦时,2026年并网发电的项目补贴标准为0.1元/千瓦时;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项目:补贴标准为基准常规光伏项目的1.2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各区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深圳供电局、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供电有限公司配合]

七、强化安全责任监管。项目主体承担项目建设、运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负责项目建设过程的施工安全,制定运行和维护技术手册,定期检查及维护,保障项目安全运行;各区电力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严把设备和工程质量关。[各区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八、其他。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2

深圳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操作指引

(征求意见稿)

根据《关于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为鼓励社会主体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以下简称“光伏项目”),确保补贴资金及时有效发放,做好光伏发电推广应用,现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光伏项目管理

(一)项目备案

1.项目主体为企业的,需按照《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深府〔2014〕81号)的相关规定,通过“深圳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所在区发改部门申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网上备案须提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2)项目详细建设地点说明材料(需详细列明建筑屋顶面积及对应装机规模,具体到单栋建筑);

(3)资料(2)中涉及的所有建筑物及设施合法的产权证明材料:如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房屋所有权证等;

如无法提供产权证明材料,则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包括但不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非农建设用地批复、旧屋村认定文书、原宝安县“两证一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用地批文、租赁合同、建设报建资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证明、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其他符合城市规划证明材料;

建筑物及设施为共有情况的,还需提供所有权利人的确认意见;项目主体与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的,还需提供项目主体与所有权利人签订的建筑物及设施的使用或租赁协议(需明确建设光伏事宜,鼓励项目单位与所有人签订长期租用协议)。

2.项目主体为居民的,参照企业光伏项目通过“深圳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所在区发改部门申请项目备案(平台完善前,项目主体可到区发改部门申请项目备案)。须提交以下资料:

(1)居民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2)项目名称、详细建设地点(需详细列明建筑屋顶面积及对应装机规模,具体到单栋建筑)、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额;

(3)资料(2)中涉及的所有建筑物及设施合法的产权证明材料:如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房屋所有权证等;

如无法提供产权证明材料,则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包括但不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非农建设用地批复、旧屋村认定文书、原宝安县“两证一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用地批文、租赁合同、建设报建资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证明、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其他符合城市规划证明材料;

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建筑物及设施建设的,除具有专有部分产权证明文件外,还应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在此基础上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取得同意使用声明文件;

利用他人建筑物及设施建设的,还需提供项目主体与权利人签订的同意使用的声明或协议。

(二)建设、验收和运维要求

项目的设计、施工须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T 51368-2019)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的相关要求。项目安装最高点至顶屋屋面(不包括女儿墙、楼梯间)垂直距离应不高于2.2米,且四面均不得围蔽形成建筑使用空间。

项目采用的光伏电池及组件应达到先进水平,光伏组件光电转换效率应满足《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1 年本)》最新标准,即单晶硅组件平均光电转换效率不低于20%;多晶硅组件平均光电转换效率不低于18.4%;硅基、铜铟镓硒(CIGS)、碲化镉(CdTe)及其他薄膜组件平均光电转换效率不低于13%、16%、14%、14%。

建设施工和安装调试全部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各参建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验收相关工作。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单位要将完整的技术资料移交给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组织项目验收。

项目并网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向电网企业提交项目设计单位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电力工程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和项目施工单位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资质证明文件、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房屋承载力的复核报告(仅在既有建筑物及设施加建光伏设施的须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项目并网后,应统一接入深圳市虚拟电厂管理云平台(深圳供电局负责运维和制定项目接入技术标准和管理有关规定)。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项目投资、设计、安装、监理、检测和运维的单位应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企事业单位,且依法依规对项目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和网络安全主体责任。

二、光伏项目财政补贴

(一)补贴范围

对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完成报批流程,并于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网计量的光伏项目纳入补贴范围。使用财政资金建设或已享受市级财政资金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不予补贴。项目建成并网时间以电网企业出具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为准。

(二)补贴标准

市级财政对纳入补贴范围的实际发电量(自项目并网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发电量)予以补贴,补贴标准分别如下:

1.基准常规光伏项目

2022年、2023年并网发电的项目补贴标准为0.3元/千瓦时;2024年、2025年并网发电的项目补贴标准为0.2元/千瓦时;2026年并网发电的项目补贴标准为0.1元/千瓦时。

2.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项目

2022年、2023年并网发电的项目补贴标准为0.36元/千瓦时;2024年、2025年并网发电的项目补贴标准为0.24元/千瓦时;2026年并网发电的项目补贴标准为0.12元/千瓦时。

(三)项目清单管理

1.市发展改革委每年分两次组织补贴项目清单申报工作。符合条件的项目在建成并网后,项目主体可于每年7月10日和1月10日前向项目所在区电网企业进行申请。提交材料如下:

(1)深圳市分布式光伏项目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1);

(2)电网企业出具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

2.辖区电网企业对项目并网验收情况的有效性进行审核,初审通过后分别于每年7月25日和1月25日前报区发改部门。

3.区发改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报批情况等进行审核,复审通过后分别于每年8月25日和2月25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

4.市发展改革委对各区上报的光伏项目进行汇总审核,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

5.市发展改革委分别于每年10月25日和4月25日前将审核结果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根据公示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发布当期《深圳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清单》(以下简称《项目清单》)。

(四)项目电量计量和补贴资金申报

1.电网企业负责对光伏项目进行电量计量、审核,办理光伏项目补贴资金的申领和拨付工作。

2.按照“一月一申报”原则逐月提出申报,辖区电网企业于每月10日(含)前将辖区内纳入《项目清单》的项目上一月的发电量和补贴金额汇总(详见附件2),报区发改部门审核。首次提出申报的项目,报送自并网之日至上一月底累计的发电量和补贴金额。

3.区发改部门于每月25日(含)前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下达补贴资金计划。

4.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下达补贴资金计划。

5.市发展改革委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抽查。第三方机构及时将抽查情况汇总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

(五)补贴资金拨付

1.分布式光伏发电财政补贴资金纳入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管理,由市发展改革委按规定向市财政局申请预算,并组织预算执行。

2.市发展改革委向电网企业拨付补贴资金。电网企业在收到补贴资金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兑付项目主体。

三、其他

(一)各区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要强化光伏项目建设主体责任意识,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压实各部门责任,形成建设工作合力,确保完成各年度建设任务(详见附件3)。

(二)项目主体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不能提供完整有效材料或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申请、骗取补贴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项目主体办理光伏发电项目市级财政补贴申请业务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四)项目主体原则应在项目建成并网一年内申请纳入《项目清单》,在《若干措施》有效期内未主动申请纳入《项目清单》的,视为放弃补贴资格。

(五)本操作指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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