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河北省新能源实现了快速发展,9月21日,《河北省新能源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通过立法形式,河北省进一步明确新能源发展坚持生态优先,遵循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系统衔接、综合利用的原则,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多元支撑的新型能源体系。该条例是河北省开展创制性立法的重要成果,对河北加快建设新型能源强省,构建稳定可靠、多能互补的能源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立足河北省资源优势和产业特点,《条例》将河北省重点发展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氢能、核能纳入规范范围,并分别对这几种能源的开发利用进行了详细规定。通过综合施策,推进该省新能源“发、输、储、用”协调发展。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自然资源、水行政等部门应当因地制宜科学推进地热能的开发利用,根据地热资源禀赋,将具备条件的地热能用于地热发电,推广地热能供暖制冷,有序推进温泉旅游、医疗康养、设施农业等产业发展,实现地热能多元梯级利用。鼓励地热能开发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开展地热能高效开发利用关键技术研发,为地热能开发利用提供技术支持。
鼓励新建建筑与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供能系统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支持已建建筑推广应用新能源供能系统,推进新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加强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开发利用,推进新能源与传统能源融合发展,推动生产用能替代。
针对储能储热方面,《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布局建设电化学储能、机械储能、电磁储能、储氢、储热(冷)等新型储能项目,推动新型储能规模化应用,支持社会资源参与新型储能建设,引导新能源电站以自建、合建共享等市场化方式配置新型储能,推广新型储能在电源、电网、用户等环节的应用,提升电力系统灵活性,促进新能源高比例消纳。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开展新型储能技术研发,提升新型储能领域创新能力。
针对地热等新能源开发利用的资金支持,《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财力状况,安排资金支持新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标准制定;新能源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新能源的资源勘查调查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新能源开发利用示范工程建设或者设施设备购置补贴等。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为新能源项目提供金融服务产品和信贷支持。对已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的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给予补贴确权贷款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政府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新能源项目。鼓励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新能源项目。支持新能源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债券、不动产信托投资基金等方式直接融资。
在利用环节方面,要加强新能源应用基础设施建设,条例鼓励全社会优先使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清洁低碳能源,引导京津冀增量数据中心及相关产业向风能、太阳能资源富集地区布局,支持以新能源供能为主的绿色大数据基地建设。同时,依托雄安新区、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等新增用能区域扩大张家口、承德地区新能源电力消纳,推动新能源电力京津冀协同消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