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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贺州出台《地热(温泉)管理办法》(附解读)

日期:2022-09-22    来源:地热加

国际新能源网

2022
09/22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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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地热温泉 资源开发保护 地热资源

近日,广西省贺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贺州市地热(温泉)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贺州市地热(温泉)资源开发利用的制度建设,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热(温泉)资源,保障地热(温泉)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办法》自2022年9月9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了全市地热(温泉)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应当符合贺州市地热(温泉)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规划;全市地热(温泉)资源以温泉自流方式进行开采利用的,积极推动地热(温泉)资源开发企业在地热(温泉)泉域合理建立防护区并符合相关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要求。

为突出贺州市地热(温泉)资源开发利用的特色,《办法》支持各地热(温泉)开发企业根据各地热(温泉)资源的特点开展特色化经营、差异化经营,鼓励各地热(温泉)资源开发企业在企业显眼位置竖立规范而各有特色的地热(温泉)碑记。做大做强地热(温泉)产业,配合贺州市创建“中国温泉之城”申报工作。

以下为原文:

贺州市地热(温泉)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贺州市地热(温泉)资源管理,依法勘查、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热(温泉)资源,保障地热(温泉)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贺州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地热(温泉)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蕴藏在地壳内部或者溢出地表,达到国家规定的25℃(含25℃)以上温度,以水为载体的热能资源。

第三条 地热(温泉)资源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地热(温泉)资源,应当符合贺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及地热(温泉)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规划,并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勘查、开发利用地热(温泉)资源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地热(温泉)资源,以及依法不得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热(温泉)资源。

第四条 凡在贺州市行政辖区内勘查、开发利用地热(温泉)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地热(温泉)资源的统一保护和管理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卫健、市场监管、林业、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贺州市地热(温泉)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确保本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 地热(温泉)资源的勘查与开发

第六条 地热(温泉)资源的规划、勘查与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科学勘查、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注重效益和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在资源合理配置的前提下,应当根据城市性质和功能的要求,优先发展有利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地热(温泉)开发项目。

第七条 贺州市地热(温泉)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规划,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与温泉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充分衔接,统筹纳入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热(温泉)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规划划定地热(温泉)资源保护区及其具体范围,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 勘查开发地热(温泉)资源应当按照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招拍挂的方式公开出让,依法竞得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并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勘查开发。开采地热(温泉)资源必须依法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使用费、资源税。

第九条 经勘查的地热田或者单井、温泉,勘查单位必须编制地热(温泉)资源勘查报告并送储量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备案,并按有关规定汇交地质资料。探矿权人完成勘查后,应当及时封填探矿井、洞,恢复土地原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 依法竞得地热(温泉)资源采矿权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取得采矿许可和取水许可,并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发利用。

第十一条 地热(温泉)资源实行定量保护性开采,由采矿权人按照采矿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规模、取水证核定的取水量制定年度开采计划,根据批准的生产规模、取水规模,严格按照《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年度用水计划进行开采,严禁超量过度开采,确保地热(温泉)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开采地热(温泉)资源应建立健全水位、水温、水量和水质动态监测制度,对地热(温泉)资源的水位、水温、水量和水质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十二条 节约集约利用地热(温泉)资源。开发地热(温泉)资源应采用先进设备和技术工艺,梯级开发,综合利用,提高地热(温泉)资源利用率。开采地热(温泉)资源应按规定安装开采计量装置和节能节水设施。节能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使用。

第三章 地热(温泉)资源的开发管理与保护

第十三条 贺州市地热(温泉)资源的开发应注重经济发展效益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合理进行资源配置,充分利用我市南乡、路花、里松、黄花山、黄姚等地的丰富地热(温泉)资源优势,积极宣传、发展以“绿色生态,健康养生”为特色的温泉旅游产业,优先开发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贺州人民生活质量的地热(温泉)开发项目,鼓励在温泉饮品、医疗保健、美容科研、生物工程等方面实行地热(温泉)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

