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将于本周二(11月21日)在欧洲议会中投票通过的《零碳行业法》,未来,在以在政府为主体的大型可再生能源项目项目中,中国可再生能源设备厂家可能将被欧盟各国剔除在外。
根据欧盟之前公布的绿色产业计划,欧盟将构筑涉及可再生能源转换所需的自有技术及自有产能。
上述法规阐述了更加简化,更加快捷的审批程序,用于建造新的生产工厂来生产“零碳技术”产品,例如,光伏(PV)组件,风电机组,以及电解槽。根据欧洲议会工业委员会对法律的修改,其还会把中国投标企业及其产品排除在欧盟地区公共采购规则和可再生能源拍卖活动之外。
欧洲议会中的中右翼集团EPP特聘律师及首席谈判代表,克里斯蒂安·埃勒(Christian Ehler)表示:“在当前的地缘政治情况下,欧洲的可再生能源行业正在与直接或间接接受其政府支持的公司展开竞争。在世界其他地区,普遍采取的间接应对措施之一是,通过市场保护主义方式开展公共采购,而欧洲国家却愿意向域外企业授予公共项目的合同。《零净工业法案》旨在在不触发贸易保护主义的快速升级的情况下优化市场竞争环境”。
在行业委员会的法律版本中,采购可再生能源产品的欧洲各国政府当局应保证:“此类产品中,来自那些未签署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的《政府采购协议》(GPA,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的国家的产品比例不应超过总量的50%”。
《政府采购协议》(GPA)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一项多边协议,目标是促进成员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扩大国际贸易。GPA由WTO成员自愿签署,截至2020年,有美国、欧盟等14个参加方,共41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协议。
图片说明:GPA协议缔约国分布图(绿色部分)
GPA强调三个原则:一是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性原则,即各缔约方不得通过拟订、采取或者实施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来保护国内产品或者供应商而歧视国外产品或者供应商;二是公开性原则,即各缔约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都应公开;三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即有关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特殊待遇,如提供技术援助,以照顾其发展、财政和贸易的需求。
截至目前,全球已有49个国家签署了该协议(参见下图),该协议不得在公共采购项目中互相对彼此的产品进行歧视。此外,中国已经主导了全球光伏产业,同时,也在生产越来越多的风电整机产品。
因此,使用超过50%中国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竞标者可能将被排除在欧盟各国的公共采购和可再生能源拍卖会之外,这些大型拍卖会旨在采购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用于大型项目,例如,大型地面光伏电站。
作为美国政府出台的《降低通货膨胀法》(IRA)的回应,欧盟境内的大量机构和企业也组织起了名为“Buy European Act”的活动,但是,由于美国参加签署了《世贸组织公共采购协议》,在美国生产的可再生能源产品将继续有资格参与欧盟各国的公共采购项目。
行业内人士表示,上述提案“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导致欧盟各国公共部门不得不承担更高的绿色经济转型成本,但是,这些资金是支付给欧洲企业并最终支付给欧盟居民,而不是支付给欧盟之外的企业及工人”。
尽管在欧洲委员会的最初提案中,给欧洲本土产品加上了最多不得超过10%的涨价上限,但是,行业委员会出台的新的投标资格预审条件中,不会对上限价格作出限制。
购买非中国地区生产的光伏电池板的行为有资格申请得到额外的补贴。
迄今为止,欧盟主要基于价格条件来促进自由贸易和开展竞争,但是,最近几个月以来,欧盟的立场已经显著强硬,其也表示其他国家(尤其是中国和美国)正在通过补贴来支持国内绿色能源行业的生存和发展。
美国将所谓的“本地化成分规则”纳入了欧盟的“本地化成分规则”,根据这些规则,需要在美国生产的一定份额,欧盟政客批评这一行为属于贸易保护主义且违反世贸组织规则。
欧盟委员会代表戴维·克莱曼(David Kleimann)表示,WTO世贸组织规则不限制欧盟针对非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成员所采取的公共采购政策。”
除了中国之外(占全球生产光伏组建总产量的77.8%)外,上述规则还将影响其他主要生产国,其中包括越南:(全球市场份额的6.4%),马来西亚(2.8%)和印度(1.9%) 。