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有关垃圾焚烧发电企业2022年上半年垃圾处理量及相关电量等事项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22〕1840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相关垃圾焚烧发电企业:
一、根据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粤价〔2012〕170号)及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垃圾处理量核定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0〕1915号)等文件规定,经审核,现公布我省有关垃圾焚烧发电企业2022年上半年的垃圾处理量及折算的上网电量,详见附件1。
二、经审核,现调整深圳市宝安区老虎坑垃圾焚烧发电厂三期工程2019年下半年的垃圾处理量及折算的上网电量;经补充审核,现公布广州东部固体资源再生中心第三资源热力电厂(二期)等五家垃圾焚烧发电企业2021年下半年的垃圾处理量及折算的上网电量以及深圳市宝安区老虎坑垃圾焚烧发电厂三期工程2019年上半年的垃圾处理量及折算的上网电量,详见附件2。
附件:1.我省垃圾焚烧发电企业2022年上半年垃圾处理量及相关电量情况表
2.我省部分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有关统计期间垃圾处理量及相关电量补充审核情况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2年11月24日
附件1:
我省垃圾焚烧发电企业2022年上半年垃圾处理量及相关电量情况表
备注:1.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核定的垃圾处理量与上网电量应在同一期间,垃圾处理量折算的上网电量按规定执行垃圾发电标杆电价,其余上网电量执行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
2.当以垃圾处理量折算的上网电量低于实际上网电量的50%时,视为常规发电项目,不得享受垃圾发电价格补贴;当折算上网电量高于实际上网电量的50%且低于实际上网电量时,以折算的上网电量作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当折算上网电量高于实际上网电量时,以实际上网电量作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
附件2:
我省部分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有关统计期间垃圾处理量及相关电量补充审核情况表
备注:1.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核定的垃圾处理量与上网电量应在同一期间,垃圾处理量折算的上网电量按规定执行垃圾发电标杆电价,其余上网电量执行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
2.当以垃圾处理量折算的上网电量低于实际上网电量的50%时,视为常规发电项目,不得享受垃圾发电价格补贴;当折算上网电量高于实际上网电量的50%且低于实际上网电量时,以折算的上网电量作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当折算上网电量高于实际上网电量时,以实际上网电量作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