第十四条 以温泉自流方式开采利用的,推动在地热(温泉)泉域合理建立防护区,防护区必须符合相关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 凡是新建、改建、扩建地热(温泉)水井(含一级地热(温泉)资源保护区内冷水井)、铺设温泉管道,修建保温蓄水设施,以及进行与开采、取用温泉有关的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动工。达到竣工条件后,由自然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验收。

第十六条 地热(温泉)资源开发利用实现全过程数字化远程监控,地热(温泉)资源开发利用工艺流程数控化率不低于80%。

第十七条 地热(温泉)资源利用后的废水应当建有规范完备的废水处理设施,矿区建有截(排)水系统,废水处理率达到100%,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地热(温泉)废水排放符合国家现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等要求,地热(温泉)排放尾水温度应小于35℃。

第十八条 为突出贺州市地热(温泉)资源开发利用的特色,支持各地热(温泉)开发企业根据各地热(温泉)资源的特点开展特色化经营、差异化经营,避免同质化经营。

第十九条 鼓励各地热(温泉)资源开发企业在企业显眼位置竖立规范而各有特色的地热(温泉)碑记,突出企业经营特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地热(温泉)资源的勘探、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地热(温泉)资源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职责加强对地热(温泉)资源开采活动的监督检查。地热(温泉)资源开发企业在接受检查时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非法勘查、开采地热(温泉)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县(区)人民政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贺州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为政策解读:

贺政规〔2022〕6号政策解读《贺州市地热(温泉)资源管理办法》

一、制定背景

2022年5月,市政府印发了《贺州市“中国温泉之城”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提出了“有序加快贺州市温泉资源开发利用,推动温泉休闲度假、康养旅游及周边业态提档升级,不断提升品牌影响力和美誉度,助力高水平建成广西东融先行示范区,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康养旅游的首选地”的目标要求,市自然资源局按照有关工作要求,研究起草了《贺州市地热(温泉)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经市人民政府五届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最终形成目前的《贺州市地热(温泉)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出台目的

为贯彻落实《贺州市“中国温泉之城”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并根据《“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管理办法》的规定,配合贺州市创建“中国温泉之城”申报工作,加强我市地热(温泉)资源开发利用的制度建设,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热(温泉)资源,保障地热(温泉)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促进矿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做大做强我市地热(温泉)产业,擦亮“贺州世界长寿市”的金字招牌。

三、制定依据

本《管理办法》主要根据以下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三)《广西地下水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17〕26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天然矿泉水、地热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试行)》(桂自然资办〔2019〕397号)

(六)《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五章二十三个条款,主要包括:

第一章“总则”,共由五个条款组成。主要是明确《管理办法》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地热(温泉)资源定义、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地热(温泉)资源的勘查与开发”,共由七个条款组成。一是明确规划、勘查与开发利用地热(温泉)资源的基本原则;二是明确制定地热(温泉)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规划,办理勘查、开采许可、取水许可等相关手续的职能部门;三是明确对地热(温泉)资源实行定量保护性开采、节约集约利用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地热(温泉)资源的开发管理与保护”,共由七个条款组成。一是明确地热(温泉)资源开发利用的重点方向;二是明确地热(温泉)资源防护区的划定并对周边环境和安全提出要求;三是从废水处理、数字化管理、特色化经营等方面对地热(温泉)开发企业提出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共由两个条款组成。主要是明确自然资源、水利和(乡)镇人民政府等各级主管部门对勘查、开采和保护地热(温泉)资源的监管职责。

第五章“附则”,共由两个条款组成。主要是明确《管理办法》的解释主体和施行日期。

五、重要举措

(一)明确全市地热(温泉)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应当符合贺州市地热(温泉)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规划,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与温泉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充分衔接,统筹纳入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全市地热(温泉)资源以温泉自流方式进行开采利用的,积极推动地热(温泉)资源开发企业在地热(温泉)泉域合理建立防护区并符合相关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要求。

(三)为突出贺州市地热(温泉)资源开发利用的特色,支持各地热(温泉)开发企业根据各地热(温泉)资源的特点开展特色化经营、差异化经营,避免同质化经营,例如鼓励各地热(温泉)资源开发企业在企业显眼位置竖立规范而各有特色的地热(温泉)碑记,突出企业经营特点。

六、解读机关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联系电话:0774-5695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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