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促进浙江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意见稿》指出,加快推进光伏高质量发展。深挖分布式光伏潜力,开展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推广光伏建筑融合发展,支持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新建公共建筑安装分布式光伏,鼓励现有公共建筑安装分布式光伏或太阳能热利用设施。深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开展建筑屋顶光伏行动。允许分布式光伏电站在原电站容量不增加的基础上,通过改造升级腾退屋顶资源新上项目。鼓励集中式复合光伏,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太阳能辐射分布特征,组织编制全省集中式光伏专项规划,并做好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鼓励使用非耕地和园地资源,结合现代农业、渔业养殖等功能建设集中式复合光伏项目。探索光伏风电用海立体分层设权,拓展海域立体利用空间,鼓励利用养殖区等海域空间进行立体开发建设滩涂光伏项目。到2027年,全省光伏装机达到4000万千瓦,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60%。
大力推进海上风电规模化发展。加快建设浙江海上风电基地,积极推进在建项目建设,建设3个以上百万千瓦级海上风电基地,实现浙江省近海海上风电规模化发展。逐步探索利用专属经济区发展深远海海上风电,建设深远海风电试点示范项目。建立健全海上风电管理体系,制定出台风电场建设技术标准和配套管理制度,保障浙江海上风电高质量发展。到2027年,全省海上风电累计并网达到750万千瓦。
促进新能源开发利用融合发展。鼓励地方政府加大力度支持农民利用自有建筑屋顶建设户用光伏,积极推进乡村分散式风电开发,鼓励村集体依法利用存量集体土地作价入股、收益共享等机制,参与新能源项目开发,促进共同富裕。在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加快发展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新能源项目,支持工业绿色微电网和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推进多能互补高效利用,开展新能源电力直供电试点。积极推进在抽水蓄能上水库附近建设分散式风电项目。探索光伏等新能源发展与废旧矿山(区)整治相结合,鼓励光伏与生态修复、污染治理相结合。推动海洋能综合开发和示范应用,加快大容量潮流能发电设备的研发和应用。鼓励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积极开展新能源与煤电联营,发挥新能源的保供稳价作用。
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制订《浙江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科学确定全社会、责任主体的消纳责任,建立消纳责任权重的监测、统计、考核和奖惩机制。将风电、太阳能发电、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
加强电网配套设施建设。电网企业要加强与地方能源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方案的衔接,在电网规划、设计、调度运行中,充分考虑新能源发展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及可靠供电的影响,及时调整电网规划建设以适应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发展需求,优化电网投资计划安排,做到电源、送出工程与电网建设进度匹配,电网、电源同步建成投产。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在充分论证并完全自愿前提下,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发电企业建设的新能源配套工程,经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协商同意,可在适当时机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对分散式风电实施“能接尽接、就近接入”原则,确保项目并网消纳。
简化项目审批(备案)程序。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各地建立风电、光伏项目集中审批绿色通道,优化新建建筑光伏备案并网流程,制定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和企业承诺事项清单。对以风电、光伏为主体的多能互补、源网荷储、微电网等综合能源项目,可作为整体进行统一备案。光伏发电项目不得擅自关停,确有需要的,应向当地发改部门提出申请并告知电网企业。
推进风电光伏项目与用户直接交易或使用。按照有关规定尽快明确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过网费”标准,大力推进分布式新能源就近开发利用。编制并发布适用于风电光伏项目与用户直接交易的市场规则与标准合同范本,大力支持风电光伏项目与电力用户开展直接交易,鼓励双方签署长期购售电协议。推动平价风电和光伏发电参与绿电交易,鼓励非平价的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综合补贴和绿电交易价格等因素,供需双方自主协商参与绿电交易。
建设可再生能源项目全周期管理服务、绿色电力证书两大应用场景,统筹电力、空间、气象、地质、生态等数据资源,建立风电光伏可开发资源数据库,向市县以及开发企业开放,形成网格化、立体式新能源资源详查评估服务体系。逐步构建省级可再生能源数字化治理体系,开展光伏等新能源项目发电效能监测分析,协助项目业主开展效能分析和运行维护,为全省风电、光伏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水平支撑和全过程服务。引导海上风电建设单位加大安全监管技术投入,建立多维度运行监控平台,提升风电场水域感知能力和管控能力。
提升新能源产业集群竞争力。以深远海海上风电、高效智能光伏、新一代核电、氢能与燃料电池、电化学储能等为重点,加快推动风电、光伏、核电、氢能、新型储能等新能源装备制造业发展。到2027年,新能源产业集群竞争力全面提升,规上工业增加值突破1300亿元。
建立用海退出机制,对生态环境存在严重影响或因海域使用权期满不续、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及其他原因废弃的光伏、海上风电项目,要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并予以拆除。
科学评价风电光伏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和效益,坚持生态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在不同区域内探索有利于新能源发展的差异化建设政策,允许具有生态保护和修复效益且建设过程不破坏生态环境或可恢复原有生态环境的新能源项目依法依规开展建设。
严禁在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高标准农田等优质耕地内建设光伏、风电项目,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禁止的区域内建设光伏、风电项目。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促进浙江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推动浙江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助力双碳目标实现,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起草了《关于促进浙江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按照《浙江省标准化条例》的相关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于2023年4月24日前,将《征求意见汇总表》加盖公章(签名)后,反馈至联系人,个人反映的请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谢雅雯;联系电话:0571-87056203;电子邮箱:841219920@qq.com。
附件:1.《关于促进浙江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关于促进浙江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3.《关于促进浙江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汇总表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