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腾冲市中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星新能源年产7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加工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请求给予〈中星新能源年产7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加工项目节能报告〉审查的请示》(保发改资环〔2022〕10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17〕299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21〕571号)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云南省节能监察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项目(项目代码:2202-530581-04-01-566099)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建设年产7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生产线。项目分两期实施,每期3.5万吨,两期建设厂房64000平方米,箱式石墨化炉72台组成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生产线6条,配套办公室、宿舍等生产辅助设施。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耗79367.27吨标准煤(当量值)、198512.25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加工)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133.82千克标准煤/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3.87吨标准煤/万元。
三、建设单位要进一步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切实加强节能管理;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建成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实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对接;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工程竣工后若达不到相关节能标准,不予通过验收。
四、如在项目运营过程中项目规模和能源消耗量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五、请保山市发展改革委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该项目对保山市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有重大影响。保山市发展改革委要科学合理提出项目新增能耗消纳解决措施,进一步加强用能管理,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落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本地区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