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推动光热发电规模化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日前发布。《通知》要求,积极开展光热规模化发展研究工作,力争“十四五“期间,全国光热发电每年新增开工规模达到300万千瓦左右。
光热发电兼具调峰电源和储能的双重功能,可以实现用新能源调节、支撑新能源,可以为电力系统提供更好的长周期调峰能力和转动惯量,具备在部分区域作为调峰和基础性电源的潜力,是新能源安全可靠替代传统能源的有效手段,是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的有效支撑。
近年来,国家能源局组织各地建设了一批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推动我国光热发电技术水平不断提升,产业配套能力显著增强。当前,需要促进光热发电规模化发展,充分发挥光热发电在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的新型电力系统中的作用,助力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
为此,《通知》要求积极开展光热规模化发展研究工作。开展全国重点区域光热发电资源调查评估、规划布局研究、光热发电与风电光伏发电实质性联营研究、光热发电技术创新示范等工作,内蒙古、甘肃、青海、新疆等光热发电重点省份能源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光热发电项目规划建设,根据研究成果及时调整相关规划或相关基地实施方案,统筹协调光伏、光热规划布局,合理布局或预留光热场址,在本地新能源基地建设中同步推动光热发电项目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力争“十四五“期间,全国光热发电每年新增开工规模达到300万千瓦左右。
目前,国家能源局在第一、二批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项目清单中已明确了约150万千瓦光热发电项目,需要相关省区和企业在确保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
《通知》要求,结合沙漠、戈壁、荒漠地区新能源基地建设,尽快落地一批光热发电项目。已上报沙戈荒风光大基地实施方案中提出的光热发电项目,相关省区能源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并与基地内风电光伏项目同步开工。
《通知》强调,要提高光热发电项目技术水平。各地能源主管部门和企业在新能源基地建设中要充分发挥光热发电调峰特性,科学合理确定基地项目电源配比;拟建和在建项目技术水平要求不得低于国家组织的示范项目;优化光热电站单机规模和镜储等配置,原则上每10万千瓦电站的镜场面积不应少于80万平方米。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和地区尽快研究出台财政、价格、土地等支持光热发电规模化发展的配套政策,提前规划百万千瓦、千万千瓦级光热发电基地,率先打造光热产业集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